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书,很多人有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可以适用民事活动中委托代理行为的追认规定,即《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 503 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将上诉认识视为正确理解的,甚至包括了很多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或是以为,认为只要当事人事先知道、事后不会反悔,法官不会主动审查,对方当事人也无从得知,即便有人提出质疑,也会以法规规定的追认制度进行开脱。

因此,也便有了在司法诉讼中,有些律师或是跟当事人联系不便,或是为了图省事,或是存有侥幸心理,更有甚者是被当事人骗了,自己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上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上,代替当事人签了字。

他们不知道的是,上述理解是错误的。一旦被查实的话,后果相当眼中。不仅律师面临着向法院提交虚假法律文书的司法处罚,而且面临着律师执业违规的行政处罚,不管时隔多少年,辛苦几年进行完的诉讼过程及结果,也面临着被撤销的局面。

近日,网上流传的某地中院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在一起再审案件中,申诉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就是,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当事人的本人签名,时隔多年之后要求法院撤销原来的一审、二审判决书

案件再审中,经笔迹和指纹的司法鉴定,原一、二审中的《授权委托书》均非本人签名和本人指印。尽管授权委托书中的当事人,再审时明确表示追认代理人的代签行为,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一、二审系没有委托授权他人进行诉讼,即使事后追认,原诉讼代理行为依然无效。

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诉讼中,代签授权委托书,不适用民事行为的追认制度

对于这个问题,并不是什么法律争议问题,因为已经有很多司法案例进行了法律性质的认定,最高法院针对这一现象也有司法案例进行了专门裁判。

最高法院2018年1月30日做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63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判认为,肇州工信局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没有委托授权李某进行诉讼,李某使用伪造的肇州工信局公章制作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代理手续参加本案一审、二审审理。

虽然肇州工信局在之后表示对李某等诉讼代理行为以及裁判结果予以认可,但是诉讼代理不同于民事代理,且李某伪造肇州工信局公章已构成犯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即使肇州工信局事后认可也难以认定李某的虚假代理行为具有合法性,故本院认为李某的诉讼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一审、二审确存在错误。

类似的司法案例还有,临沂市罗庄区法院(2020)鲁1311民初377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认为,

起诉状中原告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为,经表面比对,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与原告本人签名亦不相符,自2020年7月2日签订授权委托书、2020年7月4日形成起诉状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未就上述文书进行补签和对文书内容进行追认。开庭时原告本人亦未到庭,在庭后本院通知其到庭接受调查时表示他人代签诉状时其本人在场,但对代签人不能明确陈述、代签理由牵强并非法定理由。本院认为,起诉的原告应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起诉应提交本人签名的起诉状并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综合本案庭审和调查情况,原告本次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武川县法院(2020)内0125民初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认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出具的侯某授权委托书和诉状中侯某笔迹明显不一致,且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明确说明李某具有代签诉状事项,原告代理人签署诉状主体不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某的起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律师代替当事人签字起诉状、授权委托人的法律后果很严重

有经验的律师,会特别重视跟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通过自己向法院转交的其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强调一定要当面亲自签署。

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的,律师可以上门面签,必要时,还要用视频的方式记录签署的过程。这不是什么谨小慎微,根本就是重大教训得出的痛彻领悟。

有司法案例显示,北京大兴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讼案件中,有一当事人提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系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人员,却委托了律师来参加诉讼。

法院质询律师,律师的回答是,“我也不知道这位是这身份啊,当时我怕超过起诉的时间,就代他在起诉状上签字。”

最终,法院对伪造起诉状中原告签字、递交虚假委托书的律师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此外,法院还向律师所在律所发送了司法建议,要求加强监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的司法处罚并不是最主要的,导致动辄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案件被一审裁定驳回、历经数年诉讼终审之后被撤销的民事赔偿责任,却是很多律师难以承受的。

很多案件一旦经过了诉讼时效,就失去了司法诉讼胜诉、利益得到救济的机会,当事人势必要追究法律责任。尽管当事人同意律师代签法律文书,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身为专业法律人士,不管是因为自己的错误法律理解,还是明知法律规定而处于好心为之,都是难辞其咎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的。

当下,很多律师、律所跟当事人沟通越来越依赖网络,甚至通过网络营销,大量承接全国性案件,有些代理案件根本不跟当事人见面就代理诉讼。如此的远程委托代理案件,一旦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的签字环节出了问题,对案件未来的结果、对律师的执业生涯,都是巨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