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石某桂等人运输、制造毒品、洗钱案”值得关注。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2022年10月,境外毒贩杨某(另案处理)联系石某桂租用场地制造毒品,石某桂纠集石某在独山县租赁房屋并购置工具。后杨某联系他人为石某桂、石某提供制毒原液、制毒辅料、制毒费用和部分制毒工具。石某桂、石某在出租屋内,经境外制毒技师视频指导,两次将制毒原料加工制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60千克,含量为71%至78%。其中,部分甲基苯丙胺由他人取走贩卖,部分运输至平塘县石某桂和韦某出租屋内藏匿,剩余部分存放在独山县制毒窝点内。韦某明知石某桂、石某制毒,仍提供本人及朋友银行卡账户协助接收、流转11万元涉毒资金;何某婷明知石某桂、石某从事犯罪活动,仍帮助窝藏、转移9万元犯罪所得。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针对石某桂、石某制毒原料来源不清、毒品去向不明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对可疑车辆开展排查,追踪毒品交易地点、运输路线、接收人员等,锁定从境外运输制毒原料入境人员及下游负责运输、贩卖嫌疑人。针对制毒定性争议,引导公安机关运用微量物证鉴定技术,对涉案货车油箱、水箱残留物及成品冰毒进行成分检测,证实石某桂、石某对液态冰毒的物理加工并非简单的形态转换,而是通过提纯实质性改变了毒品的成分和效用,为案件精准定性奠定基础。
2024年1月2日,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以石某桂、石某涉嫌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韦某涉嫌窝藏毒品罪、洗钱罪,何某婷涉嫌转移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31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石某桂犯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石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韦某犯窝藏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何某婷犯转移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石某桂不服上诉,2024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核准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石某桂死刑。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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