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公布。与第一稿相比,二审稿作了较多调整。
我注意到,草案第十六条“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值得肯定。但将其置于“义务和纪律”章节中,定位为一项具体义务,而非在总则中作为根本原则,重要性宣示不足。
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力不小,理应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始于2025年1月的消防领域反腐,已有十余位消防救援总队正职(总队长/政委)以上高级干部落马,极大地损害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荣誉和形象,深层原因之一便是缺乏有效监督,尤其缺乏外部监督。立法应当巩固反腐败成果,从制度源头筑牢监督防线。
内部监督存在“自己人查自己人”的盲区,人民监督作为外部监督,是防止“灯下黑”的关键,能有效弥补这一短板,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确保队伍忠诚可靠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建议将“接受人民监督”修改为“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强调的是从被动遵守到主动接受的转变,体现的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
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原第十六条内容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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