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这5种情况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针对法人人格否认,以及法院什么时候会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的问题,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法人人格否认,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这是法律的例外规则,不是常态。第二,只有当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时候,才会适用这个规则,原则上股东还是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常见的适用情形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还有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这些情况。第四,一人公司的规则更特殊,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就要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首先,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
很多人都知道,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股东不用还。但是,这个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法律有个重要的例外制度,就是法人人格否认。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股东,滥用了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滥用了股东的有限责任,用来逃避自己的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那法院就会,在这个特定的案件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股东要替公司还债,这个就是法人人格否认。
这个制度,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逃避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它是例外规则,不是常态,不能随便用,只有符合法定的情况,才会适用,不会轻易的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
二、那什么情况,法院会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
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只有这几种常见的情况,法院才会认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让股东担责:
1.财产混同,最常见的情形
这个是最常见的,就是股东,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混在一起,完全分不清了。比如,股东,把公司的钱,随便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用公司的钱,买自己的房子、车,给自己的家人花钱,公司的账户,和股东的个人账户,随便转钱,没有任何的凭证,分不清哪个是公司的,哪个是股东的。比如,公司的所有收入,都进到股东的个人账户,公司的支出,也从股东的个人账户出,账都分不清,这个就是典型的财产混同,这个时候,法院就会,否认法人人格,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业务混同,分不清公司和股东
还有一种,就是业务混同,股东和公司,做一样的业务,客户分不清,是和公司做交易,还是和股东个人做交易,或者,公司的业务,和股东的其他公司的业务,混在一起,共用渠道,共用客户,分不清。比如,股东用公司的资源,做自己的个人业务,客户把钱,有时候打给公司,有时候打给股东个人,根本分不清,这个就是业务混同,也会导致法人人格否认。
3.人员混同,一套人马,两套牌子
还有,就是人员混同,最常见的,就是股东开了好几个公司,这几个公司,股东是一样的,员工是一样的,财务是一样的,办公地址是一样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套人马,两套牌子”,甚至多套牌子。
比如,几个公司,员工都是同一批,财务都是同一个人,老板都是同一个,办公地址都一样,业务也一样,分不清,这个就是人员混同,也会导致法人人格否认,让股东,或者这几个公司,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
还有一种,就是公司欠了债权人的钱,股东,就把公司的所有财产,都转移到自己的名下,或者转移到自己的其他公司,然后,把这个公司,弄成空壳,让债权人找不到人,没办法要钱。
比如公司欠了你1000万,股东就把公司的设备、存货、客户都转到自己的另一个公司,然后,把这个公司,注销了或者吊销了,让你没办法执行,这个时候,法院就会,否认法人人格,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
还有,就是公司欠了钱,股东不还钱,反而把公司给注销了,以为注销了,公司就没了,债就没了。但是这个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滥用了法人的独立地位。
三、一人公司,规则更特殊,举证责任倒置
如果你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规则就更特殊了,法律有个特殊的推定,就是,一人公司的股东,要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独立的,不然,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意思呢?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正常的法人人格否认,是债权人,要证明,股东滥用了权利,但是,一人公司,是股东,要证明,自己没有滥用,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不然,就推定你滥用了,你就要担责。
比如,一人公司,欠了债权人的钱,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要求他担责,这个时候,股东,要拿出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独立的,比如,每年的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不然,股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是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很多人都不知道。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法人人格否认,是很多债权人,也是很多股东,最容易搞错的问题,很多股东以为,开了公司,就万事大吉,公司的债,和我没关系,就随便混同财产,随便转移财产,结果,最后被法院认定,法人人格否认,要替公司还债,亏大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开了个一人公司,欠了债权人8000万,债权人起诉他,要求他担责,他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独立的,最后,法院判决,他要对公司的80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他本来以为,公司的债,自己不用还,结果,要自己掏几千万还债,后悔都来不及。还有一个当事人,几个公司,一套人马,几套牌子,最后,法院认定,法人人格否认,几个公司,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损失惨重。所以他提醒,股东,别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别混同财产,不然,有限责任就没了,你要替公司还债。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债权人王某,借给了某贸易公司800万,约定了一年之后还,结果,一年之后,公司没钱还,王某去查,公司的账户里,一分钱都没有,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但是,王某发现,这个贸易公司,是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张某,而且,张某,把公司的钱,随便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用公司的钱,买了自己的房子,公司的收入,都进到张某的个人账户,公司的账,根本分不清,哪个是公司的,哪个是张某的,完全混在一起了。于是,王某,就起诉了公司,还有张某,要求张某,对公司的8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独立的,而且,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的情况,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所以,最终,判决张某,要对公司的8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顺利的从张某那里,拿到了全部的欠款,不然,他只能拿到一张对公司的判决书,根本执行不到任何财产。
总的来说,法人人格否认,是法律的例外规则,原则上,股东还是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了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股东,别以为,开了公司,就可以随便混同财产,随便转移财产,不然,最后,你要替公司还债,得不偿失。如果您在公司债务、股东责任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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