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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邻居家老人家走了,结果留下的一笔丧葬费和抚恤金,差点让亲兄弟几个直接在灵堂里撕破脸、闹上法庭。我跟着一块儿过去帮忙,这才算彻底帮大伙把这笔钱到底该归谁、怎么分给盘得明明白白。
很多人总觉得,老人活着的时候写了遗嘱,这笔钱就能按遗嘱来。其实在法律上,老人生前对这笔钱做出的任何约定或者立下的遗嘱,全都是无效的。原因非常简单,按照咱们《民法典》里的死理,遗产必须是老人生前自个儿留下来的私人财产。而这笔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在人走之后,公家才发放出来的一种针对家属的抚慰和补偿。
既然这钱在人活着的时候还没生出来呢,它自然就不能算作老人的个人遗产。说明白点,这笔钱从领出来到正式分到手之前,它属于活着的亲属们共同拥有的一笔财产,根本不是谁先抢到手里就是谁的。
那这笔钱该按什么先后顺序来领呢?如果咱们去对照《民法典》里关于近亲属的排序,大体的规矩是这样的:只要老伴还健在,而且脑子清楚、有办事能力,那这笔钱肯定是老伴最先有权利去申领。要是老伴走在前面了,才会轮到家里的子女或者是老人的亲爹妈。这里头要多唠一句,不管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规规矩矩办了手续的养子女,或者是打小就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大家在法律上的申领权利全都是平起平坐的。
哪怕是家里的大儿子去跑前跑后把这笔钱领出放进了自己的腰包,这也绝对不意味着这笔钱就成了他一个人的私产。至于这笔钱在法律上最终怎么分,法院在现实中早就审过无数起类似的荒唐案子,里头其实有一套极其明确、也极其讲人情味的分配尺度。
不管怎么吵,最底线的原则是:谁实际掏腰包操办的丧事,谁就得先把垫付的丧葬费给全额抠出来补上。把这些实际花销全部扣除干净之后,如果手里还剩下余钱,那就由所有属于第一顺位的至亲一块儿来平分。这里的老伴、子女和老人们的亲爹妈,全都在这个分钱的圈子里。
以前有这么个真实例子:老王去世了,老伴走得早,剩下的两个儿子王一和王二为了抚恤金吵得不可开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时候发现,老王瘫痪在床的这些年里,一直都是大儿子王一在身边端茶倒水、贴身照顾,甚至连看病抓药的钱也大半是大儿子出的。最后法院认定,大儿子王一尽到的赡养义务明显更多,判决这笔抚恤金由大儿子拿走六成,二儿子只分到了四成。宣判之后,哥俩谁也没脸再去折腾上诉了。
这个案子在司法实践里特别有代表性。说白了,法院在面对这类纠纷的时候,根本不会死板地去搞一刀切,而是会综合去瞅瞅各个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对于那些平时在老人床前尽孝多、常年生活在一块儿照顾,或者是自个儿日子过得确实艰难、没有收入来源的亲属,法律完全支持他们去多分一点;而那些平时不闻不问、有能力尽孝却成天躲得远远的人,自然就要少分甚至是不分。
很多人还容易把这俩钱混为一谈。其实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差别:丧葬费这笔钱,强调的是“谁在出力办丧事、谁真掏了棺材本,谁就有权把这笔垫付款拿回来”;而抚恤金则纯粹是为了安抚那些因为痛失至亲、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家属的。两笔钱性质完全不同,在账目上必须要一码归一码。
见过身边不少人因为对这些事有误解,最后多走了不知道多少弯路。我在这里特意帮大伙把几个容易踩雷的坑给搂了出来:
第一,千万别觉得出嫁的闺女就没份了。在法律的天平上,不管是出嫁的闺女还是在外面成家立业的儿子,他们对这笔钱的分配权利和一直在家守着老人的子女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只看你跟老人的血缘和法定亲属关系,根本不看你是不是嫁出去了、户口有没有迁走。
第二,只要家里还有第一顺位的亲属活着(比如老伴或子女),那第二顺位的亲属(比如亲兄弟姐妹、侄子外甥)在法律上就一分钱的分配份额也没有。
还有,谁出面去办这场丧事,绝对不等于这笔钱就全归他一个人。你垫进去多少钱,拿着发票和收据可以一分不少地全额拿回来。但如果扣掉开销之后还剩了公家的钱,那必须拿出来由大伙一块儿商量着分。
之前我们胡同里也出过这事。当时大儿子把所有的火化、出殡票据全整整齐齐码在桌上,当着全家面把实际开销扣掉,剩下的钱跟家里的老太太还有三个妹妹心平气和地商量着分了。一家人自始至终没红过脸,也没谁嚷嚷着要去上法庭,这才是明事理的老面子。
说到底,老人在的时候多尽孝,人走了之后把账目摆在明面上,多体谅体谅那个真正出力办丧事的人。把规矩弄懂了,亲兄弟之间也就少了很多无谓的猜忌和算计。
老人走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绝对不是谁声音大、谁先抢到手就归谁的遗产。谁在床前尽孝多、谁实际垫钱办了后事,法律和人情自有一杆清清楚楚的秤。把这笔明白账放在阳光下谈,才是对走的人最大的体面。那么问题来了,你身边有见过因为争夺老人的抚恤金而彻底断绝往来的兄弟姐妹吗?你觉得法律这种“谁尽孝多谁多分”的规定到底合不合理?咱们评论区聊聊,听听你的大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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