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胜诉案例赠与合同纠纷

办案律师:王玉臣律师、马斌律师

案件结果:胜诉

01案情简介

我方委托人是原告的姐姐,早在2007年的时候,妹妹就通过公证赠与的方式,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给了姐姐,在办理完成了公证手续后,也完成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利人已变更为我方委托人

时间到了今年,我方委托人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妹妹竟然以姐姐“不履行赡养义务”、“严重侵害父母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

02办案经过

接受了姐姐的委托之后,律师承办团队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围绕着“赠与已完成且不可任意撤销”与“原告主张的法定撤销事由不能成立”为核心的抗辩策略,并在庭审中围绕以下焦点进行了有力论证:

1.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与任意撤销权:赠与已完成,公证赠与不可任意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已经公证机关公证,且案涉房屋早已于多年前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因此,原告无权再以单方意志撤销该生效多年的赠与合同。

2.关于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原告主张的事由均不成立。

首先,被告不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案涉房屋经合法赠与并登记,我委托人已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有权将自有房屋挂牌出售,其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尽管该出售行为可能对居住在内的父母生活造成影响,但这属于家庭内部可协商解决的问题,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严重侵害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对“赠与人”不负有法定的“养义务”。民法典所指的“扶养义务”,通常存在于夫妻、父母子女等特定身份关系之间。在本案赠与合同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姐姐,并不存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扶养义务。

最后,本案赠与合同并未约定“特定义务”。案涉经过公证的《受赠书》内容简洁明确,仅为单纯的财产无偿转让,并未附加任何条款。原告应对其主张的合同约定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关于原告无端指责事实的澄清。

在事实层面,我方也出示了相关证据并陈述,被告虽长期旅居海外,但始终关心父母,通过经济支持、接父母赴美团聚、办理绿卡、日常网购生活用品等多种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关于出售房屋,是因市场变化下的个人决策,被告曾与父母协商出售后为其在同小区租房或安排养老院等替代方案,主观上并无“驱赶”之恶意。房屋所有权与赡养义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强行捆绑,更不能以赡养问题否定财产权的合法行使。

03案件结果与启示

本案经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有:

首先,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受法律绝对保护,所有权人有权进行处分。

其次,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不得随意推翻。

最后,在诉讼中,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金诉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专业、尽责的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