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市场讯 6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集团”)及其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融部负责人孙雅君因在交易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股票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被处以100万元和3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30万元。
未按规定履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山西证监局的调查结果,东辉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19年5月28日起,东辉集团利用李某叶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科新发展股票。这些账户的资金来源于东辉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组交易科新发展股票的决策由东辉集团作出。
截至2022年8月5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科新发展股票比例达到科新发展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33%,首次触及5%的举牌线。然而,东辉集团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报告及通知公告义务。
不仅如此,在账户组持有科新发展股票比例达到5%后,东辉集团继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两次买入。至2022年8月12日,其持股比例进一步增加至7.64%,持股比例增加超过百分之一。对于这一持股变动,东辉集团同样未在事实发生的次日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山西证监局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资金流水、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辉集团及孙雅君均被处罚
山西证监局认为,东辉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而孙雅君作为东辉集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融部负责人,组织实施了账户组交易科新发展股票、安排了交易所需资金并掌握账户组持股具体情况,是东辉集团持股信息变动未报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考虑到当事人主动供述、积极配合调查且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具有认错认罚等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
- 对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对孙雅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山西证监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该局备案。
同时,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行为的严格监管态度,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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