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结果,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重要事由之一,就是主张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但是,这个“事实不清”并不是我们表面理解的意思,这个“基本事实不清”包含着丰富的内涵。我们在写再审申请书的时候,必须阐明“事实不清”的真正内涵。
在法律上,“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影响裁判结果的核心事实未能准确、完整地查明或认定,导致判决基础动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基本事实特指:
1. 当事人主体资格:如继承案件中是否为法定继承人;
2. 案件性质与法律关系:如将“委托理财”误定为“民间借贷”;
3. 权利义务核心要件:如合同是否履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与行为间是否具因果关系;
4. 民事责任承担依据:如赔偿金额计算基础、违约金标准、过错比例划分。
此类事实必须对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若仅为非关键细节(如签约时间、地点、证人姓名拼写错误),不构成“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所以,法律上的“基本事实不清”,必须是对裁判结果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可能造成“翻案”的事实,而不是一些“案件细节”。许多案件细节,即使错误,但也无法影响裁决结果,所以,高级人民法院无论如何也不会裁定再审。只有足以动摇原审裁判基础的事实,才会引起高院的注意并裁定再审。
司法实践中,“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常表现为:证据不足、证据链断裂、关键证据未采信、事实推理违背常理或与证据矛盾。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只有一张借条认定借款交付,没有转账凭证、没有资金来源说明;仅凭一张借条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则可能构成事实认定不清:写了借条,有没有把钱给对方呢?通过什么方式转帐呢?
因此,我们在申请再审的时候,要抓一些基本事实,而对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无论如何主张,也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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