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29日讯(记者贺露燕)近日,长沙一名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遗产继承问题。该网友的母亲于2019年去世,外婆于2025年去世。其母亲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名下全部财产由该网友个人继承。目前,遗嘱两名见证人均健在,网友父亲亦在世。
然而,当该网友持遗嘱启动遗产司法确权程序时,却因亲属关系复杂受阻。据悉,当事人的两名亲舅舅作为外婆的法定继承人愿意出具书面材料认可该遗嘱,并配合办理公证手续;但其外婆曾有再婚经历,再婚配偶(即继外公)与前妻育有两名子女,但该二人与外婆从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且已长期失联。多重继承关系叠加失联继亲属,让遗产确权程序难以推进。
针对自书遗嘱效力、转继承认定、继亲属继承权界定等多重法律难点,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滕宙峰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维权指引。
自书遗嘱有法定标准,见证人可佐证遗嘱真实性
滕宙峰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为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法律并未以见证人作为其生效要件。本案中当事人母亲订立的遗嘱效力不受有无见证人影响。
两名健在见证人虽不决定遗嘱效力,但可在后续诉讼中就遗嘱订立过程出具证言,佐证遗嘱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完善证据链条。法院判断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重点核查三项要件:是否为本人亲笔书写全文、是否亲笔签名、是否清晰标注时间。三要件齐全且无相反证据推翻的,遗嘱依法成立有效。律师提示当事人妥善保管遗嘱原件,留存母亲生前笔迹材料,以备笔迹鉴定所需。
未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继子女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针对继外公两名子女的继承资格问题,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于特定近亲属。继子女若要成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必须以双方形成稳定的抚养教育或赡养扶助等事实扶养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继外公的两名子女与当事人外婆之间,既无共同生活事实,亦不存在抚养、赡养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联,且长期失联。因此,这两人不属于外婆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无权主张分割其遗产。仅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名分,不足以构成继承权的基础。
母亲先去世触发转继承,外婆对应遗产份额由子女、配偶承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母亲是外婆的法定继承人,母亲先于外婆离世,外婆去世后,原本应由母亲分得的外婆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由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当事人与当事人父亲共同享有该部分财产权利。
家属书面认可仅对内有效,完整证据链助力司法确权
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父亲作为母亲的配偶,是母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本次转继承纠纷中属于必要诉讼当事人,需参与司法确权流程。
当事人两名亲舅舅作为外婆的子女,同样属于的法定继承人。二人自愿签署认可遗嘱协议并办理公证,可有效消除家族内部继承争议,降低诉讼对抗性。同时律师提示,该内部知情认可协议仅对内有效,无法约束失联的继亲属等第三方主体,遗产最终确权仍需通过正规司法程序完成。
律师提醒,此类涉及多代、多分支亲属的继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要求高。当事人需完整留存遗嘱原件、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无扶养关系佐证、家属公证文书等材料,搭建完整证据链,通过合法诉讼途径完成遗产确权,依法保障自身合法继承权益。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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