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青橙融媒 呼和浩特日报)
男子去世后留下银行存款合计60余万元
其唯一的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却没能继承全部遗产
男子的三名兄弟姐妹
分走了其中的45万元
近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驳回了女儿的上诉
维持四人各分得四分之一遗产的原判
据判决书显示被继承人王先生(化名)于2022年11月15日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王先生与前妻于1992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当时女儿小王年仅4岁。离婚后,小王随母亲赴外地生活,此后再未与父亲共同生活。王先生的父母均先于他去世。
法院查明,王先生去世时67岁,生前患有脑梗死、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日常生活照料以及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由他的三名兄弟姐妹完成。王先生名下银行存款合计600943.93元。
此后,王先生的三名兄弟姐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先生名下部分存款由他们继承所有,并要求女儿小王配合办理取款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女儿小王,第二顺序继承人为三名兄弟姐妹。结合各方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法院酌定小王与三名兄弟姐妹各继承银行存款四分之一的份额,即每人150235.98元。
小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上诉称,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自己作为唯一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三名原告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未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继承。她还指出,一审判决在缺少住院陪护记录、护理费支付凭证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三名原告对被继承人照料较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小王称,自己因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成年后在深圳工作,父亲去世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返回,但已委托他人处理丧葬事宜,不存在遗弃、虐待等行为。
被上诉人王先生的三名兄弟姐妹则辩称,王先生自2014年起患有多种疾病,三人轮流陪护住院、照料日常生活,并全额出资办理丧葬事宜,扶养行为持续了11年。而小王数十年来不曾有过探望、问候或经济上的帮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三名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小王,确实不能以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之规定,结合已查明的事实,三人对王先生尽到了一定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综合各方扶养情况
酌定四人各分得四分之一遗产并无不当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5.92元由女儿小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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