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检测经历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存续月份为核算依据,取得资质前的从业时限不计入。详文如下:
Q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历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以其依法取得、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资质”)为核算依据,按照资质证书有效存续月份进行累计核算。在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之前,利用其他相关检测资质开展的检测工作的,其从业时限不计入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
A
Q
同一法人主体资质有效期发生断续的,应如何认定?
检测机构依法取得检测资质后,同一法人主体因资质注销、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非主体变更原因,造成检测资质有效时段出现中断情况的,中断前后各阶段检测资质有效存续月份可累计计算。
申报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经历说明》(可在政务网办事指南下载样表);
2.核算时段内对应月份的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A
Q
法人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如何认定?
检测机构依法取得资质后,因发生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等组织形式变更,导致法人主体发生变动的,检测经历按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1.因发生改制、合并导致法人主体变更的,变更后的法人主体可承继原检测机构检测经历,变更前后的检测资质有效存续月份可累加计算。
2.因发生分立、重组形成多家新设法人主体的,仅允许其中一家新设法人主体承继原检测机构检测经历,变更前后的检测资质有效存续月份可累加计算;其余分立、重组后形成的法人主体,不得重复继承原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
法人主体变更后,申报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经历说明》(可在政务网办事指南下载样表);
2. 核算时段内对应月份的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3.新企业章程;
4.合并、改制、重组、分立实施方案;
5.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的吸收、合并、重组、分立等相关公告信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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