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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核心事件:50余起裁判文书案指向的放贷疑云

近日,一则关于渭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穗投资”)及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诉讼数据引发舆论热议。网友公开证据显示,2017年至2025年间,金穗投资以原告身份在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高达40余件,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以个人名义发起的同类诉讼亦达10余件,累计涉诉案件超50起。更引人关注的是,这些借贷行为呈现出鲜明的共性特征:借款对象覆盖社会不特定群体,且所签借款合同格式化程度极高,条款表述高度统一,具备典型的经营性放贷业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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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标尺:职业放贷人的三重认定要件

我国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制早已形成明确的法律体系。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53条首次明确界定,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2020年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进一步细化:未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地司法实践,认定职业放贷人需满足“资质、目的、行为”三重核心要件:其一,资质要件为“无合法放贷资格”,排除持牌金融机构及单位内部互助借贷;其二,目的要件为“以营利为目的”,表现为约定利息、服务费、砍头息等收益,且通常以放贷为主要获利来源;其三,行为要件为“经常性+不特定性”,参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标准,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放贷10次以上即可初步认定,而诉讼次数是关键佐证——多地法院明确,1年内提起民间借贷诉讼5件以上即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重点审查。

从公开数据来看,2024年和2025年民间借贷纠纷立案信息案号;2157号、2158号、2296号、2538号、2764号、3132号、4184号、357号、5079号、55号。以上数据显示还是不完全统计达10件。金穗投资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行为已完全触碰上述认定标准。50余起跨8年的诉讼案件,远超“2年内10次”的最低标准,且借款对象不特定、合同格式化的特征,完全符合最高检强调的“营业性核心要件”。更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法人主体的金穗投资,若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放贷资质,其频繁放贷行为已超出正常企业经营范畴,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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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争议:立案审查为何“形同虚设”?

令人费解的是,面对如此明显的职业放贷特征,大荔县人民法院仍持续为相关诉讼敞开立案大门。这一行为不仅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更与当地法院此前明确的裁判尺度存在矛盾。据渭南政法公开信息,2020年渭南中院曾专门向大荔法院传达指导意见,明确“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向不特定多数人经常性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要求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类错误。

公众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法院在立案阶段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查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法院立案时需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尤其对民间借贷案件,应重点核查出借人是否具备放贷资质、借贷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对疑似职业放贷人的起诉,应加强穿透式审查,防止非法放贷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合法化。

珠海斗门法院的判例颇具参考意义:某出借人1年内提起9件民间借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其构成职业放贷人,判决借款合同无效并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而西双版纳州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例更明确,关联主体分别放贷应合并计算次数,即使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九民纪要》发布前,只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对比之下,大荔法院对金穗投资及法人李某的系列诉讼未采取任何审查措施,无疑让人对其是否坚守司法公正产生疑问。

深层拷问:司法不能成为非法放贷的“避风港”

职业放贷行为的危害早已形成共识:其往往伴随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问题,不仅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更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引发系列社会矛盾。司法机关本应是规制此类行为的重要防线,通过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不当诉求,遏制非法放贷的蔓延势头。但大荔法院的做法,显然背离了这一司法使命。

值得警惕的是,实践中部分职业放贷人通过“法人+自然人”分开放贷、拆分借款金额等方式规避审查,但《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明确要求,应对关联主体的放贷行为进行合并审查,穿透认定实际出借人。金穗投资与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放贷行为高度关联,资金来源与收益归属具有同一性,完全符合“关联原告”的认定情形,法院理应合并审查并依法驳回起诉。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法院在立案阶段便对明显的非法放贷行为视而不见,不仅会导致无效合同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强制执行力,更会变相纵容职业放贷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让司法权沦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这既违背了《九民纪要》确立的“规范民间借贷秩序”的立法精神,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亟待回应的公众关切

目前,关于金穗投资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具备放贷资质、涉案借款合同是否存在高额利息约定、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核查。但不可否认的是,大荔县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的立案审查中,未能严格执行最高法的司法政策与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审查失职。

公众期待大荔法院能正视争议,依法对相关案件启动再审审查,撤销基于无效合同作出的裁判;更期待上级法院及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对疑似职业放贷人的诉讼案件开展专项核查,推动建立健全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唯有如此,才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让法律规定真正落地生根,不让法院沦为非法放贷的“避风港”。

(注:本文综合整理自西西看东南北中微博、西西城乡观察百家号、微博关-中-论-谈、西西农村观察网易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