作者 | 燕公子
一个月上两次热搜,运城这是要闹哪样?
6月21日,山西运城男子张磊在网上发了一段话,说他13岁的妹妹小月被一个30岁的男人强奸了,当地警方却不予立案。
事情发生在4月19日凌晨。小月跟家里人闹了别扭,一个人跑到朋友空置的出租房里过夜。
当天凌晨四点多,她通过朋友认识的30岁男人韩某某,以“送她回去”为借口跟着进了房间。
据家属后来查看小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小月对哥哥的女朋友说过:“我反抗了”“我想录音被他发现了。我手机被摔了,谁也联系不到”。
事后,小月不敢跟家里人讲自己的遭遇,一直瞒了11天,直到4月30日才通过微信向家人哭诉。
家人当天就报了警,但运城警方直到5月14日才正式受理,从报警到拿到《受案通知书》,中间隔了整整半个月。
半个月,对于一起性侵幼女的案子来说,这速度慢得让人无法理解。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韩某某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却没被控制。
没被控制不说,他还在几天后就找上门对小敏说“不撤案就杀你全家”;上门威胁的同时,警方竟然多次以证据不足等理由建议小月家里接受调解,拿一笔赔偿就算了。
拉锯来拉锯去,最后警方干脆“不予立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法律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13岁的小月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幼女,不存在“自愿”这个概念。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而韩某某本人也承认发生过性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警方有什么资格、有什么立场、又依据的哪条法律,建议受害者家人接受调解?
强奸幼女是公诉案件,依法不能调解。这不是有没有人情味的问题,这是程序违法的问题。
事情发酵后,6月22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通报说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启动复核程序。
但这话听着是不是有点耳熟?因为就在十几天前,运城刚刚用一模一样的模版回应过另一件事。
5月7日,高三学生王某因为琐事和17岁的小雷起了争执,在小区电梯口对小雷拳脚相加。第二天,王某还在微信上辱骂小雷已经去世的母亲。小雷和家里人报了警。
5月9日下午,小雷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姚孟派出所民警”,说王某的母亲已经到了派出所,让他过去做笔录。
来电显示是一个私人号码,小雷的家人试图联系派出所确认,但电话没打通。很快对方第三次打来催促,小雷只好出了门。结果刚出电梯,就遭到王某和另外几个人的围殴。
这场殴打持续了近十分钟,小雷被逼着下跪、喊爸爸,还被拍了视频。后来警方查明,那个打电话的根本不是民警,是一个24岁的社会青年张某,他是王某叫来冒充警察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冒充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可当地警方最初的处罚结果是什么呢?始作俑者王某行政拘留12天,冒充警察的张某行政拘留7天。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接下来的操作。小雷的父亲赵先生说了一句话:“公安的人跟我说为了尽快配合抓到人,让我先签一份撤案申请。”
撤案申请是什么?就是放弃追诉。签了撤案申请,案子就没了。所谓“先签撤案申请再配合抓人”很显然是一句谎言,因为抓人和撤案本来就是矛盾的。
一个月之内,运城盐湖区上了两次热搜。
这两起案子之所以让人愤怒,不只是因为案情本身有多恶劣,更是因为本该主持公道的执法者,在关键节点上都选择了后退。
13岁幼女被强奸,退一步劝调解;17岁少年被冒充警察施暴,退一步劝撤案。每退一步,受害者的信任就少一分,施暴者的嚣张就多一分。
公安部门在这个链条里扮演的角色,本应是受害者最后的依靠,可当执法者也变成“和事佬”,那受害者还能指望谁?
这种做法的后果,远比两起个案严重得多。它传递出一个信号:只要你够狠、够赖、够会闹,法律不会拿你怎么样;而你要是善良、老实、受了委屈想讨个说法,可能根本求告无门。
当守法者发现自己守来的是一肚子窝囊,违法者发现违法几乎零成本的时候,社会就会慢慢滑向一个可怕的逻辑——只有更狠的人才能活下去,善良和忍耐反而成了弱点。
说到底,这不仅仅是运城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几个民警工作态度的问题。它拷问的是整个执法系统在面对“难搞”案件时的本能反应。
是选择迎难而上,把案子办到底、把坏人送进去;还是选择迎难而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推一推、拖一拖,等热度过去就完事了?
善受欺压,恶更嚣张,所有人都觉得只有作恶才能自保……这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世界?
公安不能以和稀泥为天职。
那和为虎作伥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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