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文:保障海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权益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2号)。(通知全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6/content_7072347.htm)
该文件不仅聚焦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对船员队伍建设、船员就业创业、职业培训、劳动权益保障等作出系统部署。其中,完善符合船员职业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保障船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权益,被明确写入文件。
对于航运业而言,这是一份事关船员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的重要政策文件。
着力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
《通知》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提出,要着力巩固提升海洋装备制造业优势,着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着力壮大海洋新兴产业,着力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扩大国际船员劳务市场份额,助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就业稳岗扩容提质。
这意味着,船员队伍建设已被纳入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的整体政策框架之中。
在推动海洋经济领域就业稳岗扩容提质方面,《通知》提出,要提升海洋交通运输业综合竞争力,加快推进港航基础设施现代化,推进多式联运和临港产业发展,加力挖潜涉海就业空间。
围绕航运服务业,《通知》提出,加快补齐高端航运服务短板,鼓励港口企业与航运、货主、金融等企业合作,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吸纳更多船员、海事专业人员、海上救援人员等就业创业。
文件还特别提出,支持发展高端航运人才集群,推动船员向航运金融、航运管理、港口物流等相关陆上岗位转型,拓宽职业发展渠道。
这对于大量具有海上资历、专业经验和国际航行背景的船员而言,意味着职业发展路径将不再局限于船上岗位。随着航运金融、船舶管理、港口物流、海事服务、海上救援等领域发展,船员经验有望转化为更广泛的航运服务能力。
绿色智能船舶船员培养被重点提及
随着绿色燃料、智能船舶、数字航运加快发展,船员培训也面临新的要求。
《通知》提出,加快绿色智能船舶船员培养。对参与绿色能源、智能船舶等新兴领域培训的,按规定予以职业培训补贴。
这一表述具有较强现实意义。当前,甲醇、氨、LNG、电池混合动力、岸电、碳管理、智能航行、远程监测等技术正在加速进入船舶运营场景。船员需要掌握的知识结构,已经从传统航海技能,逐步扩展至替代燃料安全、数字设备使用、能效管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等复合能力。
《通知》还提出,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为牵引,研究实施“蓝色工匠”培育计划,面向船舶制造、海洋能源、深远海资源勘探开发等人才紧缺领域,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头部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夯实人才培养基础。
这也意味着,未来涉海人才培养将更加重视产业需求导向,船员教育培训、航运企业用工需求、绿色智能船舶发展之间的衔接有望进一步加强。
支持航运企业加强自有船员队伍建设
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方面,《通知》明确提出,鼓励海洋经济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支持航运企业加强自有船员队伍建设,拓展船员晋升空间。
文件同时提出,对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等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稳岗返还、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政策,稳定扩大就业规模。
对于航运企业而言,这一政策方向有助于鼓励企业加强稳定用工和长期培养,减少船员队伍流动性过高带来的管理压力,也有助于推动企业从“临时用工”向“自有队伍建设”和“职业发展体系建设”转变。
在优化人岗匹配方面,《通知》提出,完善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发布机制,探索编制海洋经济紧缺人才相关目录,在全国和省级就业公共服务平台设置海洋经济板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中设立招聘专区,促进匹配对接。
文件还提出,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将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等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范围,支持组建跨区域劳务协作联盟,为临时性、季节性需求明显的涉海企业提供劳务对接服务。
这对于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海员外派机构以及船员本人,都具有现实作用。长期以来,船员招聘、派遣、培训、晋升和权益保障涉及主体较多,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招聘专区、紧缺人才目录和跨区域劳务协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升船员就业服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权益被明确写入
《通知》中最受船员群体关注的内容,集中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部分。
文件明确提出,加强海洋经济领域企业用工指导,完善符合船员职业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按规定为船员等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引导相关企业健全科学合理的船员轮班休假制度,保障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权益。
这其中,“符合船员职业特点”“社会保险政策”“轮班休假制度”“劳动报酬”“工伤保障”等关键词,均指向船员长期关切的现实问题。
船员职业具有跨区域、跨国界、长期离岸、集中工作、轮班休假等特点。船员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工资支付、待派期管理、工伤认定、休假安排等事项,往往比普通陆上岗位更复杂。此次四部门文件将这些问题集中纳入权益保障体系,释放出进一步规范船员用工管理、完善职业保障机制的明确信号。
《通知》还提出,推动将船员岸上服务能力纳入港口服务质量考核体系。这一安排同样值得关注。船员靠港期间的交通、医疗、通信、休息、换班、签证、岸上便利服务等,直接关系船员获得感和职业尊严。将船员岸上服务能力纳入港口服务质量考核,有助于推动港口从货物服务、船舶服务进一步延伸至船员服务。
推动确定船员最低工资和待派期工资标准
在船员权益保障机制方面,《通知》提出,充分发挥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建立多层次、网格化的船员权益保障体系。
文件还明确提出,推动协商确定船员最低工资以及待派期工资支付标准,制定推广船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协同推进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这对规范船员劳动关系具有直接意义。
船员最低工资、待派期工资、劳动合同文本、集体合同文本,都是船员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尤其是待派期工资问题,长期以来在不同企业、不同派遣模式、不同合同安排下存在差异。推动协商确定相关支付标准,有助于减少争议,提升船员职业保障的稳定性。
同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也有利于减少合同条款不清、权责不明、约定不规范等问题,为船员维权和企业合规用工提供统一参考。
《通知》还提出,协同推进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结合我国已经实施的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要求,这意味着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工资支付、休息时间、医疗保障、遣返安排等内容,将继续成为监管和行业治理的重要方面。
严查虚假宣传、合同侵权和损害船员权益行为
针对船员招聘和用工环节中的突出问题,《通知》提出,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劳务中介及航运企业的虚假宣传、合同侵权、损害船员权益等行为。
这一内容对船员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船员招聘、培训、外派、派遣等环节中,个别中介机构存在夸大宣传、收费不规范、合同条款不透明、岗位信息不真实等问题。部分船员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维权能力有限,容易在就业、培训和外派过程中遭遇权益受损。
四部门此次明确提出依法查处相关行为,有助于进一步净化船员就业市场,维护正规航运企业、正规海员外派机构和广大船员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提出,加强海洋经济领域劳动者权益保障,探索通过建立协商协调制度、强化一站式调解工作等方式,提升劳动纠纷多元化解能力,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对于船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而言,劳动纠纷处理往往涉及船舶所在地、企业所在地、船员户籍所在地、派遣机构所在地等多个区域。推动多元化解和一站式调解,有助于提高纠纷处理效率,降低船员维权成本。
利用世界海员日、中国航海日等节点宣传船员价值
在宣传推广方面,《通知》提出,利用“世界海员日”“中国航海日”等节点,广泛宣传船员职业价值与社会贡献,支持拍摄制作船员题材宣传片、公益广告等,营造关心关爱船员、支持航运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也是本次文件中与船员职业形象建设直接相关的一项内容。
船员是国际航运运行的基础力量,也是保障全球供应链稳定的重要群体。近年来,随着航运业绿色转型、智能转型和国际竞争加剧,船员职业价值需要被更多社会公众理解。通过重要节点加强宣传,有助于提升船员职业荣誉感,也有利于吸引更多青年人才进入航运业。
从整体看,四部门此次发文覆盖海洋产业发展、就业创业服务、技能人才培养、船员权益保障、涉海就业统计监测和社会宣传等多个方面。其中,与船员直接相关的内容贯穿职业培养、岗位匹配、企业用工、职业转型、劳动权益、港口服务和社会认同等多个环节。
对于中国航运业而言,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已经成为支撑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如何让船员有稳定就业、有清晰晋升、有合理收入、有充分保障、有职业尊严,也将直接影响航运业未来的人才供给和国际竞争力。
此次四部门文件的发布,意味着船员队伍建设和就业保障正在从行业层面进一步上升为跨部门协同推进的政策事项。未来,随着相关政策在地方和行业层面细化落实,船员权益保障、船员培训升级和船员职业发展通道有望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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