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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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付某兵、孙某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付某兵,男,1977年出生,大客车司机。

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出生,无业。

2023年10月3日,付某兵驾驶大客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到达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接取孙某交付的毒品。次日,付某兵驾驶该大客车将毒品从瑞丽运输至昆明时,在昆明西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驾驶的大客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6190.23克,含量为14.27%至14.88%。

另查明,2023年9月6日,被告人付某兵曾驾驶大客车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输毒品至湖北省武汉市交给赵某、赵某林(均另案处理)。2023年10月11日,赵某、赵某林在贩卖该批毒品时被湖北省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775.94克,含量为15.40%至15.67%。

2024年4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付某兵、孙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付某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付某兵运输毒品到武汉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付某兵于2023年9月6日运输毒品至武汉的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于2024年7月9日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2025年1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付某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付某兵死刑。

据介绍,受理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仅移送付某兵、孙某在2023年10月4日被查获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付某兵9月曾驾车去过湖北,存在大型客车长途空载往返、异常大额收入等疑点,锁定付某兵可能涉及重大毒品犯罪线索,遂引导侦查机关赴湖北开展侦查,调取资金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车辆行程轨迹、沿途监控等证据。

经查实,2023年9月6日,付某兵受指使驾驶空载大客车从昆明运输毒品至武汉,次日收到120万元毒资后返回昆明,同年10月11日该批毒品在武汉交易时被查获,净重20775.94克。

针对付某兵否认主观明知的辩解,检察机关紧扣其驾驶旅游大客车长途空载往返、接取物品时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将车钥匙放在车轮上离开、钱款交付异常等行为特征,并结合其两次运输均私自关闭车辆GPS定位系统、遮挡车载摄像头等逃避侦查行为,形成严密逻辑论证,依法推定其主观明知,有力推翻其无罪辩解。

一审判决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量刑确有错误,遂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全案证据系统性梳理与综合分析,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依法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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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改判付某兵死刑,图为法槌(资料图)

抗诉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聚焦争议焦点,针对付某兵提出的异地查获毒品与运送至武汉物品同一性存疑的辩解,补充调取赵某、赵某林贩卖毒品案的现场查获照片、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通过涉案箱包外观特征等客观证据比对,与多名涉案人员供述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有力证实赵某、赵某林贩卖的毒品即为付某兵运输至武汉的物品。最终法院依法改判付某兵死刑。

最高检提到,对于跨省域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毒品犯罪特点、行为过程,深挖细查“上下游”关联犯罪、既往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确保全面追诉。

针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辩解,及时审查分析,结合客观证据、行为证据等材料揭示隐蔽关联,综合运用证据裁判规则,构建完整证明体系。持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精准抗诉,对于罪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建议适用死刑,有力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

记者:孟亚旭

延伸阅读

辅警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扣留冰毒贩卖,原判3年经抗诉改判7年

辅警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扣留冰毒贩卖被判刑3年,经检察机关多次抗诉后法院改判7年。

2026年6月25日,最高检发布了“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情显示,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间,刘某锐在担任辅警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多次私自扣留共计约30克。后刘某锐将其中一部分免费提供给陈某吸食,其余部分二人约定由陈某负责贩卖。陈某通过在某语音软件平台上出售语音礼物,由购买礼物的不知情商家刷刘某锐本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共计付款给刘某锐15900元。

2023年6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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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锐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提起公诉(资料图)

同年9月5日,鹿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对刘某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陈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9月12日,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刘某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2024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5年6月6日,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刘某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维持对陈某的判决。刘某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8月1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介绍,本案涉案毒品未当场查获,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数量认定存在难点。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审判决未认定起诉书根据资金交易流水与被告人前期供述交易数量推算的贩卖毒品数量,采信刘某锐不实供述,错误认定贩毒数量在10克以下,致量刑畸轻。抗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围绕交易流水、转账金额、双方供述价格等,理清刘、陈二人形成贩卖合意的时间脉络,认定刘某锐向陈某贩卖冰毒为10克以上。再审抗诉时,进一步通过获利数额等综合认定贩卖冰毒18.76克,全面夯实量刑升档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针对侦查阶段事实认定模糊、证据薄弱、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不佳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深入案发单位实地核查、走访取证,详细了解被扣押毒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存放、取样送检流程、刘某锐的职责权限及管理存在的漏洞等重点问题,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为后续认定刘某锐系国家工作人员夯实基础。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时提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且未认定刘某锐具有多次贩卖情节。后省、市检察院接续抗诉时进一步认定刘某锐系辅警,长期参与涉案毒品接收、保管、送检等公务,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核定贩卖冰毒18.76克的具体数量,依法应在七年以上量刑。监督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整合抗诉意见,聚焦“毒品数量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多次贩卖”等核心抗点,持续发力,明确指出原审判决数量认定明显有误、忽略严重情节致使量刑畸轻,该意见得到法院认可,依法予以改判。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对于未查获毒品且客观性证据较少的案件,要注重通过上下游毒资往来、约定单价、交易习惯、毒品行情等综合判断毒品数量是否达到影响量刑档次的临界值。在深挖既有证据价值基础上,要善于自行补充侦查,强化亲历性审查办案,综合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准确认定毒品数量、确定对应量刑档次,确保认定事实准确,刑罚裁量适当。

此外,对于虽无正式编制,但依法协助履行执法监管职责的辅助人员,应紧扣“从事公务”的行为特质,依法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履职优势,全面准确厘清抗诉焦点,及时补强关键证据,必要时接续抗诉,依法推动纠错工作,以检察履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