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一份关于广西贺州市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矿投集团”)的实名举报材料在网络流传。举报方称,在贺州高乐大理石矿矿产品运输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中,遭遇了招标方人为设置不合理门槛、为特定公司量身定做等问题,导致其前期投入4000万元、购置110台运输车辆的巨额投资面临风险。事件涉及合同金额高达1.6亿元,引发对国企招标程序合规性的关注。

一、两年半内签订23份短期合同,合作方重金投入4000万元

据举报材料显示,举报方贺州市翰辉运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翰辉公司”)与贺州矿投集团的业务合作始于2023年9月。从2023年9月22日签订第一份合作运输合同起,截至2026年2月,双方在约两年半的时间内累计签订了23份短期合作运输合同。

在此期间,翰辉公司基于对长期合作的预期,进行了大规模资产投入。举报人称,2024年9月8日至9月22日期间,贺州矿投集团共召开了四次会议,研究讨论鼓励翰辉公司重投资4000万元增加运输车辆至100台以上。截至2025年,翰辉公司实际投入运输车辆数量已达110台。

工商信息显示,贺州矿投集团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是贺州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负责收储、经营和整合贺州矿产资源。黄某(1978年3月出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二、班子会通过招标代理合同后,法人代表被指“阻挠开标”

2024年9月24日,贺州矿投集团旗下广西贺州矿投益升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集团班子会议通过的《招标代理合同》,正式启动高乐大理石矿矿产品货物运输服务项目的招标程序。该项目合同估算金额为1.6亿元,年运输量约250万吨,合同履行期限为5年。

然而,举报材料称,在后续的招标推进过程中,贺州矿投集团法人代表、总经理黄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徇私阻扰了2024年的运输开标,并制造引发了一系列审计的问题,失职放出自行运输,导致集团利益损失200万元。

公开报道显示,黄某作为贺州矿投集团总经理,曾多次参与集团对外交流及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7月,贺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任免通知,黄某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于贺州矿投集团总经理岗位。

三、两次发函会晤遭“置之不理”,招标文件现争议条款

举报材料称,2026年2月至6月期间,翰辉公司先后发送2份《会议预约函》,申请与贺州矿投集团法人代表、总经理黄某进行会晤,但黄某“知情整个过程,亏心躲避,置之不理”。

2026年6月18日,贺州矿投集团下属子公司——广西贺州矿投益升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采购单位,委托贺州市贺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显示,投标保证金为150万元,履约保证金高达1100万元。

引发争议的核心条款出现在招标文件第22页“采购需求和说明”第三项“技术规范”第8条第(2)款。该条款要求:中标方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须提供不少于100辆专用于本项目的新车,且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首次登记日期均在2026年1月1日之后。

举报方认为,该条款“越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限制2026年1月1日之前证件齐全合格的车辆不能使用”,实质上排斥了已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车辆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2 条款“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采购人评审代表 0 人,专家 5 人。评标委员会分工:分技术类(3 人)、经济类(2 人)。”

事实依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5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技术组、经济组分开评审,违反独立评审法规要求。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每名成员必须独立对每家投标人全部投标文件完整评价、独立打分,对整套投标文件评审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说明“本项目参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 号),执行相关规定(以各分项报价计算判定)”,但报价分计算未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本项目为服务类价格分采用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该评审规则违反政府采购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四、招标设置多重门槛,中标方须承担运力不足风险

招标文件同时设置了多项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其中包括:中标方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组织不少于100辆车开展运输工作;若中标方运力无法满足矿山生产需求,招标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车辆完成运输,增加的费用及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此外,招标文件明确“招标人不保证货物的运输供应量”,货物供应量波动风险由中标方自行承担。招标人还保留优先使用自有车辆进行运输的权利。

这些条款意味着中标方需承担车辆投入、运力保障与供应量不确定的多重风险,而招标方则保留了较大的灵活性。

结语:

国企招标采购关乎国有资产安全与市场公平竞争。一份合同金额高达1.6亿元的项目,其招标程序的合规性、透明性,不仅关系到参与企业的切身利益,更直接影响当地营商环境与社会公信力。

举报方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委发出呼吁,希望相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真相后再进行招标。事件最终走向如何,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与回应。在真相尚未明朗之前,各方宜保持理性,等待权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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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