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一岁半的孩子被爸爸的女朋友踢了三脚。肝碎了,胰腺碎了,肠碎了。一岁半,不会说话,不会反抗,被踢的时候只能哭。哭也没有用,没人救他。
一个月后,他亲爹给踢死他的这个女朋友签了份谅解书。
所有人都在骂这个爸爸。该骂。但是,就算换一个好爸爸,一个深爱孩子的爸爸——他就有资格替死去的孩子说"我原谅"吗?
没有。
谅解是什么?就是"你伤害了我,我选择不再追究"。这个"我",只能是你自己。你死了,这个权利就消失了。你一岁半,还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谁都替不了你,包括你爸妈。因为你不是任何人的财产,你是一个人。当你没办法为自己说话的时候,法律更应该替你说话。一份"别人替你觉得算了"的文件,凭什么能影响判决?
但现在的制度就是这样运作的。你爸妈签个字,杀你的人就能少坐几年牢。
我打个比方。你把孩子送去幼儿园,幼儿园保安没看好,有人闯进来把孩子打死了。这个保安站出来说:我原谅他了。你谁啊?你的职责是看好这个孩子,你没看好,你反倒有资格替他做主?而监护人在法律关系里,干的就是保安的活。有保护义务,没有所有权。
很多人会混淆赔偿和谅解。孩子死了,父母失去了孩子,经济上精神上有损失,要不要接受赔偿,他们有权决定。但他们没有资格替孩子说,我原谅了,不追究了。
这两个东西混在一起,就会反复催生极端情况:为了钱签字的,为了保全感情签字的,为了掩盖自己失职签字的,甚至本身就是共犯签字的。最终被出卖的,都是那个已经没办法开口说话的人。
这种事也不只发生在开平。两个月前上海三岁男童澈澈的案子刚判了,也是生父的女朋友动的手,孩子死之前几天一直在跟邻居说一句话:"我爱我的妈妈。"他爱妈妈。但妈妈不在身边了。
澈澈的爸爸最后说了句"希望从重处理"。但如果他也签了谅解书呢?制度完全允许。这个孩子没被第二次出卖,全靠运气。
所以你看,这个制度本身有一个根本性的逻辑缺陷:它把"保护责任"和"谅解权利"放在了同一个人身上。而这个人,恰恰可能就是那个失职的人,甚至就是共犯。
没有人替他疼得了,也没有人替他谅解得了。他唯一能指望的,就是法律替他说话。你别连这条路,都替他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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