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的女人不好惹!”山西,公司女员工因质疑直接领导扣工资找其理论,反被领导强行拉扯致头皮血肿、腰部损伤,女员工为此受做CT检查,领导因此被处罚款500元,事后女员工因怕胎儿畸形而选择流产,流产后凭公安处罚决定及两级法院维持的行政判决提起民事索赔4.5万,法院认定侵权成立,最终却只判赔1.2万余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
王丽与孙强就职于同一家公司,孙强是王丽的直接上级,事发当年2月,公司食堂二次分配表尚未公示,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扣除王丽考勤缺勤6天的工资。
王丽认为这是孙强针对她的恶意克扣,原因是此前王丽与另一名女同事吵架,孙强让王丽次日不要来上班,事后王丽照常上班,但孙强表示即便上班也不发那几天的工资,而与王丽吵架的那名女同事却未被同样处理。
双方由此产生嫌隙,3月17日14时许,王丽得知自己2月份工资被扣,带着情绪走进孙强办公室质问,争执中,王丽拿起孙强办公桌上尚未公示的工资分配表准备拿走,说要去找公司领导反映。
孙强见状起身阻拦,要求王丽归还工资表,两人发生肢体接触,王丽主张孙强借机对其强行WX、抓伤胸部、撞击头部和腰部。
孙强则辩解是王丽抢单位文件,自己为维护单位财物履行职务、被动发生拉扯,且不知王丽怀孕,无伤害故意,属自助行为。
拉扯过程中王丽受伤,当日21时许王丽才到医院急诊并办理住院,住院病历记载:急性外伤后头痛、头皮血肿、腰部软组织损伤,住院27天,医疗费4955元。
3月25日,王丽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调查,于6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孙强与王丽发生拉扯致王丽受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对孙强处以罚款500元。
决定书将事件表述为拉扯而非“WX”,王丽对此认定不满意,认为避重就轻;孙强也不服,认为自己是为了取回被抢的工资表,不应受罚。
孙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区法院经审理,于9月22日判决驳回孙强诉讼请求,孙强继续上诉,中院于11月22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两级法院行政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孙强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殴打/伤害行为且应受处罚。
王丽时年已怀孕,住院期间医院对其头部外伤安排CT、核磁共振检查,出院后一周,王丽到县妇幼保健站做流产手术,支出费用1886。
后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王丽陈述:流产前做过检查,胎儿发育正常,是因为怀孕期间做过CT、核磁检查,怕胎儿畸形才处理的;没跟主治医生说怀孕了,派出所都是男同志也没必要说。
1年后,王丽向法院起诉,请求:孙强赔偿45160元;诉讼费由孙强承担。
孙强答辩称:扣工资经集体决定,非个人恶意;是王丽抢工资表引发拉扯,自己无过错或顶多次要过错;王丽仅头皮血肿、轻微皮外伤却住院27天属过度医疗;流产系王丽自行决定、与外因无关,相关费用剔除;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依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生效行政判决对民事侵权事实具有预决力。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本案中两级法院行政判决已维持公安机关对孙强殴打行为处以罚款的认定,民事法庭直接采信该事实,孙强再抗辩系正当防卫或自助行为已无空间。
这对职场暴力受害人是个重要启示,遭遇殴打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若侵权方提起行政诉讼,积极跟进结果,行政胜诉就是民事索赔最有力的预决证据。
第二,侵权赔偿必须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情感上的关联不等于法律上的因果。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四大要件之一即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行为致其流产,但自己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明确陈述“胎儿发育正常,因怕CT致畸主动选择流产”,且无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外伤诱发或导致流产。
法院据此认定因果关系不成立,流产相关损失全部剔除。
实践中,孕期遭外力作用后流产想获赔,必须提供:急诊及连续产检记录显示外伤后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医疗机构出具不排除外伤为流产诱因的诊疗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必要时申请法医临床鉴定确认外伤参与度和流产因果关系。
仅有我被推搡时怀着孕后来流了的主观推断,不足以让被告为流产埋单。
综上,法院审理后确认:行政判决已生效,侵权事实预决属实,孙强致王丽身体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王丽流产系“担心CT致畸主动终止妊娠”,派出所笔录中其自认胎儿发育正常且与外伤无医学关联,故流产费用及流产相关损失不予支持。
故判决孙强赔偿王丽12422元,驳回王丽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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