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婷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入选。
被告人王某婷,女,200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周某杰,男,200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赐、纪某航、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张某,基本情况略。
202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婷(未成年人)明知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自己或通过吴某赐、郭某宇(未成年人)、宋某(未成年人)在江苏省宿迁市,先后多次从周某杰、周某、张某、纪某航(未成年人)等人处购买含有上述物质的电子烟弹,并通过顺风车运至常州市金坛区进行吸食、贩卖。
后被告人王某婷自己或通过吴某赐、吴某东(另案处理)、孙某甜(未成年人)、徐某峰(未成年人)在常州市金坛区,先后208次向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弹共计415.5个,收款人民币212809.5元。
2025年6月16日、6月30日、10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婷、吴某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纪某航、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杰、张某、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5年8月1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年12月30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吴某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纪某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同年11月13日,金坛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张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二千至一万五千元。
2026年3月18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杰贩卖毒品案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同年3月3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4月13日指令金坛区人民法院再审。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成立跨部门办案组同步开展关联案件审查,经比对资金流向与毒品交付时间、数量,发现可能遗漏王某婷贩卖毒品事实,且王某婷购入毒品数量较大,存在向下分拆贩卖的合理怀疑。
对此,检察机关引导调取下线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30余份,形成补证材料2册,追加认定王某婷涉嫌贩卖毒品事实197起,共计贩卖电子烟弹208次,涉案金额21万余元。
同时,通过串联犯罪网络,补充讯问王某婷、吴某东,发现郭某伟、韦某成共同参与贩卖毒品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郭某伟、韦某成经上网追逃到案。
2026年3月,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活动,发现王某婷通过顺风车“人肉运毒”,法院认定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周某杰采用同样方式作案,原审法院却未认定其运毒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检察机关围绕关键问题开展针对性补查,调取王某婷供述、打车记录、相关微信收款凭证,完善周某杰实施毒品运输行为的证据锁链,并依法提出抗诉,经再审改判。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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