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云上来凤)
来凤县农业农村局 来凤县公安局
关于联合开展农用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全县广大群众、农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风险治理,切实防范化解农机车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农机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来凤县农业农村局、来凤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农用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基本信息
1.整治时间:本专项整治行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监管。
2.整治范围:来凤县全域所有道路、田间作业场地、农资转运场所。
3.整治对象:全县范围内农用机动车,含变型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专用运输车等依法核发农机牌证的车辆;涉农机牌证的各类机动车及驾驶人。
二、整治重点
聚焦农用机动车各类突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下六类违法行为:
(一)非农机类机动车违规套用、悬挂农机号牌,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农机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二)驾驶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农用车辆、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三)非法买卖、转让、交易持有虚假农机牌证的农用运输车辆的行为。
(四)已被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公告注销的变型拖拉机,仍继续使用原有农机号牌、行驶证等牌证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五)农用车辆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擅自上路行驶;驾驶人未取得合法有效农机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存在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符的行为。
(六)农机号牌车辆故意遮挡、污损、挪用号牌,违法载人、客货混装、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车辆结构等违法行为。
三、管理规定与工作要求
(一)规范车辆使用场景。农机号牌车辆仅限田间作业、本村及相邻村组短途转运农产品及农用物资使用。严禁悬挂农机号牌的机动车在国省道、城区主干道等公共道路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长途跨区域行驶。因农事刚需确需临时跨区域通行的,车辆所有人须提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临时通行证明,严格按照指定路线、时间通行。凡违规开展违禁行驶、经营性运输活动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格落实车辆报废注销要求。凡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各类农用车辆、变型拖拉机,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驶、禁止继续作业使用。车辆所有人须于2026年7月1日前主动前往指定地点完成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并将车辆交由正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回收。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办理报废注销、上交牌证的,不予追加处罚;逾期未报废、未注销仍上路行驶的,将依法严肃处置。
办理地点:来凤县政务服务中心交管窗口 / 来凤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股
所需材料: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前后号牌、行驶证原件、车辆登记证书
办理流程:1.前往政务服务中心交管窗口对车辆的违章信息进行处理;2.联系正规报废回收企业;3.车主到场交齐车辆、证件、号牌;4.留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咨询电话:龙山县齐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18627432717
来凤东鑫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18694010689
(三)严管农机专用牌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作、伪造、买卖、转借、出租、挪用农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等农机专用牌证。农机牌证、证件遗失、损毁的,车主需携带有效证件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正规补办,严禁私自制作假证。一经查实非法处置牌证行为,依法予以从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查各类交通违法。从严查处农用车辆无证驾驶、准驾不符、违法载人、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五)强化联合执法。专项整治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采取定点稽查、流动巡查、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整治农机车辆交通安全隐患。
四、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悬挂虚假农机号牌,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农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扣留涉案车辆、收缴非法牌证及相关证件,对违法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依法吊销相关驾驶、从业证件。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驾驶拼装农用机动车或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农用车辆、变型拖拉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由执法部门依法扣留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擅自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农用机动车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涉案车辆一律扣留、收缴并强制报废。
(三)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农机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拒不配合、阻碍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阻挠、围攻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本县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本通告由来凤县农业农村局、来凤县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来凤县农业农村局
来凤县公安局
2026年6月26日
编 辑 / 张紫薇
审 核 / 陈静如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