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理由让人
2024年7月时, 在内蒙古乌兰浩特的地方, 有个13岁的女孩张某, 被两名男子包某、吴某依次进行了性侵行为, 之后警方展开立案工作,然而随后又撤回了案件。负责该案件办理的民警给出相应的解释称: 是双方处于自愿状态, 并且男方对于女孩未满14岁这件事情并不知情。然而, 但这样的一个理由真的能够站得住脚吗? 女孩的哥哥钟先生针对此事持有强烈的质疑态度, 表明会持续进行申诉。
案发经过令人愤慨
依据女孩自己所讲述的情况, 在2024年7月12日那天, 她经由同学的推荐从而添加了包某的微信。因为对方讥讽她是“照骗” 致使她一气之下就前往对方的公寓去“奔现”。等到达之后就被包某以及吴某锁在了屋内, 这两人先后对她实施了性侵行为, 并且还拍摄下了视频。在事情发生之后, 这两个人凭借曝光视频对她进行威胁, 让她多次去见面, 还再次发生关系。
威胁手段极其恶劣
吴某头一回实施暴力行为之际, 居然声称“我手机里面存有八十块钱, 你跟我弄一下就可以”, 在这个过程期间, 还偷偷地拍摄视频。包某于某一次进行性侵犯之前, 强迫那个女孩去转账十五元用以购买避孕套, 过后又让她去垫付八元的台球费用。这些细微的情节均被记录在女孩自己所撰写的自述书籍当中, 表明这是属于那种有着计划安排、带有威胁性质的犯罪行径。
警方撤案依据存疑
2024年7月22日时,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展开立案调查, 就在当晚将包某以及吴某实施抓捕, 而后为他们办理了取保候审。同一年的11月29日, 警方却突然撤销了案件, 认定其不存在犯罪事实。家属对此不服进行申诉, 到了2025年6月9日, 当地检察院给出回复称未曾发现公安局办案存在违法行为。
律师指出撤案不妥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的付建律师指出, 要是与年龄处于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阶段的幼女发生性行为, 倘若依据对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等方面进行观察, 存在可能认定为幼女的情形, 那么就应当判定行为人是明知的。包某借助同届同学这一途径结识了张某, 其完全具备知晓张某年龄的机会, 绝不能仅仅因为从外表难以看出其真实年龄, 就认定包某不明知。除此之外, 要是运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从而和幼女发生关系, 不管是否明知, 均构成强奸罪。
家属将继续维权
钟先生, 也就是那名女孩的哥哥, 提出质疑: “他是经由我妹妹同届同学介绍才添加的好友, 怎么可能会不清楚她的年龄呢? ”他打算持续朝着兴安盟检察分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申请, 以此要求对公安局的撤案决定实施监督。记者与办案民警郭警官取得联系, 对方表明撤案决定具备合法性, 家属要是存有异议可以做线下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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