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封丘县公安局根据网信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一起在网络平台造谣滋事案件。

2026年5月28日,违法行为人刘某(男,33岁,新乡市红旗区人,新乡市某医院职工)通过其持有的某网络平台账号,在某网络信息下面跟帖评论:“河南中部这边的县城都成啥了,5点一过满街都是小混混,打架的,拦路要钱的,帽子现在晚上都不敢出警,公务员非必要不加班,加班了都是安排班车送到家。不然加完班回家准被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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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刘某网络发布该信息系其个人因家庭变故,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为不实信息,相关阅读量共计2200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封丘公安机关对刘某以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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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泄愤场、引流场。图一时之快、博一己之利,公然挑战法律底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对于故意编造、散布谣言者,公安机关将根据谣言的危害程度,依法追究造谣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封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