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针对媒体报道披露的河南淮滨县一总投资600万元的加油站,尚未开业、全面建成后便收到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一事,淮滨县联合调查组发布官方通报,明确涉事加油站属“未批先建”。
从通报回应看,淮滨县将“未批先建”的加油站拆除,按照有关规定,并无不当。但通过这件事情,则有不少问题需要商榷,同时,还让人不能不问,建设伊始为何不予干预,反而要等到加油站建成,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如此而为,不管是个人也好,有关单位也罢,投资600万元建设的项目,刚建成就被拆,是否也是极大地浪费?
从奔流新闻报道披露的情况看,被拆除的加油站,历经县商务局公示、信阳市商务局批准,并获得了乡政府、国土所、规划部门等多方出具的“建设用地”证明。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这一系列程序的完成,要经相当一段时间,那为何在这一系列审批期间,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用途管制法定主管单位,为何不在第一时间予以干预?
反而出现了有关报道披露的,被拆除的加油站,按照乡镇相关部门说法,是“建设用地”,但县自然资源局则认定为“耕地”。这两个机构之间,事先为何不予沟通?
退一步说,乡镇相关部门因为某种原因,事先没有和自然资源局沟通,就作出相关决定。但依据自然资源部出台的规划监管相关文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托卫星遥感、基层动态巡查机制,对新建项目开展全过程前置监管,发现未批先建、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第一时间下达停工通知、查封施工现场,坚决杜绝项目完工后再集中拆除的被动处置模式。当地自然资源局为何没有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而为?反而有了今天机构之间“打架”,最后让普通投资人独自承担全部巨额损失的结果,是否有失公允?
依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事前介入叫停,仅会产生少量前期筹备损失;事后完工拆除,巨额固定资产全部报废,既损害市场主体投资信心,也造成大量社会资源无端损耗,两者监管成效天差地别。有关部门为何不依照有关规定,靠前监管、源头管控,把违法风险化解在动工之前?
青锋还注意到,淮滨县发布的通报还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高某父亲为获取审批,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县法院已于2025年4月依法进行判决”。但具体涉案情节、伪造证件类型、涉案金额、最终量刑结果、相关涉案人员处置情况并没有公开,不免会让关注此事的网友有过多联想。
整治未批先建、违规占地乱象,是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但执法要有温度,更要注重现实,做到情理法多方面兼容,尤其是要靠前执法,而不应事后找补,依据“未批先建”,依法拆除了事。
同时,通过这一事件,还提醒一些地方,招商引资应建立跨部门联审机制,乡镇、商务、规划等招商初审部门,事前同步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地块法定属性,杜绝单方面出具用地证明、盲目上马项目;作为土地监管的自然资源执法,则必须切实落实动态巡查、靠前干预,把监管关口前移至项目筹备、动工阶段,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青锋认为,只有多部门协同联动、监管全程前置,才能避免投资人蒙受巨额损失,减少社会资源无端浪费,真正构建规范有序、权责清晰的项目建设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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