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或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请求劳动者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实务问题

公司让签"自愿放弃社保,每月多发500元补贴",现在想让公司补缴社保并辞职要经济补偿金——这约定有效吗?公司能反过来要求退补贴吗?

裁判意见

劳动者入职安保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另签《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按月以"社保补助"形式随工资发放。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未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保,双方放弃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公司未履行缴费义务,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权符合法定情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已发放的社保补贴属不当得利,公司补缴后可另行主张返还。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及《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9条明确:放弃社保约定绝对无效,不因劳动者"自愿"或"主动要求"而合法化。既保障劳动者社保法定权益,也通过"可追回补贴+补缴后支持返还"平衡双方利益,防止劳动者一边拿补贴一边主张未缴社保牟利,同时倒逼用人单位依法参保。

法律评析

第一,"自愿弃保"为什么绝对无效。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不是私法上可处分的合同权利。《社保法》第58条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起30日内办社保登记,属行政法上的强制义务,不能通过民事协议免除。最高法及人社部门反复明确:即便劳动者亲笔签"自愿不缴",该条款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定强制制度而无效,仲裁机构、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员工如何合法行使解除权并主张补偿。 操作步骤:①保留工资条、"弃保承诺书"复印件、劳动合同;②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解除理由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③在解除合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N(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注意:若公司已依法为你开户只是基数偏低,各地司法实践有分歧,通常需先催告补缴无果再解除方支持补偿。

第三,公司已发社保补贴怎么处理。 依《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公司依法补缴社保后,可要求你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助/补贴"(注意非工资部分),这是为避免双重获益。你若担心被追讨,可在谈判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我同意从补偿金中抵扣已领补贴差额",或等公司补缴后另行结算。切忌签"永不追缴社保"类弃权书。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朱某诉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2024年发布,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示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