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东个人账户代公司收款,满足3个条件认定财产混同,股东要替公司还债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东个人账户收公司的钱,会不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担责?针对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会不会被认定财产混同、要对公司债务担责的问题,结合2024 年新《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不是只要用个人账户收了公司的钱,就一定会被认定财产混同,关键是看这个行为有没有导致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无法区分,有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如果只是偶尔的、临时的代收,之后及时归还了,也有完整的财务记账,那就不会被认定。第三,如果是频繁的、无正当理由的转账,没有记账,没有归还,导致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分不清,那就会被认定财产混同,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一人公司的规则更严格,举证责任倒置,股东没办法证明财产独立的,哪怕只有少量的转账,也可能要担责。

一、什么是财产混同,为什么会导致股东担责?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钱就是我的,打到我个人账户怎么了?其实不是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本来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股东不用还。但是,如果你滥用了法人的独立地位,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混在一起,分不清了,那就会触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2024 年新《公司法》第 23 条的明确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的九民纪要也早就明确: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简单来说,如果你把公司的钱和自己的钱混在一起,让公司没有了独立的财产,那法律就会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你这个股东,替公司还债。

二、用个人账户收公司钱,什么情况会被认定混同?

不是说你用个人账户收了一次公司的钱,就一定会被认定混同,法院要看的是,这个行为,有没有导致你们的财产分不清。

如果有以下这些情况,那就很危险了:

1.频繁的、无依据的资金往来

比如,你经常把客户的货款,直接打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或者经常把公司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没有任何的用途说明,也没有财务记录,也不归还。

或者,公司的账户和你的个人账户,几百笔的互相转账,根本分不清哪笔是公司的,哪笔是你的,这种情况,法院直接就会认定混同。

2.收入不入公账,没有财务记账

比如,公司的所有营收,都进你的个人账户,公司的账上,根本没有这些收入的记录,你也不记账,别人根本不知道,这些钱是公司的还是你的。

就像很多小公司的老板,让客户把钱打到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不走公账,以为这样能避税,结果最后,这就成了财产混同的证据。

3.用公司的钱,还你个人的债

比如,你自己欠了别人的钱,用公司的账户还,或者用公司的钱,买你自己的房子、车,给你的家人花钱,这些都是典型的混同。

这种情况,相当于你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的钱包,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完全不分你我,那法院当然会认定混同。

三、什么情况,用个人账户收钱,不会被认定混同?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个人账户收款,都会被认定混同,如果你是这种情况,那就没问题:

1.临时的代收,之后及时归还

比如,公司的公账户临时出了问题,比如被冻结了,或者客户付款的时候,没办法打到公账,你先代收一下,当天或者几天内,就把钱全部转到公司的公账户了。

而且,你也做了财务记账,备注清楚是“代收 XX 客户货款”,保留了所有的凭证,这种情况,就不会被认定混同,因为你只是临时过个手,没有把钱占为己有,也没有分不清财产。

2.有明确的用途,有完整的财务记录

比如,你临时给公司垫了钱,之后公司把钱还给你,转到你的个人账户,或者,你代收了款项,有发票、有记账,所有的财务账都能对上,证明这个钱是公司的,不是你的。

这种情况,只是正常的资金往来,有账可查,不会导致财产分不清,当然不会被认定混同。

3.偶尔的、单次的,不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比如,你只有过一次这样的情况,而且有合理的理由,之后也没有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的财产还是独立的,那也不会有问题。

毕竟,法律不是说,一次临时的代收,就要让你担责,关键是看,你有没有长期的、持续的混同,有没有导致公司没有独立财产。

四、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更严格!

如果你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那你要注意了,规则比普通公司严格太多了!普通公司,是债权人要证明你财产混同,但是一人公司,是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推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就是会混同财产,你作为股东,要自己证明,公司的财产和你的个人财产,是独立的,不然,就推定你混同,你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哪怕你只是偶尔用个人账户收了一次公司的钱,如果你拿不出每年的审计报告,拿不出证据证明财产独立,那法院就会直接认定你混同,你要替公司还债。很多一人公司的老板,就是因为这个踩了坑,以为自己的公司,钱随便转,结果最后公司欠了债,自己要掏几百万还债。

五、怎么避免这个风险?这几点一定要做到

这个风险,其实很好避免,你只要做好这几点,就没问题:

1.尽量用公账收款,不要用个人账户

客户的货款,一定要打到公司的公账户,不要打到股东的个人账户,这是最根本的,也能避免很多的风险。不要为了避点税,就不走公账,最后因小失大,要替公司还债,亏大了。

2.临时代收的话,及时转公账,做好记账

如果真的没办法,要临时用个人账户收一下,那一定要尽快,把钱转到公司的公账户,不要留在自己的账户里。

而且,一定要做好财务记账,备注清楚,保留好所有的凭证,证明这个钱是公司的,不是你的。

3.公司和个人的账,一定要分开

公司的钱,就是公司的,个人的钱,就是个人的,不要随便转,转的话,也要有依据,有记账,不要混在一起。

公司的支出,走公司的账,个人的支出,走个人的账,不要混着来,不然,时间长了,你自己都分不清了。

4.一人公司,一定要每年做审计

如果你是一人公司,那一定要每年做审计,保留好审计报告,证明公司的财产和你个人的是独立的,不然,一旦出事,你拿不出证据,就要担责。

结合20 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东个人账户收款的问题,是很多老板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的,钱打到我账户怎么了,反正都是我的,结果最后公司欠了债,债权人起诉他,法院认定财产混同,要他替公司还债,亏大了。

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贸易公司的老板,经常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客户的货款,也不记账,以为都是自己的钱,无所谓,后来公司欠了债权人5000 万,还不上,债权人起诉他,说他财产混同,最后法院查了他的账户,发现他的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几百笔转账,根本分不清哪个是公司的,哪个是个人的,客户的货款大部分都进了他的个人账户,最后认定财产混同,判决他要对公司的 5000 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他本来以为,公司的债,自己不用还,结果要自己掏几千万还债,后悔都来不及。

还有一个当事人,是一人公司的老板,就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了一次货款,后来公司欠了债,他拿不出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最后法院直接推定混同,他也要担责。所以他提醒,老板们,一定要把公司和个人的账分开,不要随便用个人账户收公司的钱,不然,有限责任就没了,你要替公司还债。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教育培训公司,有两个股东罗某某和李某,因为很多客户都是个人,他们觉得,让客户把学费打到公账太麻烦,而且还能避点税,于是就让所有的客户,把学费都打到罗某某的个人账户里。

两个人觉得,反正公司是我们的,钱打到谁的账户都一样,就没当回事,这些钱,大部分都没有转到公司的公账,也没有记账,两个人平时就从这个账户里,拿钱给自己花,买了车,买了房。后来,公司经营不好,欠了供应商800 万的货款,一直还不上,供应商起诉了公司,胜诉之后,发现公司的公账户里,一分钱都没有,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时候,供应商查到,罗某某和李某,用个人账户收了公司几百万的学费,都没有入账,于是就起诉了两个人,要求他们对公司的 800 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和李某,作为公司的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营收款项,不入公司的账,导致公司的财产和他们个人的财产,根本无法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已经构成了财产混同,滥用了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某和李某,要对公司的800 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人要自己掏钱,还给供应商。两个人这才后悔,原来用个人账户收点钱,最后要自己替公司还债,亏大了。

总的来说,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公司的钱,不是一定就会被认定财产混同,但是风险很大,一旦你操作不当,导致财产分不清,就要替公司还债。尤其是一人公司的老板,更要注意,一定要把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分开,做好记账,做好审计,别随便混同。如果您在公司债务、股东责任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