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看到一则封面新闻消息,河南商人张成(化名)投资600万元在淮滨县谷堆乡朱湾村建了一个加油站,项目历经县商务局公示、信阳市商务局批准,乡政府、国土所、规划部门等多方出具“建设用地”证明,却被淮滨县自然资源局一纸处罚决定书认定“非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同一块地,乡镇部门说是“建设用地”,县局认定为“耕地”,这令投资人无所适从,项目因此荒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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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荒诞之处在于:县自然资源局的下属机构——谷堆乡国土资源所,当初盖章认定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同意建设”,如今县局却推翻了下属机构的证明,称“乡镇证明代表不了什么”,乡镇“不具有认定土地性质的单位资格”。副局长赵坤俊承认,乡镇工作人员“在没有查清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就出了证明”。

乡镇“公章”制造的信任,最终成了投资陷阱。张成的遭遇,将“谁签字、谁负责”这一原则推向了必须严格执行的关口。乡镇也是一级政府啊,“签字背书”制度要求,签字即意味着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终身负责。这不是走形式,而是一种“抵押”,抵押了签字人的名誉、人格乃至仕途前景。日后一旦倒查发现问题,签字人无法推诿,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现实中,因审核把关不严而随意签字,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均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浙江北仑区推行的履职行为可追溯体系,更是将“谁实施、谁签字;谁同意、谁签字”制度化,签字即留痕,留痕即追责依据,该制度实施以来已有多名失职渎职人员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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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在张成案中,如果是乡国土所、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证明文件上签字盖章,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土地性质认定,造成政府部门“说了不算”的后果,不应由投资人独自承担经济损失。行政机关违法或违规行为给群众造成伤害的,应根据其过错及在损害中的作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高法在类似案例中是有说法的:行政机关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违法颁证行为与他人侵权共同致损的,行政机关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镇江一起案件中,房管局审查不严错误发证,导致银行债权无法实现,法院判决房管局行政赔偿近20万元。

回到张成案。两级法院认定加油站用地未办理农转用手续,属非法占地,判决无误。但乡镇部门违规出具“建设用地”证明,存在明显过错;投资人对政府文件产生信赖,也是人之常情。正如律师赵良善所言:企业可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补偿,并向纪委监委举报相关人员,失职者或将面临政务处分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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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签字盖章谁就要负责任”,不能只是一句口号。公章不是橡皮图章,签字不是走过场。乡镇部门出具的证明被本系统上级局“打脸”,说明内部审批流于形式;造成的损失无人担责,说明责任追究机制尚未闭环。张成问得好:“我们老百姓哪知道哪个文件有效,哪个文件无效?”

一个法治政府,既不能让投资人的合法预期落空,更不能让违规签字的公章安然无恙。此案应当成为“签字背书”制度和行政赔偿机制从严落实的典型案例。谁签字,谁负责,政府部门说了不算,产生信用危机,连带赔偿不能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