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家,本应是爱的港湾,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更是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然而,有些孩子却在家里,被最亲近的人伤害。从离婚后父亲“突击花钱”逃避抚养费,到继父殴打幼童,母亲袖手旁观;从“以爱为名”的暴力管教,到残忍夺命的虐童惨案……这些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侵害,隐蔽性强、危害持久,往往成为未成年人最深的梦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司法利剑直指监护失守的隐秘角落。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责任,任何逃避责任的失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与惩处。
01
压实法定监护责任
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不容懈怠、不可放弃的法定义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在张某甲诉张小某抚养费纠纷案中,张小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父亲张某甲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2023年8月,张某甲提起张小某抚养费诉讼,以其月收入骤降为由,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随后,张某甲从原公司离职,并将其名下银行卡存款悉数转出。
“我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凭什么要留给孩子?”这种逻辑,在剑拔弩张的法庭上并不鲜见。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甲在已预测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未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预留相应财产,而是从原公司离职前提起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又陆续将所有银行账户存款转出,其财产处分行为妨碍了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了个人财产自由与法定抚养责任的界限,警示父母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动后处分个人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以财产处分为由规避抚养义务的,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自然人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处分权,但行使权利亦应遵循法律边界,特别是离婚后需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妥善处理处分财产与履行抚养义务的关系。
如果说张某甲是“主动逃避型”监护失职,那么朱某则属于典型的“被动放任型”。
2022年10月,赵某与朱某离婚,次子赵某乙跟随母亲朱某生活。后来,朱某与卿某再婚,赵某乙与母亲、继父卿某共同生活。
孰料,这成为赵某乙噩梦的开始。卿某以“外出贪玩”“辱骂母亲”为由,多次用铁质衣架、手机充电线抽打年仅7岁的赵某乙,致其背部、臀部、大腿体表多处挫伤。而朱某作为赵某乙的母亲和直接抚养人,并未对卿某的行为加以阻止。
直到赵某在探望赵某乙时,发现孩子身上的伤痕后,果断报警并起诉变更抚养权。庭审中,赵某乙怯生生地告诉法官,跟随赵某生活愉快,且适应新的学校生活,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再跟随母亲朱某及继父一起生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卿某两次殴打赵某乙造成其体表多处挫伤,其行为已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畴,属于家庭暴力。同时,朱某未尽到监护职责,由其担任直接抚养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此外,具备基本辨识能力的赵某乙明确表示不愿意再跟随母亲朱某及继父一起生活。法院依法支持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案明确,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明知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却持放任态度不加以阻止,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既为类案处理提供参考,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和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02
严惩虐待未成年人犯罪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教导孩子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前,有的家长仍然将“教子不打,长大无法”“疼不疼,棍棒分;孝不孝,严教根”等“体罚式管教”观念奉为圭臬。但是,在法律的天平上,以管教为名的暴力与虐待犯罪之间,只有一线之隔。
王某虐待、拒不执行裁定案就是这条线的越界者。
2023年8月中旬至9月6日,王某经常因6岁儿子杨某吃饭、学习不认真等,用改装过的铁制衣架和擀面杖殴打杨某,致其身体多处挫伤。学校老师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以虐待罪立案,并向王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其间,检察机关会同公安、妇联、基层政府等部门对王某开展联合训诫,法院还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然而,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初,面对如此严厉的警告和训诫,王某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管教之名多次殴打杨某,致其轻微伤。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和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予以并罚。
“虐待儿童行为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负面影响持久,必须依法严惩。‘为孩子好’‘不打不成器’绝不可以成为虐待的借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以虐待罪、拒不执行裁定罪予以并罚,体现了从严惩处虐待儿童犯罪、反对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
有一种不作为也是伤害,构成犯罪。
黄某某虐待、故意伤害,王某某虐待案将视野扩展到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在该案中,王某某(女)带着两岁的非婚生子陈某与男友黄某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黄某某因陈某生父多次向其家人发送威胁信息,遂迁怒于年幼的陈某,多次以拳头击打、手掐、衣服勒脖子等方式虐待陈某,导致陈某伤痕累累(经鉴定为轻微伤),还逼迫陈某抽烟喝酒。在黄某某实施虐待行为时,王某某在场,但未予阻拦,亦未带受伤的陈某就医检查。后来,王某某的朋友发现陈某伤情后,告知陈某生父。陈某生父遂报警。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及其子陈某共同居住,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黄某某多次对幼童陈某实施暴力虐待致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又故意击打陈某左腿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黄某某虐待陈某而未予阻止,其与黄某某系共同虐待,亦构成虐待罪。
“本案将稳定同居关系中相关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纳入虐待罪侵害对象范畴,给予未成年人最有力的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进一步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明知同居人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虐待而不予阻止、救助,放任侵害行为持续发生,情节恶劣的,同样构成虐待罪,这也警示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杜绝“不作为”式伤害,从源头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不法侵害。
文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中两岁女童田小某的遭遇更让人心碎。已婚的田某(男)携两岁女儿田小某与文某某同居。在近一年时间里,文某某、田某经常以打骂、捆绑、吊起、罚站、冻饿等方式虐待田小某,频繁使用拳脚、拖鞋、饭铲等暴力殴打。案发当日,文某某因田小某尿床,用手机充电线等猛击其胸部,致田小某倒地抽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触目惊心:田小某体表挫伤面积累计832.5平方厘米,系在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的基础上,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心房破裂,致心包积血、急性心脏压塞死亡。
审理法院认为,文某某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某某死刑,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文某某已被执行死刑。田某作为孩子的父亲,纵容并伙同文某某共同实施虐待、殴打,亦系主犯,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予以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是6起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处以刑罚最重的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犯罪分子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彰显了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即使发生在家庭内部,亦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导向。
03
凝聚多方合力
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
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因隐蔽性强、危害持久,发现和干预的难度大。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让侵害行为及时被发现、报告和干预?这需要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田某某虐待、猥亵儿童案或许提供了一个范本。周某出生于2011年。2023年2月左右,田某某将亲生女儿周某从老家接到身边一起生活。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田某某长期对周某实施殴打、罚站、冻饿、赶出家门等多种虐待行为。她通过网络结识杨某某等人后,按照杨某某等人指定的姿势、动作、衣着,强迫周某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贩卖给杨某某等人。
学校教师在进行日常教学观察时,发现周某身上、面部经常出现不明瘀青,经询问得知周某存在被母亲虐待等行为后,立即向人民法院在学校设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责任法官反映情况。
人民法院迅速启动响应机制,联合公安、教体、民政、社区、妇联等多部门会商,并立即将周某安置到临时庇护所。因周某父亲长期外出务工,经妇联申请,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触周某。经研判,田某某长期施暴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学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取证中了解到周某还存在被猥亵的事实。
被害人周某因长期遭受虐待,产生害怕与人交流等心理创伤。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及时委派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周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阴影;依法向周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其后续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支持。后来,当地妇联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田某某对女儿周某的监护资格,由周某的祖母负责抚养照顾。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回访,周某各项身心指标逐步恢复。
最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及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校园法治工作室”,联动政府职能部门,综合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资格、刑事追责、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判后回访等举措,构建“发现—干预—追责—救助—保护”全链条保护渠道,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确保犯罪行为得到依法惩处,未成年人得以妥善安置,提升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质效。
每一个孩子的童年只有一次,每一次伤害都可能是他们一生的阴影。6件典型案例,6种监护失守的形态,6个家庭的悲剧。它们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家庭的第一道防线如何才能守牢?以法之名,护佑未来——这是人民法院的庄严承诺,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公正裁判明晰监护责任边界,以协同联动凝聚保护合力,督促、支持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以法为剑、以爱护苗,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坚实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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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3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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