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健委法规司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修订,使医师执业地点、劳动报酬、定期考核、执业管理、资格考试违纪处理等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修改后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
《暂行规定》由原卫生部于2005年发布,是国内较早时期制定的、较为系统全面地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文件,今年为首次修改。
修改之前,原《暂行规定》已提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会诊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发生诊疗活动的所在地确定,会诊费用不可直接支付给医师本人。
然而,现实中,有业界人士指出,专家外出会诊费用“从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且费用收取流程也往往存在瑕疵,“会诊费用绕过会诊医疗机构正规收费系统、直接支付给医师本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除了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由于私下交易往往缺乏有效凭证,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维权还将面临举证困难。
此次修订除了强调医生本人需要“依法纳税”,同时对医生所属医疗机构和会诊医疗机构的监管责任予以明确。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新增提出,医疗机构疏于对本机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以及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对医师会诊管理混乱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新规)强调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责任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整个医疗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解读称。
(图片由AI生成)
与之相呼应的是《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修改。
修改后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一名医师只有一个主执业机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都为其他医疗机构。
在业界看来,这并非收紧医生多点执业,而是落实“精准定位、权责对等”的原则——主执业机构及属地行政监管部门应承担更监管责任。
今后,在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时,不管是去省内还是省外,都需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监管视野之外,部分医生频繁外出做“飞刀”,由此衍生的医生逃漏税、商业贿赂等乱象亦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机制与需求之间的脱节。
今年2月,国家医保局就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发布相关解读文件:专家异地坐诊的,执行邀请方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价格政策,按相应职称级别收取门诊诊查费;医疗机构邀请外地专家前来本院会诊时,按照“上门服务费+会诊费(院外)”的方式收费,上门服务费按受邀地医疗机构自主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会诊费按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价格政策执行。
修改后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提出,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其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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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
编辑:菲菲
审核:黄美辉、刘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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