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市场消息 陕西证监局于2026年6月22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陕西成明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明节能”)及公司董事长许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成明节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许超与王琴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未按期披露年报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领警示函

公告显示,成明节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的规定。

陕西证监局指出,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信披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许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琴应对上述未按期披露年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及《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成明节能及许超、王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不影响复议与诉讼权利

陕西证监局表示,如成明节能及相关责任人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公众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基础。成明节能及相关责任人需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