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胤衡 邹竣麒)浙江省杭州市一家文化公司擅自将离职员工周某的录音素材用于AI训练,合成后作为虚拟角色配音商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今日通报此案,认定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若具备可识别性,仍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包含人格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享有录音制品著作权为由,擅自对自然人声音进行AI化商用。

原告周某曾为某文化公司员工,任职虚拟艺人岗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期间的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归公司所有。2023年8月,该公司以内部测试为由,安排周某录制AI声音训练素材,但双方未签订正式授权协议,周某提出的签约及授权费诉求未获公司明确答复。

2024年9月周某离职后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其声音素材经AI训练合成后,用于“梦某”虚拟角色配音,覆盖直播、商场展示、线上商品上架等商业场景。周某认为公司侵害其声音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被告公司则辩称,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使用行为具备合法依据。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核心为AI化处理的声音是否在人格权保护范围之内,以及录音制品著作权与声音人格权的权利边界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可识别性是法律保护的核心前提。法院指出,判断AI合成声音是否受人格权保护,关键在于该声音能否使公众关联到特定自然人。本案中,经AI处理后的声音与周某的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足以使一般公众准确识别其身份,因此仍属于周某的声音权益保护范畴。

针对被告的著作权抗辩,法院明确,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非经法定事由或明确授权不得转让、处分。该案中,公司明知声音AI训练及使用需另行授权付费,仍在未获周某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商用AI合成声音,无合法权利来源,已构成声音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白马湖人民法庭(数据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倪晓花表示,本案是典型的“AI用声”纠纷,技术不改变人格权属性,声音是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AI加工后仍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能联想到特定自然人的,仍受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授权不当然包含人格权授权,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用人单位对工作录音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解释为员工对人格权的放弃或商业使用的概括授权,声音AI训练合成涉及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深度处理,须另行取得自然人知情同意。

倪晓花提醒,声音、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信息,企业尤其是布局虚拟人、AIGC业务的公司,在采集员工声音或使用相关素材训练模型前,应单独取得明确授权,避免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