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胡连香全款购房、入住多年,却被卖房人王爱民恶意“一房二卖”并闪电过户。为保住栖身之所,胡连香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试图通过撤销违法登记来纠正权利状态。然而,2026年6月2日,岳阳市君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仅驳回了她的全部诉求,更暴露出本案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事实:实施欺诈行为的王爱民在诉讼中几乎“置身事外”,而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疑似在变相为违法登记“背书”,让真正的诈骗嫌疑人“金蝉脱壳”。

一房二卖后涉诈嫌疑人“隐身”受害人“互搏”

本案的始作俑者是王爱民——2020年8月18日,胡连香与王爱民签订《购房合同书》,并向其支付全款28万元购房款,购买了王爱民在华容县章华镇治湖村十组开发的安置房,并实际入住。对此,在购买该房时,王爱民出具承诺书,承诺最迟2021年8月18日前为胡连香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逾期将全额退还房款并额外赔偿3万元损失。

然而,让胡连香想不到的是,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期限届满后,王爱民屡次推脱、拖延办证,直到2022年1月21日,王爱民已单独向华容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案涉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顺利办理湘(2022)华容县不动产权第0000683号产权证;仅仅三天后的1月24日,王爱民立刻与第三人姚曾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将这套早已出售、交付胡连香居住多年的房屋过户至姚曾名下,核发湘(2022)华容县不动产权第0000696号不动产权证,并注销原产权证书。

原来,2020年8月18日,胡连香与王爱民签订《购房合同书》,并向其支付全款28万元购房款后,2021年8月30日,王爱民隐瞒房屋已出售给胡连香的事实,再次将该房屋转卖给杨凤,最终过户至杨凤之子姚曾名下,并又收取了33万元的全额购房款。

针对王爱民一房两卖涉嫌诈骗的事实,胡连香向华容县公安部门报案,对此,公安部门进行了立案并侦查,但令人诧异的是,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却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确认王爱民一房二卖事实完整,仅因无充分证据证实签约之初存在诈骗故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王爱民一房二卖涉嫌诈骗事实证据和后果清楚,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无奈,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两家受害人只好“互搏”:得知房屋产权被恶意过户后,胡连香先后提起多轮民事诉讼,杨凤、姚曾也反向起诉胡连香。至今,他们双方起诉和反诉处于中止审理状态。受害人“互搏”一团乱麻背后,置身事外的王爱民是否在看“笑话”?华容县检察院将王爱民一房二卖涉嫌诈骗刑事责任淡化背后,是否涉嫌利益输送?他人不得而知。

民事受阻,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途径维权受阻,胡连香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作出登记行为的华容县自然资源局,请求法院撤销案涉首次登记、转移登记两项行政行为。然而,在一审行政诉讼中,王爱民不仅未出庭应诉,更成功地将所有责任归咎于“民事违约”。君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的核心逻辑是:登记机关仅作形式审查,无法发现私下一房二卖,责任全在提供虚假材料的王爱民。

这导致了一个荒唐的局面:胡连香作为受害人,其起诉对象是行政机关;而真正的诈骗嫌疑人王爱民,却因“与行政登记无直接利害关系”被置于事外。根据华容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王爱民明确供述是胡连香要求其帮忙卖房,这恰恰证明其存在主观恶意,但刑事诉讼因“证据不足”不予追究,行政诉讼又将其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法律的惩戒在此出现了真空。

一审“形式审查”论调:涉嫌枉法裁判的逻辑漏洞

在岳阳市君山区法院的“(2025)湘0611行初290号”的行政判决书中,判决最核心的论据是登记机关仅作“形式审查”,但这恰恰暴露了其对法律规定的曲解和枉法裁判的嫌疑。

首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查验职责。案涉土地为集体划拨的村民安置用地,原始使用权人为村委会。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首次登记到个人名下,登记机关必须核实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档案中《房屋调查表》“产权人意见”栏为空白,测绘人员撬门入户时已知晓房屋由胡连香占有,这些事实都说明登记时存在“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依法应当不予登记。

其次,一审错误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认定“无需公告”。案涉土地既是划拨的村民安置地,就具有保障性质,涉及公共利益,且原始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对其上房屋的首次登记理应公告15个工作日,以便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为规避公告期,于1月21日首次登记后仅隔3天即1月24日办理转移登记,这种“闪电过户”本身就暴露了程序违规的嫌疑。

另外,在诉讼程序上,一审还存在严重违法。被上诉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在庭审结束后的2026年4月28日,才自行前往检察院调取询问笔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证人收集证据。这份“迟到的证据”成为一审认定“胡连香同意王爱民卖房”的关键依据,严重违背了程序正义。

谁在守护受害人的权益?

因此,本案一审判决避重就轻,将“实体违法”偷换为“程序瑕疵”,通过曲解“形式审查”为登记机关的渎职开脱,实际上是在鼓励行政机关“只看材料不看现场”。

王爱民凭借违法的首次登记顺利过户,成功将法律风险转移给了姚曾,而自己则手握赃款置身事外。值得一提的是,华容县自然资源局此前曾因不动产登记违规问题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败诉,该局系统内部也曝出违纪违法案件并开展警示教育,这从侧面反映出该局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履职情况确有值得审视之处。

当司法裁判无法让真正的诈骗嫌疑人承担责任,反而让受害人在程序空转中挣扎时,法律的公平正义便受到了最严峻的挑战。对此,胡连香说:“28万是我多年积攒的全部积蓄,交钱收房安心住了好几年,当初开发商白纸黑字承诺办证,谁能想到对方会背着我偷偷办证、迅速把房子卖给别人。登记部门明明现场看到我住在房子里,土地还是村里集体划拨土地,不查权属、不公示,短短三天就完成两次登记,让我一夜之间钱房两空。”

来源:长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