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欺负人了!”甘肃敦煌,中考前夜,15岁少年在小区骑车,竟被醉汉误认成女儿的早恋对象,一把拽下车按在地上,用右手压住其后脖颈,左手持拖鞋对其头部、颈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致少年多处软组织损伤、皮肤擦伤,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男子处以行政拘留13日,受害少年随后起诉索赔,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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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敦煌,事发当晚23时许,15岁的初三学生小杜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在自家居住的小区内穿行,此时,同住一个小区的成年男子达勇刚刚喝完酒,正处于酒后状态。

达勇因家庭琐事与自己的女儿达某乙发生了矛盾,心情烦躁,在酒精的作用下,他的视线模糊,判断力严重下降。

当他看到不远处骑车的小杜时,竟荒唐地将其误认为是自己女儿的“早恋对象”,一股无名怒火瞬间涌上心头,他决定要给这个不知天高地厚的男孩一点颜色看看。

达勇大步上前,粗暴地将正在骑行的小杜拦下,还没等惊慌失措的小杜反应过来,达勇二话不说,一把将他从自行车上狠狠地撕扯下来,重重地摔在地上。

紧接着,达勇用整个身体的重量压制住瘦弱的小杜,一只大手死死地按住小杜的后脖颈,将其头部牢牢固定在地面上。

随后,他做出了一个极其侮辱性的举动:脱下自己的一只拖鞋,抡圆了胳膊,朝着小杜的头部、颈部、后背等部位劈头盖脸地抽打下去。

“啪!啪!啪!”清脆而又令人心悸的抽打声在深夜的小区里回荡。

小杜只是一个15岁的孩子,面对身高体壮、处于醉酒狂暴状态的成年男子,他毫无反抗之力,只能蜷缩着身体,承受着这突如其来的暴力和屈辱。

剧烈的疼痛和极度的恐惧让他大脑一片空白,甚至忘记了哭喊,幸运的是,这一幕被同院居住的邻居杨某看到了。杨某见状,立刻冲上前去,用力将正在施暴的达勇从小杜身上拉开,并果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几分钟后,敦煌市公安局莫高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迅速控制了局面,并将浑身是伤、惊魂未定的小杜解救出来。

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后,立即要求小杜的监护人——他的祖父杜某乙,陪同孩子前往敦煌市某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小杜的伤情为:1.头部外伤;2.颈部软组织损伤、皮肤擦伤;3.右肘及右踝部软组织损伤、皮肤擦伤。

医生为其开具了活血止痛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等药物进行治疗,从6月9日到7月15日,小杜先后三次前往医院复查、购药,累计花费医疗费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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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无妄之灾给小杜带来的远不止身体上的伤痛,案发时,他正是一名即将参加中考的初三学生,距离人生中第一次大考仅有不到十天的时间。

这次在深夜被陌生醉酒成年人无故、残暴殴打的经历,给他幼小的心灵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

据其祖父杜某乙反映,孩子回家后常常从睡梦中惊醒,精神状态高度紧张,甚至在走路时都会产生不祥的幻觉,严重影响了他的备考状态和日常生活。

警方经过调查取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达勇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且情节较重,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小杜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他的父亲杜某丙患有精神疾病,母亲也因此离家出走,年幼的小杜一直跟随年迈的祖父杜某乙和祖母石某生活。

两位老人靠着微薄的收入,艰难地抚养着孙子,生活本就拮据,此次小杜被打,不仅让孩子身心受创,也给这个本就困难的家庭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

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调解过程中,达勇态度消极,避而不见,拒绝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沟通,无奈之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小杜的祖父杜某乙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索赔。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达勇无故暴力殴打未成年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0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本案中,达勇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仅凭酒后荒谬的猜测,就在公共场所对一个毫无过错的15岁少年实施暴力殴打,严重侵犯了小杜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法院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医院的诊断证明,认定达勇存在明显过错,其侵权行为与小杜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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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即便未构成伤残等级,在特定情形下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与伤情的严重程度(如构成伤残)有关。

本案中,虽然小杜的伤情仅为轻微伤,但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事发时正值中考前夕,而达勇在公共场合采用“按压后脖颈、持拖鞋抽打”这种极具侮辱性和暴力性的方式,必然会给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创伤。

最终,法院判决达勇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89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