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发工资和实际工作的公司并非同一家,劳动仲裁该告谁?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代发工资不能否定劳动关系。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工资发放行为是否属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
说得通俗点,工资发放对认定劳动关系是否起决定性作用。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从文义上来看,工资发放显然与经济从属性具有紧密关系,但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实质则以劳动者是否接受劳动管理为核心,即以双方履行的事实为优先判断原则。
换而言之,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劳动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指挥、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合同形式、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主体等形式,不能替代实质标准的判断。
举个例子,双方签了劳务合同,但实际履行则按劳动关系确定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否定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可参考,《》)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实际履行则是劳动者存在挂靠,甚至骗取社保的行为。那么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可参考,《》)
简而言之,代为发放工资的行为不能切断劳动关系。
综上,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以实际用工管理的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参考案例:(2026)鄂06民终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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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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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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