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东丽东丽湖天津善大雕塑有限公司“3·19”—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19日,位于东丽区东丽湖街道的欢乐谷内,天津善大雕塑有限公司的1名从业人员在进行广告牌宣传海报更换作业期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经调查认定,东丽东丽湖天津善大雕塑有限公司“3·19”一般高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未佩戴使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并且高处作业现场未设置可靠防坠落保护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高处作业,最终造成人员坠落死亡的生产安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2026年3月18日20时07分,天津善大公司4名从业人员池某、潘某彬、白某杰、李某龙进入天津欢乐谷,前往陆公园欢乐时光第四区入口处,开展第四区入口上方广告牌宣传海报更换作业的前期准备工作。
23时05分,个体汽车吊司机刘某杰驾驶汽车吊进入天津欢乐谷。
23时41分,池某等五人开始海报更换作业,现场分工为:刘某杰负责操作汽车吊升降作业平台,池某、潘某彬、白某杰负责站在汽车吊作业平台内对广告牌的宣传海报进行拆旧换新工作,李某龙负责在地面辅助配合。
作业期间,池某、潘某彬、白某杰三人多次借助汽车吊作业平台登上陆公园主体桁架结构横梁处,在作业平台内和横梁上完成宣传海报上端固定等作业。
3月19日6时11分,潘某彬和白某杰位于汽车吊作业平台内,自东向西对海报下端进行舒展平整作业,池某则留在横梁上检查海报平整情况。
6时30分,池某从横梁上离开。6时30分45秒,池某从广告牌下沿吊顶的东侧边缘处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5.5米。
6时45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将池某送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进行救治。当日12时45分,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判定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天津善大公司作业人员池某在未采取任何防坠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行高处作业,导致其从高处坠落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此外,作业人员池某在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与高处作业相关的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涉及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天津善大公司未按公司制度要求在高处作业现场设置防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事故问责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池某,天津善大公司普工,在未采取任何防坠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天津善大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公司参与特种作业的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在未取得相应作业资格情况下即上岗作业;高处作业现场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天津善大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善大公司处以人民币55万元的罚款。
吴某涛作为天津善大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吴某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吴某涛处2025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根据财务部门、税务部门开具的吴某涛2025年度收入相关证明,2025年吴某涛未从天津善大公司取得经济收入,因此不予处罚。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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