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建鸽律师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往往面临一个现实问题:侵权链条上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他们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同样是销售侵权商品,为何有的销售商可以“全身而退”,有的却需要和生产商一起承担高额赔偿?

这背后,涉及到商标侵权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生产商与销售商的责任划分”以及“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现结合孙建鸽律师团队代理的典型案例,为您深度解析这些实务要点。

一、生产商:侵权的源头,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生产商是侵权产品的制造源头,法律对其施加了最严格的注意义务。

责任性质:生产者的侵权行为直接源于其制造行为,法律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只要其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

法律后果:生产者需对其所有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恶意”且“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侵权获利或损失的五倍。

抗辩空间:生产者无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原因很简单:生产行为本身就是侵权创造的源头,不存在所谓的“上游提供者”,因此无法通过证明自己有合法来源来免除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BOSCH”诉“MAXBQSCH”案

在孙建鸽律师代理的博世公司诉义乌市维戴克电子商务商行、吴某案中,吴某不仅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商行经营者),更是侵权商标“MAXBQSCH”的申请人。法院认定,吴某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BOSCH”几乎无差别的商标(“B-Q-S”与“B-O-S”之差),主观攀附意图明显,其行为不仅构成销售侵权,更核心的是构成生产意义上的侵权。最终,吴某作为生产源头的实际控制人,被判决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销售商:背负“注意义务”,主动权在于“合法来源抗辩”

对于销售商(如线上店铺、线下门店),法律给予了相对柔性的处理——“合法来源抗辩”是其最核心的“免赔金牌”。

责任前提:销售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销售商能够证明其**“主观上不知道”所售商品是侵权产品,且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如进货单、供货商信息、发票等),则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仅需承担停止销售、赔偿维权合理费用的责任。

关键条件:这个“免赔金牌”并非唾手可得,法院会从以下两个维度严格审查:

1.主观无过错(“不知道”):这是认定的核心。法院会考量销售商的行业背景商标知名度价格合理性等因素。

负面情形:对于知名商标,法院推定销售商“应当知晓”。如果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或者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如查验授权书),法院通常会认定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从而否定其合法来源抗辩

2.客观来源清晰(“能证明”):销售商必须提供完整的、具备合理逻辑的进货凭证,形成一个可信的“上游链条”。

抗辩失败案例:在孙建鸽律师代理的“星湖”系列案中,被告吉百滋公司辩称商品链接中的“星湖”文字是拼多多系统自动生成的。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一抗辩,理由很简单——经营者对上传信息的审核是法定职责,不能因系统自动生成而免除自己的审查义务。这一认定清晰地划定了线上销售商的审查边界。

三、共同侵权:生产商与销售商的“连坐”红线

在特定情形下,生产商与销售商的行为会产生交织,构成共同侵权,从而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标准:法院主要审查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协同行为”。

o意思联络:双方共谋策划侵权。例如,销售商根据自己的需求,委托生产商按样定制侵权产品。

o协同行为:虽然没有明确共谋,但双方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侵权结果。例如,在孙建鸽律师代理的“西门子”诉“英德西门子博西电器”案中,侵权公司的生产商(鹏博公司)和销售商(周黄镔)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最终认定,生产商明知商标知名度仍接受委托生产并标注侵权企业名称,销售商则在网页上突出标注“英德西门子博西电器”字样,两者行为结合,共同导致了消费者混淆,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意义:确定共同侵权后,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方主张全部赔偿额,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和执行风险。

四、给权利人及合规经营者的实务指南

1. 对于权利人

o精准打击源头:尽可能追溯到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因为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且无法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判赔的可能性与金额通常更高。

o关注共同侵权:在起诉时,如果发现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存在关联(如股东重合、委托加工关系等),务必主张共同侵权,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化执行回款的可能性。

2. 对于经营者(特别是销售商):

o构建合规防火墙:这既是“免赔金牌”的前提,也是“共同侵权”的隔离带。

严格审查授权:对于知名品牌产品,不能仅仅持有对方的营业执照,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等核心文件,并核实其真实性。

保留完整凭证:务必保留好进货合同、正规发票、付款记录、物流单据等,形成完整的**“人、货、证”对应证据链**。

警惕异常价格:如果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低于正常市价,应高度警惕,这是法院认定“主观上应当知道”的重要信号。

o收到警告立即处理:一旦收到法院传票或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相关商品。持续销售是法院认定“明知故犯”并加重处罚的直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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