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甄硕 丁睿文)预订婚庆服务时约定预算2.3万元,最终报价却飙升至4万余元,新人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双方约定的2.3万元系“预算”而非“一口价”,且婚庆行业定制化属性决定了价格浮动属常态。因无证据证明婚庆公司存在恶意违约,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酌定退还4000元。
小张和小王准备结婚,提前加上婚庆公司微信咨询婚庆服务。双方协商后约定,婚庆服务预算约为2.3万元,上下浮动5000元左右,最终金额以相应变更单为准。小张向该婚庆公司支付了5000元定金。
之后,双方多次沟通婚礼策划细节,婚庆公司多次表示最终价格要以报价单为准。确定好细节后,婚庆公司向小张和小王提供了两种方案,报价分别为4万余元和3万余元。
小张和小王表示婚庆公司的报价与双方最初商定的预算价格差距过大,认为婚庆公司临近婚期“坐地起价”,构成违约,故将该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婚庆公司辩称,按照业内通行做法,婚庆服务的最终结算价格,一律都要以正式出具的报价单内容为准,因为随着婚礼策划细节的不断调整变动,原先议定的价格也会相应增减,并不能作为最终依据。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适用“定金罚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案中,婚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计价规则,婚庆服务最终价格以报价单为准,并且婚庆服务为定制化行业,价格随方案调整浮动属行业常态。其次,双方均明确款项数额属于预算,且约定最终金额以双方签署确定的变更单为准。最后,婚庆公司在履约过程积极配合,对于新人提出的需求积极回应,不存在拖延等情形,并无过错。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因为最终报价与预估预算差距较大,磋商未果,并非任意一方单方恶意违约、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适用“定金罚则”。最终法院结合本案解约缘由、双方履约情况及婚庆行业特性,依据公平原则,酌定由婚庆公司退还新人400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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