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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史入稗:明万历朝的甘州“小棺事件”及其文学书写

朱 姗

【内容提要】万历二年(1574),甘州修缮城墙期间出土了大量小棺。在张居正当国的时代背景下,此事虽不闻于朝廷,却在明代士人间广泛流传,不仅见录于十余部明清笔记,还拓展了以《聊斋志异·小棺》为代表的清代文言小说的想象空间。明万历朝的甘州“小棺事件”在官方史料、笔记、文言小说中构成了三重维度的书写,是考察历史事件与文学书写互动关系的宝贵案例。

【关键词】甘州 小棺 笔记 《聊斋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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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今甘肃张掖)是明朝“九边重镇”之一,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明隆庆五年(1571),随着鞑靼诸部归附,明朝西北边境出现了“虏众内附,边患稍宁”的局面。隆庆六年(1572)至万历初年,甘肃巡抚都御史廖逢节继嘉靖间杨博之后再次修缮甘肃镇城(治所甘州)及副参各道城垣——“其甘肃一镇,虽镇城并副参各道所载城分亦系土城,且单薄不堪,已行各道将甘州镇城,并肃州、凉州镇番……俱包砌砖城。”万历二年(1574),甘州城垣内出土了大量来历不明、形制奇特的小棺,此事虽不闻于朝廷,但在京城广泛传播。为方便讨论,本文暂且称之为“小棺事件”。

“小棺事件”史实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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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万历二年(1574)六月,甘州城垣修缮期间,于南城垣内发掘小棺五百余柩、西城垣内发掘大量前项骸柩。据陕西行都司所录委官杨槐报称:

六月十五日,据委官杨槐等禀称:“修至南面,铲削垣墙,见露木匣,骸骨长二尺余寸,约有五百余柩。其西面垣内亦有前项骸柩无数。将谓前代童孩,又有男女衣冠,贵贱叠至,宛然齿颅可疑。就中一棺面书:‘至大元年闰十月宁夏王妃’纪号”等因。

对此,陕西行都司报呈都察院:“据此看得所报前情,原系先朝遗骸,迨今千载,情有可矜。合无省谕官军,务令迁收得所,庶枯骨沾恩,以昭仁恕,呈乞施行。”都察院批复如下:“该本院详批:据呈大可骇异,是何国何代人氏,骸骨小甚。及称纪年‘至大’,乃胡元年号,焉得有此?益可怪耶。仰司查照牌行,致祭安葬。将批呈并发去祭文,一同勒碑,以纪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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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十七日,陕西行都司将出土小棺“动支官银,买办猪羊祭品,致祭安葬”。甘肃巡抚都御史廖逢节等人撰写改阡祭文略云:

维万历二年,岁次甲戌,六月甲辰朔,越十七日,钦差巡抚甘肃等处地方赞理军务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廖逢节……致告于甘州镇城在垣古骸之灵曰:王公设城,专以卫民。惟灵归葬,当另佳城。云何众骸,在此垣中?今奉皇命,砖砌新工。铲削垣肤,即见攒丛。数百鳞柩,不分西东。风雨霖颓,何保屯蒙。其为躯壳,三尺不盈。在我明时,若小儿童。拳颅坚齿,闻见相惊。柩木衣冠,尚有辨整。何代何国,为此瘗灵?非时故忍,尔为鲜终。中有一柩,尤为可骇。纪年“至大”,“宁夏王妃”。墨识棺首,不主不碑。又有数柩,纱帽冠首。圆领衬衣,头亦拳颅。生亦皆贵,死竟同埋。若谓胡俗,不知瘗埋。若为汉家,何瘗墙隅?事虽可怪,枯骨则一。而今而后,谕我官军:不碍修砌,存安汝魂。若果浅露,为尔卜茔。尔今尔后,在城在茔。各相护保,永安幽冥。谨告。

自六月十五日委官杨槐报呈,到六月十七日甘肃巡抚廖逢节致祭安葬,明代公文保存了甘州“小棺事件”从地方报呈到都察院批复的完整处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文作为官方文书的文体特点,使其得以如实反映甘州小棺的出土情况。由此结合甘肃巡抚廖逢节祭文,可知小棺出土于甘州城西、南城垣之内,数量众多(南面城垣“约有五百余柩”、西面城垣“亦有前项骸柩无数”)。在丧葬制式上,小棺葬于城垣浅表(“铲削垣肤,即见攒丛”),有别于汉族传统葬俗(“不主不碑”)。在墓主年龄上,墓主身长“二尺余寸”“三尺不盈”,却具有“拳颅坚齿”的成人骨骼特点。在墓主身份上,有史传罕及的“宁夏王妃”棺和多具贵族或官吏棺木(“纱帽冠首”)。在记述立场上,西北边臣细致描述了小棺的诸多疑点,足以证实小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儿童墓葬;而都察院不仅两次强调“大可骇异”“益可怪疑”,甚至对于陕西行都司将小棺称为“先朝遗骸”,由此试图将其纳入常识范围的结论,还提出“及称纪年‘至大’,乃胡元年号,焉得有此”的质疑。可见,在难以对小棺来历和性质做出明确判断的情况下,西北边臣和都察院并未回避小棺的诸种可疑之处,而是力求如实报呈小棺出土之始末。明代公文作为“小棺事件”的直接记载和第一手史料,当最接近历史事实。

清乾隆间,《(乾隆)甘州府志·杂纂》据《(万历)甘镇志·兵防志》转录“小棺事件”,末附按语:“此事殊怪,元至大初,修甘州城,安得此千数小儿悉埋其中?或以城筑难就,罗取以作镇压耳。究未可解。”尽管明代公文的记载已足以证实小棺并非儿童棺木,小棺墓主也并非“千数小儿”,但清代方志编纂者在对小棺来历的诸多推测中,择取了相对而言最具合理性的“厌胜说”,而将“妖狐说”“小人国说”(详见后文考述)等怪力乱神、荒诞不经之说排斥在外。地方史志编纂者的严肃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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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尽管由于甘州出土小棺一事未闻于朝廷,因此未在正史、实录中留下记载,但从明代公文到清代方志,官方史料保留了相对接近历史事实的记述,以及相对客观严肃的记述立场。正因如此,官方史料也成为今人考索“小棺事件”的重要史实基础和研究起点。

灾异·志怪·知识:

明清笔记书写“小棺事件”的三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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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小棺事件”发生的万历二年六月,正是明神宗继位后,内阁首辅张居正“独持国柄”之初。在传统五行和征异思想的影响下,甘州小棺的诸种离奇反常之处,体现出了浓郁的灾异色彩。事发后,尽管都察院在短时间内督促甘肃地方妥善安葬小棺,但对中央朝廷却采取了“不敢以闻”的做法。此种做法颇具深意。就客观地理形势而言,在明代西北版图中,“甘肃一带,孤悬河外”,特殊的地理位置使甘州在与中央朝廷的信息传递上本就存在“十不得究其四五”的闭塞劣势。更为重要的是,西北边臣和都察院均在主观上有意隐瞒“小棺事件”,甘肃巡抚都御史廖逢节《砖包镇城疏》详细汇报了修缮甘州城墙的用料、工期等大小事宜,却对“小棺事件”只字未提,不失为一个典型例证。西北边臣和都察院的隐瞒态度,与万历初年的内政、外交环境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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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万历初年的政治环境。自《汉书·五行志》以降,所谓“君违其道,小人在位,众庶失常,则乖气应,咎征效,国以亡”,从天人感应的角度把离奇事件与人事相联系,是灾异理论的重要体现。张居正推行改革之初,不可避免地遇到了种种阻力,而灾异事件与朝政得失的关联、以及由此造成的朝野舆论压力,使得灾异在这一时期成为敏感话题。万历二年五月,就在甘州小棺出土前一个月,发生了给事中余懋学上疏指摘张居正的“白燕事件”。次年五月,郧阳巡抚王世贞因上疏地震而被张居正“盛气而诟之于朝”。相较之下,甘州“小棺事件”的灾异色彩更为浓厚,边臣和都察院的顾虑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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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明朝的西北边疆局势。一方面,蒙古诸藩常年对明朝西北边防造成压力。万历初年,前朝蒙古南下的历史记忆犹未消散,鞑靼南下的传言又广为流播,张居正“内奉宸扆,外忧边境,一日之内,神游九塞”,西北边疆成为张居正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另一方面,朝廷内部主战、主和势力此消彼长。隆庆末年,高拱与张居正力排众议促成俺答封贡——“朝议多以为不可,拱与居正力主之”;万历二年,张居正又全力促成边境互市。“小棺事件”发生时,正是张居正推行边境贸易的关键时期。在错综复杂的西北边疆局势下,边臣和都察院瞒报“小棺事件”的做法亦在情理之中。

尽管如此,正如明代学者于慎行对“小棺事件”的记述:“时江陵当国,边臣不敢以闻,然京师多有知之者。”多位西北边臣在私下场合对“小棺事件”的转述,使此事在明代士人间迅速扩散,广泛流播。在都察院公文、廖逢节祭文不易获读的情况下,边臣口述成为“小棺事件”早期传播的主要媒介,仅见录于同时期笔记的明确记载,便有徐节、李维桢、李戴和张九一等多人转述此事。由于西北边臣“俱在近时,诸公俱非妄语者”,特别是徐节等人亲自参与了小棺致祭安葬过程,其口述无疑赋予了“小棺事件”较高的可信度。例如,王世懋曾对“小棺事件”持怀疑态度(“往闻边城有棺数十具……以为异说,颇不甚信”),直到亲闻徐、张之说才深信不疑。王世懋态度的转变,又直接影响了其兄长王世贞的判断(“此事余亦久闻之,今信矣”)。事实上,明代士人虽然对小棺来历众说纷纭,却几乎无人质疑过“小棺事件”的真实性,可见西北边臣在事件传播初期扮演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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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小棺事件”在万历初年京城士人间迅速扩散,这一事件亦逐渐进入了明代笔记的书写。万历初年以降,笔记取代了西北边臣的口耳相传,成为传播“小棺事件”的主要载体。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在有明一朝,就有于慎行《谷山笔麈》、骆问礼《续羊枣集》、朱孟震《汾上续谈》、王世懋《二酉委谭》、王世贞《弇州史料》、王肯堂《郁冈斋笔麈》、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徐应秋《玉芝堂谈荟》、谢肇淛《五杂组》及《麈余》等十余部笔记记载此事,清代笔记则有程哲《蓉槎蠡说》、方以智《物理小识》、徐岳《见闻录》等。明清笔记对“小棺事件”的书写,据其成书时间和内容可分为三个阶段,并体现了三种明显不同的书写倾向:其一,万历初年的政治舆论以小棺的灾异性为主导,具有明显的政治影射意味。其二,万历中期之后的明代笔记以小棺的离奇性为主导,关于棺木尺寸、保存情况、墓主身份等记述逐渐呈现离奇化趋势,具有较强的志怪色彩。其三,清代笔记以小棺的知识性为主导,体现了笔记作者博物学和考据学兴趣。

(一) “小棺事件”在万历初年的传播及其政治意味

在万历初年特定的政治环境下,西北边臣作为“小棺事件”早期传播中重要环节,对“小棺事件”的解释体现了较为含混的态度。由于西北边臣的转述大多处于私人场合,其听众往往是亲朋师友,西北边臣在转述中往往倾向于强调小棺的反常之处;同时,部分西北边臣又倾向于赋予“小棺事件”以合理解释,从而淡化其所呈现的灾异性质。其中,以厌胜之说掩饰小棺的灾异色彩,成为西北边臣普遍采取的权宜策略。早在甘肃巡抚廖逢节的祭文中,既已通过“何保屯蒙”“若小儿童”等说辞,似乎有意将小棺比拟为儿童墓葬。朱孟震《汾上续谈》记载边臣李戴称“同年李宪使仁夫云:或夷中厌胜之类”,即为西北边臣的代表性观点。事实上,儿童墓葬和厌胜之说本就不能使西北边臣信服,更难以说服同时代的明朝士人。朱孟震记录李戴“夷中厌胜”说后,以“安得人形细小若是”回应李戴的“夷中厌胜”说,不失为一个有力反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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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边臣的掩饰态度,连同其“不敢以闻”的做法,恰恰证实了“小棺事件”在早期传播中的政治意味。在传统五行学说与灾异理论背景下,“小棺事件”天然具备的灾异色彩,使其在传播初期不可避免地与当朝时政紧密关联,由此形成了具有明确政治影射意味的社会舆论。于慎行《谷山笔麈》在记录“小棺事件”后随即指出“及考王莽时,池阳有小人,景长尺余,或乘车马,或步行,操持器物,大小各称,三日而止”,将张居正当国时期的甘州小棺与王莽改制时期的池阳小人并提,以王莽影射张居正的用意一目了然。无独有偶,王世贞联想到自己因上报地震而被“诟之于朝”的经历,对张居正的指摘溢于言表:“自余抚郧时,以地震上疏,有所指摘,中用事者之忍,几成叵测,数年以(年)[来]谁敢以灾异上闻,识之以俟异日修《五行志》,当所不遗”。王世贞认为“小棺事件”当入《五行志》,而清人查继佐《罪惟录》卷三《五行志》果然将“小棺事件”与都城隍庙灾、女化为男等事件并提(误作嘉靖二十七年事),足见后人对“小棺事件”性质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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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于慎行《谷山笔麈》、王世贞《弇州史料》的成书、刊行时间均在万历中后期,但于慎行、王世贞二人作为张居正时代的亲历者,其记述是反映“小棺事件”早期传播的重要环节。同时还应注意到,于慎行、王世贞与张居正均有私人恩怨,其记述难免掺杂了个人立场,但也正因如此,于慎行、王世贞详细记述了被官方史志忽略、回避的社会舆论。从“池阳小人”到“《五行志》”,今人不妨一窥“小棺事件”在万历初年流传中的舆论导向。

(二)万历中期以降:“小棺事件”书写的离奇化倾向

万历初年以降,“小棺事件”继续在士人间广泛传播。万历中期之后,随着张居正的影响日益淡化,以及明朝与蒙古关系的相对稳定,“小棺事件”在政治语境下的灾异色彩逐渐消解,而其超乎寻常的“怪力乱神”特质却给予文人学者丰富的想象空间。志怪逐渐成为主导“小棺事件”传播的主要动因。

有必要指出,在“小棺事件”流传过程中,明代笔记对小棺的记述逐渐出现错讹。地点讹误者,例如宋懋澄《游汤泉记》:“(戚继光)其筑蓟州遵化三团营城也……城内发小棺,长径数寸,不下万口,其人须眉支体俱具,衣冠鲜丽如世人”,从高度吻合的细节判断,“遵化小棺”即为“甘州小棺”之讹传。时间讹误者,例如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今上初年,宁夏修城,掘基稍深,得小柩数千,皆长尺许……又隆庆间,古长城圮,露出小棺无数”,沈德符将“小棺事件”的部分细节分离开来,另作隆庆间事。谢肇淛《麈余》径称“隆庆间,甘肃城塌一角,内小棺无虑数百”,时间、事由均误。今考宋懋澄《汤泉纪事》所录为万历三十一年(1603)见闻、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最早成书于万历三十四年(1606),谢肇淛《麈余》卷首有万历三十五年(1607)赵世显序,当大致成书于是年前后。此时,距离万历二年“小棺事件”发生已有三十年之久,明代笔记对相关历史细节的记述已不可避免地出现舛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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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小棺事件”在万历中期以降的传播而言,比历史细节更为重要的,是明代士人对此事的记述心态。对明代士人而言,“小棺事件”本就无法合理解释,其对“小棺事件”的兴趣点恰恰在于小棺的离奇性。明代士人对小棺墓主身份具有浓厚兴趣,在“厌胜说”之外,“妖狐说”成为此时的流行看法。王世懋《二酉委谭》称小棺墓主“或云是妖狐所化”、朱孟震《汾上续谈》称“或云猢狲之类”,王世贞《弇州史料》、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亦辑录此说。尽管王世懋、朱孟震、沈德符曾先后质疑“妖狐说”,但由此可见此说的流行程度。另一种观点则是“小人国说”,刘伯燮《小人行》推测“宁夏王妃”的来历:“胡为宁夏妃,必有宁夏王。……我思元起胡,异域统版章。或时小人来,称臣献上方。”《小人行》虽非笔记,但亦反映了时人对小棺墓主神秘身份的一种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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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记述心态下,明代笔记对“小棺事件”的书写逐渐呈现出离奇化趋势,并体现出明显的志怪色彩和小说家笔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关于棺木尺寸。对于小棺而言,形制之“小”是事件离奇性的核心体现。杨槐报呈小棺墓主“二尺余寸”,廖逢节祭文称小棺墓主“三尺不盈”;王世懋《二酉委谭》记载边臣徐节转述棺木尺寸“棺皆长二三尺”,可与呈文、祭文所称墓主身高相佐证,当最接近历史事实。然而,随着“小棺事件”的传播,明代笔记对棺木尺寸的记载呈现逐渐缩小之趋势。于慎行《谷山笔麈》、骆问礼《续羊枣集》、谢肇淛《麈余》皆称棺木“长尺许”。更有甚者,《万历野获编》中出现棺木“数寸”的说法。可见,在“小棺事件”发生的三十年后,棺木尺寸已由“二三尺”演变为“数寸”,其离奇色彩愈发浓厚。

其二,关于棺木和尸骸保存情况。据廖逢节祭文称小棺墓主“柩木衣冠,尚有辨整”、“拳颅坚齿”、“枯骨则一”,可见棺木和墓主骸骨保存情况尚可。然而,这一事实在明人笔记中被明显夸张。于慎行《谷山笔麈》称“其中人皆不腐”,刘伯燮《小人行》序称墓主“面颜犹生”。骆问礼《续羊枣集》与谢肇淛《麈余》还特别强调了墓主鬓发“或有鬓或无鬓”、“容貌俨然,须发尚存”的特点。此外,墓主衣冠“尚有辨整”的保存情况亦被明显夸大,刘伯燮《小人行》序称“冠冕袍笏森然,取裂之,帛有声,铁盔有状如瓯者”,谢肇淛《麈余》称“女子翟冠霞帔”,这些生动而夸张的细节渲染了“小棺事件”的离奇色彩,对事件的进一步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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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关于墓主身份。不同于西北边臣曾提出的厌胜之说,明代士人从未试图将小棺解释为儿童墓葬。骆问礼《续羊枣集》称:“内男妇官民异状,或老或壮”、王世懋《二酉委谭》称“启视须鬓,俨然老人也”。相应地,明代笔记中关于小棺墓主身份的记述逐渐神秘化。朱孟震《汾上续谈》、沈德符《万历野获编》都提及了最具特色的“宁夏王妃棺”。与此同时,一些明代笔记中还出现了神秘的“僧棺”,朱孟震《汾上续谈》引用边臣张九一之说:“又一僧盘坐,手携一柬,上楷书回文,初甚全,见风即化。”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则转述边臣徐节称:“有一僧棺,中有梵字小经一卷。”尽管“僧棺”未见于西北边臣呈文和廖逢节祭文,但张九一、徐节两位边臣的亲述,使“僧棺”具有与“宁夏王妃棺”相同的可信度。事实上,对于明代笔记作者而言,“宁夏王妃”来自何方并不重要,僧棺经文是回文或梵文亦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共同证实了小棺墓主来自不为中原士人所熟知的遥远异域,足以激发明代笔记作者的撰述兴趣。

棺木尺寸、保存情况、墓主身份是明代笔记中“小棺事件”不断离奇化的三个层面。“孤悬河外”的甘州、广袤遥远的西域、来历不明的“宁夏王妃”、神秘莫识的经卷文字,为明代士人提供了极大的想象和书写空间。这是笔记“记录异闻”的文体特点,也是小说家笔法、乃至文学意味的体现。一言以蔽之,万历中期以降,“小棺事件”政治色彩的不断消解与文学意味的增强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明代笔记对“小棺事件”书写的志怪倾向。

(三)清代笔记作者对“小棺事件”的知识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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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清以来,“小棺事件”的流传并未随着朝代更迭而消弭。早在明代于慎行《谷山笔麈》、谢肇淛《五杂组》、王肯堂《郁冈斋笔麈》中,已有用“小棺事件”佐证《山海经》等前代典籍的做法。相较于明代士人,清人笔记的记述心态更为轻松从容。在时代学术风气的影响下,“小棺事件”引起了多位清代学者的博物学、考据学兴趣。例如,程哲《蓉槎蠡说》以之佐证《列子》,方以智《物理小识》以之佐证《神异经》《汉书》《山海经》,徐岳《见闻录》则将“小棺事件”与《庄子》《汉武故事》等典籍并列,用以解释当朝时事,等等。可见“小棺事件”作为前朝广泛流播的历史琐闻,已被纳入清代笔记作者的知识体系。同时,“小棺事件”更为重要的影响,则在于拓展了清代文言小说的文学想象。对此,本文将在第三章作详细论述。

清代小说中的小棺意象

——以《聊斋志异·小棺》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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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文学传统中,从《庄子·则阳》的“蜗角之国”到《山海经》的“小人国”,从《神异经》的“鹄国”到《汉武故事》中的“巨灵”,对小人国的想象从未停止。然而,在“小棺事件”发生之前,小棺在古代小说的叙事传统中并未形成成熟的意象体系。宋元时期,《鬼董》曾描写郑老被大火焚死前,曾出现“烛光上人物长数寸者十余辈,负一小棺回旋而行”的怪异情景,然而此种构思并不常见。相较之下,小棺大多作为丧葬器具出现,用以埋葬首级(《隋唐演义》第五十五回:“将二公首级,用两口小棺木盛了”)、儿童(《金瓶梅词话》第五十九回:“把官哥儿抬出停在西厢房内……令匠人随即攒造了一具小棺椁儿,就要入殓”)、动物(《瑯嬛记》卷中:“魏始大悔,命工制小棺,葬其鸟于树下”、《夜雨秋灯录·陶庄》:“毛命醵钱市小棺并小衣冠,殓犬”),等等。小棺本身甚少成为志怪对象,亦不足以为文学虚构和想象提供丰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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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棺事件”在明代中后期的广泛流传,使其成为清代小说作者和读者知识谱系中的共识,形成并积累了读者的接受心理和阅读经验,由此拓宽了清代小说的想象空间。例如,袁枚《新齐谐》卷九“一棺藏十八人”:“乾隆四年,山西蒲州修城,掘河滩土,得一棺,方扁如箱。启之,中有九槅,一槅藏二人,各长尺许,老幼男妇如生,不知何怪。”《新齐谐》着眼于小棺自身的志怪特点,其中“老幼男妇如生”“长尺许”的想象与明代笔记对“小棺事件”的记述如出一辙。同时,小棺亦成为清代志怪小说中预示灾异的重要意象,以小棺预示灾祸和死亡成为清代小说作者和读者共同接受的叙事笔法。相较于早期作品《鬼董》以小棺预示自然灾祸,《聊斋志异·小棺》以小棺预示吴三桂叛乱的构思则更为独特:

天津有舟人某,夜梦一人教之曰:“明日有载竹笥赁舟者,索之千金。不然,勿渡也。”某醒,不以为信。既寐复梦,且书“、、”三字于壁,嘱云:“倘渠吝价,当即书此示之。”某异之。但不识其字,亦不解何意。次日留心行旅,日向西,果有一人驱驴载笥来,问舟,某如梦索价,其人笑之。反复良久,某牵其手,以指书前字。其人大愕,即刻而灭。搜其装载,则小棺数万余,每具仅长指许,各贮滴血而已。某以三字传示遐迩,并无知者。未几,吴逆叛谋既露,党与尽诛,陈尸几如棺数焉。徐白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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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不妨将《聊斋志异·小棺》与宋代《夷坚志·异僧符》对读。不同于《聊斋志异·小棺》中身份不明的问舟人,《夷坚志·异僧符》通过“识者谓五人乃瘟部鬼也”的叙述,以及该地避免瘟疫的客观事实,坐实了“黄衫人”的瘟部鬼身份:

”,以授吏曰:“必不可拒,当以此示之。”语毕而去。吏不甚信也,然私怪之。至午,果有五黄衣,如府州急足者,各负两箬笼,直前登舟,吏不许,皆怒骂,殆欲相欧击。良久不解,吏乃取所书字示之。五人者一见,狼狈反走,转眼失所在,委十笼于岸浒。发之,中有小棺五百具。吏焚棺而传其符,豫章人家家图祀之。是岁,江浙多疫,唯此邦晏然。识者谓五人乃瘟部鬼也。予过江州及衢州,见士人言各不同,竟未知孰是。

从表面上看,《夷坚志·异僧符》和《聊斋志异·小棺》具有高度相似的构思,二者均以渡口作为主要场景,以梦验或预言构造关键悬念,且均出现了小棺物象。然而,若仔细考量《夷坚志·异僧符》的内在逻辑,瘟部鬼与瘟疫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瘟部鬼是瘟疫和死亡的缔造者,津吏只要能够阻止瘟部鬼渡河散布瘟疫,便可以阻止瘟疫的发生。在这一因果逻辑中,小棺仅仅作为瘟部鬼的道具和陪衬出现,其叙事功能在于进一步佐证瘟部鬼的身份,本身并不承担预示灾祸的功能。因此,《夷坚志·异僧符》的核心物象并非小棺,而是对瘟部鬼形成有效震慑、从而成功避免瘟疫的“异僧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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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之下,正如《聊斋志异·小棺》标题所揭示的,作品的核心物象已由早期作品的“异僧符”让渡为“小棺”。在《聊斋志异·小棺》中,问舟人与吴三桂叛乱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问舟人虽然身份不明,但其并非吴三桂叛乱的缔造者——尽管舟人同样阻止了问舟人渡河,却无法阻止吴三桂叛乱的发生——而是更接近吴三桂叛乱的预言者。问舟人的预言者身份得以成立,恰恰在于其所携带的小棺道具。换言之,不同于《夷坚志·异僧符》中小棺作为瘟部鬼的陪衬出现,《聊斋志异·小棺》中问舟人出场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引出小棺这一关键物象,而正是小棺的出现,直接预示了吴三桂叛乱即将发生。这一因果逻辑固然建立在小棺意象与死亡的天然联系,但更为重要的是,小棺所承担的预示朝政动荡的征异功能。这是小棺的灾异色彩和政治意味的再现,也是《聊斋志异·小棺》相较于前代同题材作品,在文学想象上的独特之处。有鉴于此,关于《聊斋志异·小棺》的解读,在研究者已注意到的“以数万小棺蓄滴血隐写清廷平叛的杀人如麻”的表层关联背后,更应注意到前代“小棺事件”的广泛传播,对于小棺意象的丰富与拓展,以及由此形成的读者接受心理与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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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光四年(1824),《聊斋志异遗稿》问世。此本卷三《小棺》文末以附记形式保留了署名“虞堂”的冯喜赓评点。在评点中,冯喜赓记录了其父临清州知州冯春晖平定“马进忠案”前夕:“先是,闻直隶有走无常者,言阴司造册甚急,恐有大劫。将毋是欤?”冯喜赓由《聊斋志异·小棺》中的问舟人联想到“马进忠案”爆发前夕的走无常,以此作为理解原文的背景与佐证,领会并强调了原文书写灾异和预兆的笔法。但问题在于,走无常作为阴司使者,其身份更接近《夷坚志·异僧符》中的瘟部鬼,而不是《聊斋志异·小棺》中的问舟人。冯喜赓将问舟人的身份坐实为走无常,不仅弱化了问舟人的预言者身份,且忽视了小棺意象承载的叙述功能。在这一意义上,冯喜赓评语看似以时事佐证了小说文本的真实性,却在实质上淡化了小棺意象的灾异色彩,消解了原文赋予读者的含蓄意味和想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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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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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万历二年的甘州“小棺事件”扑朔迷离、神秘莫测。自事件发生以来,从明代西北边臣到清代学者,多有人试图对这一事件做出合理解释,却皆未形成共识。时至今日,今人亦难以赋予“小棺事件”以符合现代科学原理和历史常识的阐释。尽管如此,“小棺事件”在明清士人中广为流播,特别是随着时代语境的变迁,其政治隐喻不断被消解,离奇色彩不断被夸饰,丰富并启发了后世的文学想象,由此在官方史料、笔记、文言小说中形成了三重维度的书写。在这一意义上,考察“小棺事件”由史入稗的过程,对于今人了解明万历初年的政治风气,明代笔记的作者交游、史料来源和叙述笔法,乃至深入了解《聊斋志异·小棺》为代表的清代志怪小说的作者知识结构与读者阅读背景不无裨益,这也正是明万历朝“小棺事件”研究的文学意义之所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本文原刊《古代文学前沿与评论》(第十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5,第151—165页。为方便阅读,本次推送删去全部注释,感兴趣的读者可查阅原刊,引用请以原刊为准。原创内容如需转载,须经本刊编辑部授权。】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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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姗(1987—),女,北京人。南京大学文学院文学学士,北京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国资博士后,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小说研究、域外汉籍研究。在《文学评论》《文学遗产》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已出版学术专著《〈歧路灯〉钞本研究》、点校成果《达亭老人遗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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