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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盗墓”,很多人脑海里浮现的可能是《鬼吹灯》里胡八一摸金校尉的传奇故事,或是《盗墓笔记》中惊险刺激的地下探险。然而,现实中的盗墓可不是什么浪漫的冒险,而是一项严重破坏国家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专门为此设立了“盗掘古墓葬罪”。

一、什么是“古墓葬”?可不是随便一个坟头都算

首先得搞清楚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老坟都能叫“古墓葬”?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认定标准上,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墓葬,也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也就是说,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1911年以后的墓葬,即便有些年头,通常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古墓葬”。

此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为限——换句话说,即便是尚未被文物部门发现和公布的古墓葬,只要经鉴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同样受到刑法保护。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墓葬,需要按照《文物犯罪解释》的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二、盗掘古墓葬罪 vs 普通盗窃罪:天壤之别

很多人会问:盗墓不就是为了偷东西吗?跟普通盗窃有什么区别?区别大了去了。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这是最根本的区别。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盗掘古墓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说得直白一点,盗窃罪只是偷了你的钱,盗掘古墓葬罪不仅偷了国家的“钱”(文物),还毁了国家的“根”(历史文化资源)。有法官在判决中精辟地指出:盗窃罪仅导致现实的财产损失,而盗掘古墓葬罪不仅导致财产损失,还导致人类丧失了对历史的考证——对历史的考证就是对未来的探测。

第二,侵犯的对象不同。 盗窃罪的对象是一般的公私财物,通常可以用金额计算其价值。而盗掘古墓葬罪的对象是古墓葬——这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也无法挽回。古墓葬被盗掘后具有不可复原性。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 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掘古墓葬罪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批准私自挖掘古墓葬的行为,其方式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

第四,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这是最让人意外的! 普通盗窃罪构成犯罪,一般要求盗窃数额较大。如果没偷到东西或者偷的东西不值钱,很可能不构成犯罪。但盗掘古墓葬罪完全不同——它属于行为犯。因此,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不以挖到墓室和窃得文物为犯罪的既遂要件。”

三、一个真实案例:一审盗掘古墓葬罪,二审改判普通盗窃

笔者经手的一起案件,就生动地诠释了盗掘古墓葬罪与普通盗窃罪之间那条微妙而关键的界线。

被告人被指控伙同他人前往一处墓葬,盗取了墓葬中的若干物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判处了相应刑罚。

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仅认定为普通盗窃罪。

二审法院改判的核心逻辑在于: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严格限定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上述价值的古墓葬,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如果所盗掘的对象经专业鉴定并不具备这些价值,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备这些价值,就不能以盗掘古墓葬罪定罪。

在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墓葬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古墓葬”——要么是墓葬本身的历史年代未达到法定标准(元代以前或清代以前重要墓葬),要么是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无法得到充分证实。既然犯罪对象这一核心要件不成立,盗掘古墓葬罪自然无从谈起。

从重罪到轻罪:量刑的天壤之别

同一个行为,因罪名不同,刑期可能相差数年甚至十数年。

四、为什么这个罪名如此重要?

有人可能会觉得,盗个墓而已,至于判这么重吗?

首先,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每一个古墓葬都是一个“时间胶囊”,封存着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信息、丧葬习俗、工艺水平和文化变迁。一旦被盗掘破坏,这些信息就永远消失了。正如最高检在典型案例中所说:古墓葬是赓续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

其次,盗掘行为造成的破坏远不止“丢了东西”。 盗掘不仅破坏了古墓葬本体,也对古墓葬群的自然、人文环境造成损害。内蒙古博物院在一份鉴定意见中指出:盗掘活动对古墓葬的原始结构、埋葬状况造成了“不可逆的损毁和破坏”。

再次,这个罪名体现的是国家对文化遗产的珍视。 刑法将盗掘古墓葬罪从盗窃罪中独立出来,就是为了对文物资源进行特殊保护。1997年刑法专门设立了这一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废除了该罪的死刑,但仍然保留了最高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

最后,打击盗墓犯罪是系统性工程。 当前文物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明显,犯罪产业链日趋成熟。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追捕追诉追缴力度,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些案件中,法院还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结语

盗墓小说里的“摸金校尉”看着再酷,现实中等待他们的只有冰冷的手铐和漫长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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