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杨金祝

航班提前10分钟起飞,大学生起诉海航一案有了新进展。

今年3月,广东大学生小胡因海航航班提前十分钟起飞,导致原定出行安排受到影响。在与航司多次沟通未果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经协商和解,海航赔付了小胡的住宿费用,并承诺在7月30日前调整相关服务规则。

此事也引发网友热议。为10分钟打一场官司,究竟值不值得?6月24日,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记者,这次小胡的维权举动,倒逼行业回归契约精神,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应当以客票约定为准,航司单方调整时刻无论幅度大小,只要是自身原因造成旅客合理损失,就应当承担对应责任。

事件回顾

航班提前10分钟起飞

大学生起诉海航

今年3月,小胡购买了4月3日7点40分深圳飞往呼和浩特的机票。按照小胡原本规划,4月3日清晨6点左右,他从深圳石厦站搭乘首班地铁,中途换乘一趟,最晚6点50分抵达宝安机场。依据该航班提前38分钟停止值机的规定,抵达后他仍有12分钟充裕时间办理手续,完全能顺利赶上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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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接到海航通知,航班将提前十分钟起飞。时间一前移,依靠地铁赶飞机的方案基本无法实现。

“我还是学生,外出游玩预算有限,住处距离宝安机场足足30公里,打车单程至少要上百元,早晨搭乘地铁前往机场是性价比最高、最稳妥的出行方式。”小胡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为防止错过航班,他最后额外花钱,在机场周边酒店住宿。

于是,小胡向航司提出免费退改签机票,并承担打车或住宿的费用,均被海航拒绝。

海航方面给出的理由是,根据当时海航官网公布的运输总条件,如果是航司原因导致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误或提前超过15分钟,在客票未使用的情况下,可为乘客进行免费退改签。而此次只提前了10分钟,不满足免费退改签的条件。

这个说法小胡并不认可。在他看来,“如果乘客晚到了,航司就说乘客违约,客票作废。那航司提前了,为什么不承担相应责任呢”?同时,他指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应免费退改。他认为,海南航空的做法也违反了这一规定。

多次沟通无果后,他起诉了海航,要求赔付103.84元住宿费,并要求判定相关条款无效。

小胡起诉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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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胡起诉海航

最新进展

海航赔付住宿费并承诺调整规则

多家航司取消15分钟时间门槛

事件曝光后迅速引发全网广泛关注与讨论。不少网友为这名大学生敢于挑战不合理行业规则、主动依法维权点赞。也有部分网友认为,仅因航班提前十分钟起诉,未免小题大做。

也有业内人士解读,称海航15分钟以上构成延误标准出自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该规定本质是航班正常率的行政统计口径,只规定“航班出港延误”指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目的是用于行业数据统计和服务质量考核,从未把“提前起飞不足15分钟”界定为“正常航班”。

小胡表示,打这场官司不只是为解决自己出行受阻的问题,更是希望以此维护广大旅客的共同权益。

目前双方已协商和解,海航全额赔付小胡的住宿费用,并承诺在7月30日前完成相关规则调整。

6月23日,海航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暂不对事件作出回应。

受该事件影响,目前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公司已取消15分钟时间门槛,只要是航司原因提前,旅客都能办理非自愿变更或全额退票。

律师解读

倒逼行业回归契约精神

航司违约均应担责

在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看来,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厘清了“行业统计标准”与“民事法律责任”的边界。长期以来,部分航司混淆行政统计口径与旅客法定权利,将15分钟的延误统计标准扩张为自身免责的盾牌,本质是利用信息不对等将运营风险转嫁给旅客。

他认为,这次大学生的做法,不仅推动海航、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企业删除了不合理的15分钟限制,也倒逼行业回归契约精神——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应当以客票约定为准,航司单方调整时刻,无论幅度大小,只要是自身原因造成旅客合理损失,就应当承担对应责任。

从本案来看,海航以“提前不足15分钟”拒赔,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旅客购票后与航空公司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客票记载的起飞时间是合同核心条款。根据《民法典》第820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运输旅客。海航因自身运营原因单方提前起飞,无论提前时长多少,都属于未征得旅客同意的合同变更,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海航在《运输总条件》中自行设置“提前超过15分钟才可办理非自愿退改”的规则,属于典型的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旅客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不能作为海航拒赔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