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个关于ETC“大车小标”逃费的真实案例。
2023年6月至8月,杨某龙为了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利用小型客车和大型货车收费标准不同的漏洞,通过中介违规办理了两台小型客车ETC设备,安装在自己的大型货车上使用。他先后9次通过这种方式逃缴通行费,累计少缴17158.85元。案发后,杨某龙于2024年2月26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全额补缴了逃缴的通行费。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为什么是诈骗罪,不是盗窃罪?
很多人以为逃费属于“偷”,但法院认定的是“骗”,这两个字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和罪名。
偷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比如趁收费员不注意直接冲卡,这叫偷。
骗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主动放行。杨某龙把大货车伪装成小客车,让收费系统自动按低价收费,高速公路运营方不是不知道他走了,而是误以为他是小客车,从而少收了钱,这就是骗。
杨某龙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四个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处分财产,最终造成财产损失。
第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杨某龙明知大型货车通行费远高于小型客车,仍主动违规办理小客车ETC并多次使用,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本应属于高速公路运营方的通行费。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他将小型客车ETC安装在大货车上,即“大车小标”,导致收费系统误判其车辆为小型客车。
第三,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高速公路收费系统是运营方意志的延伸。系统读取ETC信息后自动按小客车标准收费,实际上是被杨某龙的欺骗手段误导了。
第四,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高速公路运营方因认识错误少收了1.7万余元通行费,财产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这个案子的判决提醒大家,占便宜和犯罪之间并非毫不相关,占便宜过了头,就会滑入犯罪的深渊。
杨某龙觉得自己只是钻了个空子,把小客车ETC装到大货车上,系统识别错了,少交点钱而已。但法律不这么看,他故意虚构车型信息,让收费系统错误计费,导致高速公路运营方遭受实际损失,这就是骗。
1.7万元,可能只是一趟长途运输的利润。但为了这1.7万,他付出了犯罪记录、刑事追诉、缓刑监管的代价。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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