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认为,法官只需依法裁判,无需进行价值判断。最高法院也乐于树立这样的形象:一个超然于政治纷争的中立仲裁者,只对法律文本负责。然而一项新的分析尖锐指出,这种自我宣称的中立根本站不住脚。

正方逻辑很清晰:法律应形式平等,尤其在种族问题上,规则应当是“色盲”的。既然宪法承诺了平等保护,那么任何基于种族的分类,哪怕出于历史补偿的目的,也是对中立原则的破坏。最高法院近年在一系列案件中强调“消除种族歧视的最好办法就是停止基于种族的区分”,正是这种形式中立观的极致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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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则拆解了这一伪装。形式上的种族中立,在实践中往往将来自长久结构性不公的脆弱群体推得更远。当法院声称“不看种族”时,它已然做出了实质选择:把抽象的规则一致性,凌驾于民主参与和实质平等之上。这并不是没有价值偏好,而是把一种特定的哲学立场——排斥差异补偿的自由主义——包装成了中立。

更致命的一击来自科学哲学。判决不可能价值无涉,就像科学观察不可能完全脱离理论框架。法律规则的每一次适用,都隐含了法官对“什么是平等”“谁是值得保护的群体”这些根本问题的判断。法院说自己只是被动适用法律,恰恰掩盖了主动选择的过程。

所以,这场辩论的核心不在于法院是否应当“中立”,而在于我们能否承认:任何裁决都已经是一次价值排序。正视这一点,比维持中立幻觉,更接近司法的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