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的性质并非书评。中华书局邀请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杜家骥教授为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姚念慈教授的著作《八旗制与清初皇权的演变》撰写书评,但由于沟通中的误会,杜家骥教授接到出版前的PDF书稿,认为中华书局邀请他在该书出版前撰写修改意见,因此撰写了本文。经姚念慈教授和杜家骥教授许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将本文公开发布,以促进学术讨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阅读《八旗制与清初皇权的演变》(下简称“此著”)后,感到观点有不少与本人不同之处,因择其分歧较大者,列举如下,希望能对书稿的修改有些参考作用。个人管见,仅供参考。

一、八旗是否实行“分封制”。这是一个关系到入关前满族政权之性质、政体形式、皇权及其演变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本人与此著观点的最大分歧之处。

本人《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及一些文章,都曾将八旗实行领主分封制作为基本内容和主线,进行论述。

此著认为,满族之八旗没有实行分封制,并根据满族的历史渊源及所处的地理环境、女真人的经济生活,论述清朝入关前社会形态的基本属性与其国体的特殊形式,具体指出:满族前身女真迁徙无常,零星分散。其生活方式,原以狩猎、采集为主,农耕为辅,因而“决定其通往民族国家之路,不可能效法游牧民族蒙古的分封制,最终只能归聚于一个家族之下”。(第2页,原PDF书稿原页码,下同)所以其“家国合一,即旗之本质,亦八旗制之国体,而欲保证其稳定性,又必须以父权制为核心”。(第2页)此著的很多观点,也是据此而来。

本人认为,“分封制”也即领主分封制,是古代社会早期普遍实行的制度,缘于当时所建政权过程中较强的家族“私有”性。早期政权,主要由某家族为主兼并邻近部族发展而来,其目的就是占有被兼并的人与物,当作本家财物家产分与本家之人,并酬劳协助其兼并的异姓功勋之家。这是当时“私”性因素决定的“分封”。中国古代,无论商周、还是周边民族,都有这方面的内容,只是形式、内容多少所体现的程度有所不同。分得人、物的受封者,为领主,这是分封的基本内容,也是其他内容的前提。一般而言,占据之地域广阔者,受封领主到各地建藩国、部落领地。如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西周,其本姬姓家族受封者所建诸藩国,与少部分受封异姓领主之国,广布中原“天下”大地。蒙古成吉思汗家族受封者,是广布亚欧。因而,经济生活、地理环境,并不是分封制的根本原因,先秦之中原农业区及其民族、边地游牧民族,及欧亚其他诸地,都可实行分封制。另外,也不能将受封领主不到地方据领地“之藩”,而不将其作为分封制。因为将部众属人、土地等物之分给受封领主,是分封制的基本内容和前提。实行分封制者也有因地域、政治、军事等等原因,而不予领主京外领地、不建藩国者。满族之分封制就属于这种(详见后述)。其同类先世女真金朝,也曾实行汗家完颜氏分封勃极烈为领主,领辖属人。后来之女真、满族之领主贝勒与此类同。

满族分封制的主要体现是,大家长努尔哈赤将兼并所得人、物,以分家产的形式,分给本家人。其中人口编为牛录,并组为“旗”(固山),分给家族之人,受封而领有牛录者成为“领主”,每旗领主中,以一个身份较高者(一般也是领有牛录较多者)为“旗主”(文献上称“固山贝勒”“管旗贝勒”)管辖该旗。少量牛录属人分给异姓“专管”(或为协助努尔哈赤家族征战而奖酬,如额亦都所领牛录,或为投附所带人丁编为牛录仍由其领有,如何和礼所领牛录)。其“物”方面的分给:战争掠获物,集中后,分给各旗旗主等领主;所占据的土地,分拨给各领主之旗。旗主等领主,对所封本旗旗下牛录属众,及所分得的战获物、土地,具有“私”性领有权。唯不令受封领主到地方建“藩国”,而是诸旗旗主、领主集中居于京城。努尔哈赤这样做的目的,是汗为首的政权中央,能始终保持对家族诸领主所领旗下属众抽取为兵的集中性调动利用,防止各受封领主“私”性作祟而自立、分裂,削弱家族政权的整体军事势力。这也正是入关前的满族政权之八旗始终保持集中性兵力,而不断兼并其他部族的重要原因。其违反这一原则,而先后力图脱离自立的领主舒尔哈齐、阿敏,皆被汗为首中央所惩治,避免了地方建藩的分裂。

皇太极时期延续这种分封制,当时除了将又不断兼并的人口、物(战获物、土地)继续分给领主之八旗外,另外的重要体现,是新组建的蒙古固山、汉军固山的分封。此著则认为,皇太极时期编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又将其分隶原八旗旗主,是作为汗、皇帝的皇太极想改而无力改变的不情愿之举。在“根基脆弱的崇德皇权”一节中认为,“皇太极称帝之后,依然无力改变八旗分立的格局。天聪九年编八旗蒙古及崇德七年编八旗汉军,仍分隶于八旗旗主之下,就是明证”。本人认为,这仍是延续将所得人口分给家族领主的分封制之继续,仍缘于家族政权之“私”性,是包括皇太极在内的所有八旗领主的私性权益。并曾作专文,论证崇德七年汉军八旗成立前,编入旗的汉人就已分给汗家领主,此后也始终在满洲旗主所领之旗下,因而编为八旗汉军,仍延续保持这种私领关系,汉军八旗的旗色也因而与原领主保持一致,同旗色下之三固山,是同一旗主、领主。不仅如此,皇太极还扩大八旗领主对属人的分封领有,如继续实行征掠东海野人女真,并将降服人众分予八旗领主。将不断来附的蒙古部落部众,分给八旗领主。(以上详细论述,见拙文《清代八旗领属问题考察》,文载《民族研究》1987年5期。并见拙作《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第一章《入关前的八旗领主分封》之二《皇太极时期八旗分封格局的固定及分封范围的扩大》,人民出版社2008年)松锦大战后大批汉人兵被编入八旗汉军,及此前编为八旗的蒙古,都分给八旗汗家领主,原因、性质相同,根源于当时后金——清政权之该家族的“私”性。这种分封制及皇家对八旗属众的私领性,即使在清入关后仍继续实行,一直到道光以后(详见后述)。如果不将其作为分封制,也就不能将当时政权实行分封的家族“私”性因素、领主之“私”领政治组织单位及其对当时政治、军事影响,作准确的性质分析与论述。

正因为八旗实行领主分封制,且入关前的满族又是以八旗为主体,各旗主等领主对本旗具有“私”领权,因而,以此领主分领的八旗组为后金——清政权,又形成“八分”“入八分”的特殊政权体制及相关诸制。主要体现如下。

1.后金-清政权,分而为“八”——各自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旗主等领主私领性的八旗。合而为一,即八旗集中组成的中央政权。这种体制,每旗为集合性整体的“八分”之一,如同股份制,国家大政必须由八旗领主联合议决,八旗缺一不可。皇太极继位后呈其典型形式:议政旗主、领主,为“入八分”贝勒;议政大臣,八旗员额平均,如每旗的行政长官固山额真,崇德二年命为议政大臣者,每旗3人。

正因为各旗具有相对独立性,旗下官员皆以本旗人担任,这一制度直到入关后的康熙三十六年才改变。附带提及,此著曾论述阿巴泰天命七年身在镶黄旗,却担任着镶白旗的固山额真,(162页)是否再斟酌为好。尽管这是天命年间之事。

2.战获物集中后,除将一部分归中央户部外,其他分与八旗。所占土地八旗“分据之”。

八旗以上的这种领主分封制,入关前成为被维护的既定之制,也成为沿袭不改的“祖制”。清入关后定都北京,摄政王多尔衮掌政,也曾“召诸大臣议分封诸王,索尼持不可”。这里所谓的“分封诸王”,不是册封以前的爵位和硕亲王、多罗郡王,而是如元、明朝那样,封宗室诸王于地方建“藩”,因而索尼反对。多尔衮堂弟巩阿岱、锡翰斥之曰:“索尼不欲王平天下乎?”,并请多尔衮治其罪,多尔衮未许,而继续遵行既定的分封但不令领主到地方建藩之制。此制直至清末未变。否则,皇家那些旗主诸王就将各带本旗到中原各省建藩。入关后,宗室诸王及各朝继续分封的皇子,都是封在京城,王号也无“晋王”、“鲁王”、“蜀王”等地方名号,而只有礼亲王、郑亲王、睿亲王等嘉号。清王朝坚持宗室诸王不分封地方建藩,处在中央及皇帝的直接控驭之下,也因此没有发生如西汉之“七国之乱”、西晋之“八王之乱”、明朝之“靖难之变”那种皇家内部诸王反乱中央并对社会造成破坏的战乱。

入关后满族皇家延续以前的八旗领主分领制,形成固定格局——皇帝领上三旗、宗室王公领下五旗。原旗下佐领由原领主继续领有,并分给皇家新领主,继续实行八旗领主分封制,形成皇子封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入八分镇国公、入八分辅国公入封下五旗,各应分给满洲旗下满洲佐领、蒙古旗下蒙古佐领、汉军旗下汉军佐领的领有数额。其中下五旗的所谓“铁帽子王”之后裔王公,仍领先王佐领(牛录),不成按爵之等级配给相应佐领数额,道光十八年定其固定佐领数额。(道光十八年后王公所领佐领数额,见拙作《多面的中国古代史与清史》第389-391页,中华书局2023年)

八旗领主分封制下,领主汗(皇帝)、宗室王公与所领旗人(包括满洲、蒙古、汉军旗人)有主奴性的领属关系,被领旗人(诸申)在皇帝、本主子王公面前自称奴才,随着八旗的完全中央集权化,下五旗旗人在皇帝面前也自称奴才,君臣等级差距较往代加大,并影响到汉官。主奴性的君臣关系,是清代皇权专制比明代发展,达到中国古代顶峰的重要原因,臣僚俯听“圣主”谕旨,而极少明代官员那种谏诤皇帝、甚至不惧廷杖之事,失为臣之刚性节操。这是八旗领主分封制对清代皇权专制发展的重要影响。(以上论述,详见拙作《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第二章、第三章、第八章,人民出版社2008年)

综上,有清一代,有诸多八旗领主分封制及相关史事、重要影响,特别是对皇权的影响,此著既名《八旗制与清初皇权的演变》,是否涉及八旗领主分封制并作论述为好。

二、天聪朝之两黄旗及以前镶白旗的领旗问题,以及相关的皇太极的出身与继承汗位问题。

天聪朝,皇太极为正黄旗一旗旗主,学界常引天聪朝臣胡贡明语,称皇太极实际上不过是“整(正)黄旗一贝勒也”;(《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天聪六年九月《胡贡明五进狂瞽奏》)同时,孟森又有皇太极继位后“挟有两黄旗”之说。(孟森:《八旗制度考实》,载《明清史论著集刊》上册,第241页)此著认为皇太极并未独主两黄旗,天聪六年六月以前,镶黄旗主应是阿巴泰。此后豪格为镶黄旗主。天聪九年豪格成为正蓝旗主之后,镶黄旗才正式归入皇太极。(172页)并专作考辨。(见第三章第二节《皇太极独主两黄旗考辨》)

我认为,当时皇太极虽不是两黄旗的共主,但应具有两黄旗的势力。原因是其子豪格在镶黄旗中领有较多牛录属人,为镶黄旗最大的领主。父子所领旗,也常被父或子称作一体,称为他们的领旗。如天聪元年,镶红旗主岳托称其所领之旗与其父代善所领正红旗,为“我两红旗”,(《满文老档》太宗天聪朝卷30,天聪四年追述天聪元年事,中华书局译汉本,1990年版,下册第1050页。下引此书版本同,不另注)当时代善不在场,岳托是把两红旗都说成是自己的领旗,包括自己并非旗主的正红旗。同样,皇太极也把他与其子所领的两黄旗视为一体。如其继位伊始,阿敏曾向皇太极提出要领其镶蓝旗出居外藩。皇太极怒斥:若如此“则两红、两白、正蓝等旗亦宜出居于外,朕统率何人?何以为主乎?”(《清太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第二册第640页)孟森据此而认为皇太极“挟有两黄旗”。如果此条资料还欠明确的话,那么,以下两条,则说得非常明确了。《满文老档》记述:天聪元年五月十一日“汗率其两旗及两白旗”出兵;(《满文老档》,太宗天聪朝,卷5,下册第846页)天聪六年二月初四日“汗幸校场,集其二旗护军”校射。(《满文老档》,太宗天聪朝,卷49,下册第1230页)这里所说的汗皇太极“其两旗”、“其二旗”,都是指的两黄旗,满文更明确,作:han ini juwe gūsa,(《满文老档》,太宗天聪朝五,(昭和)东洋文库本,第4册第69页)直译,为:汗他的二固山(旗);han tucifi ini juwe gūsai bayara,(《满文老档》,太宗天聪朝四十九,第5册第687页,版本同上)直译,为:汗(出)他的二固山(旗)巴牙喇(护军)。以上两条所记之事,都是在天聪九年吞并正蓝旗以前,也即皇太极只是正黄一旗之主的期间。但这并非说汗皇太极也是镶黄旗旗主,而是把镶黄旗与皇太极之正黄旗视为同一领辖系统,与前述镶红旗主岳托称与其父之领旗正红旗为“我两红旗”一样,是从有父子血缘关系之“私”性领旗的本家角度相称。上述所谓汗的两旗,也是这两黄旗为父子所领,另一旗即镶黄旗是汗的儿子豪格所领,或者说豪格对镶黄旗有着主要的领属关系,这两旗都是汗本宗系之旗,综之,汗皇太极虽是正黄旗一旗旗主,但具有父子两黄旗之势力。

由此也可反证,天聪初乃至以前之天命末年,皇太极之子豪格值得注意的领主身份及领旗。本人曾论述,(《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第一章《入关前的八旗领主分封》之(二)《天命朝八旗的受封领主》。人民出版社2008年。并见拙文《天命后期八旗旗主考析》,《史学集刊》,1997年第2期)豪格是皇太极的嫡子,理由:一、《玉牒》记豪格生母乌拉那拉氏是“继妃”,是继皇太极“元妃” 即嫡妻钮祜禄氏(额亦都女)之后而为继室的正妻,亦属嫡妻,故豪格是嫡生子。二、豪格同母妹封固伦公主,清皇室之制,只有皇帝正妻皇后之女才可封第一等的固伦公主,可证豪格亦为嫡出。三、满族皇家,嫡出者身份大大高于庶出,凡封任旗主者,全部是嫡出,庶出者根本没有这种身份资格,豪格后来一直是一旗旗主的事实,也可反证他是嫡子。所以,豪格也有封为旗主的嫡出身份。从皇太极继位后的天聪年间只是“整(正)黄旗一贝勒”,豪格为镶黄旗主,而这一镶黄旗又是努尔哈赤时期的镶白旗改旗而来这一情况看,豪格当是在天命末年被努尔哈赤封入镶白旗,并被任为该旗旗主的,当与杜度之调出镶白旗、调到镶红旗为领主同时完成。努尔哈赤所以把豪格封入镶白旗,而把杜度调出,当是努尔哈赤在囚禁褚英(后处死)后,即把褚英之白旗转给了具有嫡子身份的皇太极。(专门论证皇太极为嫡子,详见拙文《清太宗出身考》,载《史学月刊》1998年5期)而杜度,不过是依頼其父褚英对白旗旧属的领有关系,而得以依附皇太极的白旗之下,不久组八旗时,杜度与阿巴泰一起分出而组成镶白旗。正因为镶白旗与皇太极的正白旗同属皇太极原来的白旗系统,因而努尔哈赤才把皇太极长子豪格又封入镶白旗,将杜度调出。努尔哈赤这样做,当是为了理清并确定镶白旗的领属关系,以免留下后遗症。这也是努尔哈赤生前为身后顺利实行八旗领主共治国政的措施之一,即理顺八旗领主们在旗中的血缘、亲缘关系,将有血缘、亲缘关系近者归入同旗或同系统同色旗,以防止因血缘、亲缘不同而引起的矛盾。此前的天命八年就开始这一措施,此年九月,努尔哈赤将何和礼及其家族的牛录从皇太极的正白旗中调入代善的正红旗下,因为何和礼一家与代善是两代姻亲关系:何和礼娶代善的同母姊为妻,该妻所生子杜雷(或译作都垒)又娶代善第三女,何和礼另一子和硕图是娶代善长女。而代善正红旗下的昂阿拉,因是莽古尔泰的同母异父兄,因而将昂阿拉及其专管牛录调入莽古尔泰的正蓝旗下。努尔哈赤将豪格封入镶白旗、将杜度调出到镶红旗,与以上举措属同一目的之事。白旗当初本属皇太极统领,四旗析为八旗,将部分牛录组为镶白旗,此镶白旗与皇太极还会有某种关联,豪格与杜度同在镶白旗,有可能发生矛盾,为防止这种现象发生,而把杜度调出。杜度所能调入的适宜旗分,是镶红旗,因杜度与镶红旗主岳托为同一祖母之孙(杜度之父褚英,与岳托之父代善,是同出一母)。

豪格曾为镶白旗主,白新良的论述更直接:豪格名列天命末年努尔哈赤安排的可被推举为汗的备选人,这是多尔衮的追述。(《清史稿》卷249《索尼传》:英郡王阿济格、豫亲王多铎劝睿亲王即帝位,睿亲王犹豫未允。豫亲王曰:“若不允,当立我,我名在太祖遗诏。”睿亲王曰:“肃亲王亦有名,不独王也。”)又据明人文集所记,镶黄旗首列领旗贝勒是豪格,而不是阿巴泰,其时不晚于天聪四年,并认为豪格于努尔哈赤死前已为镶白旗主。因镶白旗在皇太极继位后改为镶黄旗,所以豪格在天聪时又成为镶黄旗贝勒,天聪六年六月晋为和硕贝勒,此前是皇太极控制下的镶黄旗贝勒。(见白新良《论皇太极继位初的一次改旗》,《南开史学》1981年2期)

再看天命末年镶白旗及其所改的天聪初之镶黄旗,豪格、阿巴泰所领牛录的数量。阿巴泰领有6个牛录,这是比较确切的数额。(《满文老档》太宗天聪朝卷(册)8,天聪元年十二月初八日)确知的八旗入八分贝勒,其他人都有所在之旗,此旗的入八分贝勒,只有豪格、阿巴泰二人,此旗总牛录数虽不得知准确数,但即使少也当有20个,(据前引白新良文统计,天命十年时,两白旗共47个牛录,正白旗多于镶白旗,据此估计镶白旗牛录为20个,当不会有大的出入)天聪初也大致如此。除去阿巴泰所领6个,其余十几个中豪格所领,其数量多于阿巴泰,称豪格为该旗最大领主,当可成立(并见后述)。

综之,此著在论述皇太极在天聪九年(兼并正蓝旗后成两黄旗主)前未曾独主两黄旗、阿巴泰曾为镶黄旗主的同时,若能联系到以上史事:豪格的领旗及其多于阿巴泰牛录数的领主身份,可能是旗主,以及父子领两旗而视作同一领辖系统,等等情况,则所作论述、判断的观点,当会更平实而确切。

附带举几个此著在上述论述中可能误用的史料而导致判断有误之例,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乾隆朝所编《满文老档》,因杜度与多铎的满文形近,以致误将十几处的杜度,误为多铎,(详见拙文《〈满文老档·天命朝〉多铎多处应为杜度考》,《南开学报》1998年1期;《〈满文老档·太宗朝〉的多铎应为杜度考》,《史学集刊》,1998年第3期)此二人皆为旗主、入八分领主贝勒,将二人之事张冠李戴,值得分辨。

1.此著160页,论述阿巴泰为镶白旗旗主:

据《满文老档》记载,与蒙古贝勒联姻的依次为努尔哈齐、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德格类、阿巴泰、岳托、济尔哈朗、斋桑古、多铎。(《满文老档》太祖朝第40册,第370-371页)既然为八家,故此十一人必分属八旗贝勒。因此,镶白旗旗主贝勒非阿巴泰莫属,因杜度已不在此列。

《满文老档》此处所列最后一人的“多铎”,应是镶白旗的“杜度”。此次联姻属于号召性,从以后的情况看,并未完全实行。这一年多铎仅9岁,如果结姻成为事实,对于多铎来说也应是正室嫡妻。这次号召性的婚姻,对于早已娶妻生子的其他贝勒如德格类、阿巴泰、杜度等人来说,并不奇怪。若是多铎,娶正室嫡妻,努尔哈赤这样做未免草率。再者,这次号召性缔姻是以家为单位、形式,9岁的多铎尚与汗父努尔哈赤共同生活,为一家。若是多铎,也应把他划归汗家,而不会单独列为一家。实际上多铎的第一次结婚是在6年后的天聪二年他15岁那年(《清太宗实录》卷四,天聪二年九月庚申条)。从以上几方面分析,此条所述都不应是多铎,而应是杜度。杜度在天命七年时已生三女,长女于天聪三年出嫁,第三女于天命九年就已定婚,(以上见《玉牒》023号,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所以此条之多铎应为杜度,当是努尔哈赤建议杜度之女与布达之孙结姻,《满文老档》若编为“杜度阿哥之亲家为布达之子恩额类”,才合乎事理,也符合情理。

2.此著160-161页:

又据《满文老档》天命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努尔哈齐训导多铎曰:“多铎阿哥,将尼堪阿哥之财产诸物合于尔处者,乃为恐当事者不知支给领取八家之何物而间隔之,故使合之。”(《满文老档》太祖朝第61册,第590-591页)则杜度之弟尼堪已并入镶黄旗,可知杜度一家已被打散。按照满族之传统,杜度决无再为旗主之理。

《满文老档》这段的完整内容是:

天命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汗曰:“多铎阿哥之母,尔当以原本之礼恭养尼堪阿哥之母。傥忘我之前训,不将其与己同等待之,则过矣。休想得到与其均等之衣食。多铎阿哥,将尼堪阿哥之财产诸物合于尔处者,乃为恐当事者不知支给领取八家之何物而间隔之,故使合之”。

这是《满文老档》一处明显的错误,文中“多铎阿哥之母”应为“杜度阿哥之母”,“多铎阿哥”应为“杜度阿哥”。杜度之父褚英有2妻,一为杜度之母,一为文中所说“尼堪阿哥之母”。据《玉牒》载,褚英嫡妻生长子杜度、次子国欢,未生女。次妻(初当为侧室,《玉牒》记其为“继夫人”,可能是其子尼堪顺治朝封亲王、又掌宗人府事时加封)生第三子尼堪及长女、次女、三女。《满文老档》所记的此条天命九年四月之时,褚英嫡妻所生次子国欢刚死一个月(据《玉牒》第111号),其长子杜度早分府另立家庭,所以此时的褚英嫡妻已是身旁无子无女的孤身一人。而此时褚英的次妻,三女都已出嫁,其子尼堪这一年15岁。努尔哈赤令自己的这两个已成寡母的儿媳与一个孤儿尼堪合在一起过,正是希望她们之间互相有个照应,因而还嘱咐褚英嫡妻即杜度阿哥之母要“以原本之礼恭养尼堪阿哥之母”,即像她的丈夫褚英在世时那样对待褚英的次妻。为减少或避免她们在财物使用上的矛盾,还令杜度管理她们的财物。若如文中所说的“多铎阿哥之母”,那是努尔哈赤之大妃乌拉那拉氏,与努尔哈赤同居,努尔哈赤不可能会让褚英次妻及尼堪和自己的大妃乌拉那拉氏一起生活,也根本没有所谓“原本之礼”之说。至于让尼堪母子的财物与“多铎阿哥”的财物合在一起,让11岁的孩子多铎管理他们的财物,更是不合事理。所以,据《满文老档》此条,而论述“则杜度之弟尼堪已并入(多铎的)镶黄旗,可知杜度一家已被打散。按照满族之传统,杜度决无再为旗主之理”,以及后来尼堪又转入镶红旗下(172页),也就都与事实不符了。杜度之弟尼堪不可能并入多铎的镶黄旗,杜度一家也没有被打散,当时都应在镶白旗,此后的天命末,杜度与弟尼堪及他们全家始调入镶红旗,此后一直在镶红旗,不存在尼堪在天聪年间又从镶黄旗转入镶红旗之事。

3.此著第166页,为证明阿巴泰身份较高,诸贝勒批评阿巴泰时所说的“诸贝勒皆先尔入八分”为不实之词,并根据官修《清史列传·硕托传》所记硕托是在“天命十一年十月”封贝勒,证明其封贝勒晚于阿巴泰。其实也是误用史料,因《清史列传·硕托传》所记“天命十一年十月”始封贝勒,是不确切的。据《满文老档》所记,硕托在天命六年、八年,就已是贝勒:

《满文老档》天命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条记:“济尔哈朗阿哥、斋桑古阿哥、岳托阿哥、硕托阿哥等四贝勒”,(《满文老档》太祖朝卷(册)二十八,天命六年十一月初一日)称硕托等四人都是贝勒。

《满文老档》天命八年六月初一日条记:“召前往筑城台之四贝勒(皇太极)、阿巴泰贝勒、济尔哈朗贝勒、岳托贝勒、硕托贝勒、萨哈廉阿哥等归”。(《满文老档》太祖朝卷(册)五十三,天命八年六月初一日)

《清史列传·硕托传》之记述所以不确切,是因为《清史列传》等等传记,以及其他某些后纂的文献,将领有部众之“领主”性质的“贝勒”,与作为爵称的“多罗贝勒”(也常简称为“贝勒”),常混同,且对《满文老档》(包括其原据本《旧满洲档》)称“贝勒”者有时又有“台吉”“阿哥”等称呼的情况了解不全。

清官方所修《满洲源流考》解释:“贝勒,管理众人之称”,按照这一解释,再结合当时称贝勒的一些人的情况,则“贝勒”,应是对领有部众之人也即“领主”的一种尊贵性称呼,因而当时女真、蒙古各部落的首领,都被称为贝勒,如女真叶赫部的清佳努、杨吉努分据西、东二城,各领部众,便都称为贝勒,他们的儿子布斋、纳林布禄、金台石,也都称贝勒。满洲之努尔哈赤被称为“淑勒贝勒”,其幼弟巴雅喇被称“卓里克图贝勒”。再如此后天命、天聪时所称的“贝勒”,也都是领主,都不是爵。崇德元年定爵制的“多罗贝勒”,才是“爵”。因为“多罗贝勒”也简称“贝勒”,所以多年后如康熙后期所修《玉牒》、乾隆中期国史馆所修《宗室王公功绩表传》的作者,将“贝勒”与“多罗贝勒”混同,把崇德元年以前汗家所称的贝勒,都误作为封爵了,如《宗室王公功绩表传》记阿济格、阿巴泰、岳托、德格类、硕托,都作“初授台吉”,皇太极继位后的天命十一年九月或十月记事下,作“封贝勒”,或“有功,授贝勒”。(见《宗室王公功绩表传》卷2《阿济格传》,卷8《阿巴泰传》,卷8《岳托传》,卷12《德格类传》、《硕托传》)据此而来的《清史列传·宗室王公传》沿袭其错误,所记德格类天命十一年“封多罗贝勒”,记硕托天聪八年八月后“寻封固山贝子”,更是错上加错,因“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都是崇德元年以后所定的“爵”称,以前的天命、天聪年间根本不可能封这类“爵”。崇德元年以前,汗家领有牛录的领主,有时称贝勒,有时又不称贝勒,而称台吉、阿哥。(以上详细论述,见拙文《清入关前汗家之尊称、爵名及相关诸问题考述》,载《王锺翰、韦庆远先生祝寿论文集》,黄山书社1999年)《宗室王公功绩表传·硕托传》的作者,当是没有见到《满文老档》的天命六年、八年等,硕托就已是贝勒,只见到硕托天命十一年的贝勒之称,因而记其天命十一年始受封贝勒。此后沿用的《清史列传·硕托传》沿袭其误。

再释“和硕贝勒”。

后金天命七年三月宣布的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这里所说的八和硕贝勒,可以理解为是八旗的八个旗主。但在其他语境中,把和硕贝勒与旗主等同起来,并据此进行判断,则并不完全确切。因为“和硕贝勒”又是高于一般贝勒的等级之称,任旗主者也不一定全有和硕贝勒之称,如杜度,天命时期曾为镶白旗主,但从未见过他被称为和硕贝勒。同样,阿济格在天命后期至天聪二年三月以前为旗主,也未见有过和硕贝勒之称。天命后期天聪初年的旗主岳托、多铎也同样是这种情况,都无和硕贝勒之称。努尔哈赤所说的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是以八和硕贝勒笼统地指代八旗八个旗主,并不表示当时的旗主已全部有和硕贝勒之称,四小贝勒旗主尚未具有和硕贝勒的等级地位。诸小贝勒旗主之称和硕贝勒,是天聪初年以后之事。(现在所能见到诸小贝勒称和硕贝勒最早者是天聪五年济尔哈朗、多尔衮,见《满文老档》太宗天聪朝卷(册)43,天聪五年闰十一月二十八日条。《八旗通志》初集卷130《郑亲王济尔哈朗传》记“济尔哈朗幼育于太祖宫中,号和硕贝勒”有误,是把此后称和硕贝勒之事前置叙述,并非幼时即号和硕贝勒。其他诸小贝勒称和硕贝勒之记载,见《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第61页、210页(以上多铎),第76页、79页往份页(以上岳托),第76页、79页、99页、118页、123页(以上萨哈廉),第79页、155页(以上德格类)版本同前)只有“固山贝勒”“管旗务贝勒”才是旗主之称,旗主是职,主掌一旗事务。所以,豪格在天聪六年六月晋为“和硕贝勒”,以前无和硕贝勒之称时,也和杜度、阿济格、岳托、多铎一样,有可能是旗主。而阿巴泰,则始终没有“和硕贝勒”之称,这应与其不是正妃嫡出,而是“侧室”所出之身份低有关,大贝勒代善等批评阿巴泰,说他不能与先于他“入八分”、议政的小贝勒相比,所得牛录数也少,称其“得六牛录”已是幸运之事了,都是因其“侧室”所出的身份低。而上述其他“入八分”大小贝勒都是嫡出。(据宗人府《玉牒》111号)但这侧室所出,毕竟比努尔哈赤的另室之“妾”所出子,待遇已高出很多了,如努尔哈赤之第三子阿拜、第四子汤古代、第六子塔拜、第九子巴布泰、第十一子巴布海、第十三子赖慕布、第十六子费扬果,都是另室“妾”或“妾婢”所出,《玉牒》记他们皆“不入八分”,(见宗人府《玉牒》111号)他们所得牛录,第三子阿拜最多,也仅一个半牛录,第十一子巴布海一个牛录,少者数十人丁,身份最较低者如第十三子赖慕布、第十六子费扬果,则不分给牛录属人,赖慕布是在崇德八年七月因“戮力行间,勤敏素著”予以奖酬,才给与50个人丁,为一个整牛录的几分之一。(《清太宗实录》卷65,崇德八年七月戊午。其他人许採参人丁,是以前分封的专管牛录之人,赖慕布当是此时或不久前分给的)所以代善等批评阿巴泰“幸得六牛录”为何还不满足?其实也难怪阿巴泰不满而发牢骚,因其比皇太极还年长,早就随汗父等出生入死争战,而立有战功,但比起嫡出诸小贝勒的待遇尚且低下,如小其16岁的阿济格、小其23岁的多尔衮,当时都各领半旗的15个牛录,是其6个牛录的2倍多,若与小其25岁的多铎所领全旗的30个牛录相比,相差就更悬殊了。阿巴泰即使比嫡出的侄子辈之领半旗的岳托,相差也较大。当时满洲贵族家庭的嫡庶等级之分,就是如此严格、差距大。所以阿巴泰领牛录数少于嫡出的同旗侄子豪格,也是这种嫡庶差距较大决定的。(以上满洲皇家宗法嫡庶差别及相关问题论述,见拙文《清朝满族的皇家宗法与其皇位继承制度》,《清史研究》2005年1期。并见后收入的《多面的中国古代史与清史》,中华书局2023年)

此著还认为:阿巴泰即使不是正妃所出,也可任旗主。并以学界有皇太极也非正妃所出的观点,而认为皇太极既然可为旗主,则“阿巴泰又何以不能执掌一旗”?(第167页)这就又涉及到皇太极是否正室所出嫡子、其继承汗位是否以庶夺嫡,以及是否与代善逼死多尔衮生母大妃而夺立汗位等问题。以下据本人考察的结果作如下简述。

1.皇太极应为嫡子。其生母名孟古,叶赫纳喇氏,初为侧室,后努尔哈赤之继妃正室衮代获罪被废,孟古扶正为正室(中室),其时大致为1597年至1603年期间。《满洲实录》卷八的满文,记“中室大福晋”孟古死后,“接续立为大福晋”的是阿巴亥(多尔衮等三兄弟生母),即阿巴亥接续的是孟古的大福晋(正室嫡妻)。文献还记载:孟古为正室(中室)期间,被努尔哈赤“幼育宫中”的岳托、济尔哈朗,是由孟古“抚养”。此后,皇太极还曾对莽古尔泰因其生母衮代被废正室而衣食不周,进行周济。《满洲实录》卷七的满文还记载,皇太极继汗位以前的天命九年,汗努尔哈赤将赫图阿拉祖陵迁葬辽阳,将其祖、父以及妻室孟古等人尸骸以舆轿抬迁,途中,汗努尔哈赤率汗家诸贝勒等“跪迎”,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抬孟古之尸的舆轿,覆盖的是“黄幕”,高于努尔哈赤祖、父尸之舆轿覆盖的“红幕”。汉文作“以行幙(幕)分黄、红,各有其等:皇祖、考用红幙;中宫皇后用黄;皇伯父礼敦巴图鲁……用红”,这是努尔哈赤时为天命汗,而将正室故妻孟古定以“汗后”(皇后)的等级礼制。以上史事多为皇太极继位以后所修文献所载,而诸多言之凿凿之事,不可能是凭空捏造的,《满洲实录》的祖本为天聪年间所编努尔哈赤实录,(据徐丹俍《“努尔哈赤实录”考源》《满学研究》第一辑,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笔者认为这是关于努尔哈赤实录包括《满洲实录》最有说服力的研究)主要作者如希福、刚林都是天命朝人,他们不可能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因而是可信的,说明皇太极是嫡子。另外,皇太极被封为正白旗主,凡旗主都是嫡出,也可证明皇太极为嫡子。而侧室所出子是没有资格为旗主的。(以上具体论述,见拙作《清皇族与国政关系研究》第一章《努尔哈赤家族成员的嫡庶之分与八旗分封》,第三章之一《努尔哈赤时期的宗人关系》,(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并见修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23年。拙文《清太宗出身考》,《史学月刊》1998年5期,又收《多面的中国古代史与清史》,中华书局2023年)

此著还认为,满族社会的继承制不重嫡庶行辈之别的传统,太宗以庶出而得继统,就是明证。(第366页末行)

本人曾专文论述,清入关前汗家(皇家)宗法,嫡庶之分严格,家庭成员等级差别悬殊。清初的汗位、皇位竞争,只是在嫡出者之间进行,庶出者根本没有这种资格。太宗皇太极是以嫡子继承汗位,并非以庶夺嫡。又因八旗旗主皆嫡出者,汗位竞争增加了旗间利益矛盾而更加尖锐。此后康熙、雍正以庶出者继位,是因为在无嫡或废嫡的情况下,传于庶出者,也是入关后满洲汉化、庶出者身份地位提高的结果,这与两汉、唐、两宋、明等朝之继皇位者多为庶出的状况、原因相同。通过归纳商周及契丹辽朝、女真金朝、蒙元王朝等社会形态较落后阶段的政权王位、汗位、皇位继承及演变情况,说明这一时期权位传承经历过由诸嫡子的兄终弟及向父死子继的转变,带有规律性。处在社会形态大致相同的满洲皇家,同样经历过这一历程与转变,皇太极死后发生的皇位竞争,正是这一转变时必然发生的矛盾现象。(见拙文《清朝满族的皇家宗法与其皇位继承制度》,《清史研究》2005年1期。并见后收入的《多面的中国古代史与清史》,中华书局2023年)

2.多尔衮生母大妃殉葬,是努尔哈赤生前有文字性遗嘱的,且当面交给众贝勒,并非代善、皇太极等矫诏逼殉。

此著还认为多尔衮生母大妃之殉葬,是代善、皇太极等四大贝勒以所谓“遗训”逼殉。(第4页、364页)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载,大妃那拉氏“每致帝不悦,虽有机变,终为帝之明所制,留之恐后为国乱,预遗言于诸王曰:‘俟吾终,必令殉之’。诸王以帝遗言告后(指大妃),后支吾不从。”最后不得不自尽。很容易让人怀疑是这些贝勒们捏造遗言,口传矫诏,以致大妃怀疑,支吾不从。

《满洲实录》与其对应的满文部分,却记录努尔哈赤曾有文字性遗诏,看来据此而译写的汉文部分及汉文《清太祖武皇帝实录》,未能全面反映当时的史事,特将满文摘录如下,以作分析:

Taidzu genggiyen han tere fujin i arbun be safi, amala bibuci gurun i doro de facuhun ojorahū seme han ini beye be uihe manggi urunakū dahabu seme doigunde bithe arafi beise de buhe bihe, geren beise taidzu genggiyen han i werihe bithei gisun i amba fujin de han ama fujin eniye be daha seme bihe seme, takūrara jakade amba fujin tere gisun de bi daharakū seme siltame gisureci, geren beise hendume eniye si maraha seme, be biburakū seme lashaame hendure jakade, fujin doroi etuku etufi aisin tana i beye be miyamifi, geren beisei baru songgome hendume:bi…… tereci amba fujin juwan juwe de sahūn ulgiyan inengi muduri erin de dahaha (《满洲实录》第一册第416-417页的满文部分,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满文《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与此相同)

这段话直译成汉文是:

太祖英明汗知悉那福晋的状况,说留下她恐怕不行,如果留下,以后将乱于国政,我死以后必令其从殉。预先是写了文书给了众贝勒的。众贝勒们以太祖英明汗遗书之言告诉大福晋:汗父是命母亲从殉来着。派令其(使殉)的时候,大福晋若推辞,对那遗言(违反)说我不从殉,众贝勒在劝说时,母亲你说拒绝,我们按“不留”裁断。因为这样说,大福晋于是以礼服金珠妆扮其身,哭着向众贝勒说:我……随后,大福晋于十二日辛亥辰时从殉了。

从这段文字可知,努尔哈赤是预先有文字性的遗训令大福晋从殉的,从而排除了某人“口传矫诏”的疑点,而且该遗训是由努尔哈赤交给“众贝勒”,而不是某个人,众贝勒亲受遗书,证明该遗训不会是诸贝勒或其中的某个人伪造。众贝勒把先汗之言告诉大妃,大妃尽管不情愿,也只好从命。

从满文史料还可以看出,努尔哈赤已料定大妃不会痛痛快快从殉,若事先告诉这种“奸巧”之人,必定把事情弄糟,因而既未告诉她,也未告诉其他任何人,以免透露,而是写成文字形式,临终之前交与众人,待其死后立即宣示执行。以他的手谕交与众人,也可使大妃及其子阿济格等人无可怀疑。而且努尔哈赤还告诉众人,或者是应众人之问而嘱示:若大妃拒绝从殉,应断然回绝。因而众贝勒才对大妃说:母亲你说拒绝,我们也按“不留”裁断,不能违背汗父之意。

实录上的这段文字也不会是编造出来的,因为它叙述众贝勒都知道此事,不会把无中生有之事强加在众贝勒身上,否则透露出去,弄巧成拙,必遭质询。编造者及主谋者是不会如此拙劣的。应该说确有其事,才能那样写。

实录的那段记载大约是透露了出去,多尔衮便知道此事,因而在顺治朝其摄政之时,才命其近臣曾参与纂修太祖实录的刚林(刚林在天聪年间入值文馆,崇德元年文馆改内三院,刚林为国史院大学士,纂修实录是其职责,而这一时期又正是修太祖实录之时,故刚林应是太祖实录的纂修者)等篡改太祖实录,“削书其母殉葬时事”。(《清史列传》卷2《多尔衮传》,第一册第37页,中华书局1987年标点本)如果此事是编造,多尔衮以当时摄政王的权威,是一定会逼问出事情真相的,尤其是曾修太祖实录的刚林当时唯多尔衮之命是从。看来多尔衮不仅没有怀疑实录的记录,而且不怀疑当时乃父令母从殉之遗书的真实性,否则的话,他必定在摄政时期追查此事,为其母辨冤,即使没有确切结果,起码也能引起人们对殉葬一事的怀疑,以及对其母子的同情,这对于巩固当时他的地位也是有好处的。他没有这样做,当是他一直认为乃父之遗训以及实录所记真实,因而只是令人将其母殉葬之事削去,以掩盖其母见恶于乃父以致令殉的不光彩之事。

通过对以上诸史事的分析,本文认为努尔哈赤遗命大妃从殉属实,皇太极或代善等人没有谋害大妃,所以,自皇太极继位以后,与其矛盾尖锐的宗室贝勒虽不乏其人,却没有出现关于大妃殉葬之事对皇太极的微词,后金国中也没有什么怀疑性传闻。至今也未发现多尔衮三兄弟因其母殉葬而怀疑皇太极或其他人的蛛丝马迹。(以上详见拙文《清太宗嗣位与大妃殉葬及相关问题考辨》,《清史研究》1997年3期。并见《多面的中国古代史与清史》所收此文,中华书局2023年)

需核实的部分:

1.第194页第二段2行,来投者,没有科尔沁蒙古。

2.第142页注1,“镶白旗即天命时的正白旗”,应改为“镶白旗即天命时的正黄旗”。

3.第172页第8行,“天命末年杜度与阿巴泰同在镶黄旗一旗之内”,应改为“天命末年杜度与阿巴泰同在镶白旗一旗之内”。

4.第193页倒4行,“外番蒙古”应为“外藩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