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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蓟门决策Forum

作者 | 安彦增,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26年6月18日,《经济参考报》刊发文章称,在多款婴幼儿纸尿裤中检测出毒性物质甲酰胺,继而引发民众强烈关注。该事件在一天之内占据各大媒体的头条,冲上热搜,后续多方主体又相继发布相关证据进行反证,导致该事件多方反转发酵,引发公众舆论强烈质疑,形成公众舆情事件。

一片小小的纸尿裤,在这个火热的六月掀起了巨大的舆论漩涡。从“热搜第一”到所谓的“全网消失”,极短时间内关于“婴幼儿纸尿裤检测出毒性物质甲酰胺”的消息,经历了曝光、发酵、质疑与反转的多重变奏。最终,6月22日下午,官方发布消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四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针对媒体反映的“婴幼儿纸尿裤甲酰胺问题”进行联合调查,核查婴幼儿纸尿裤甲酰胺有关问题,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有关情况将及时公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调查组的成立,为这场沸沸扬扬的公共事件按下了回归理性的暂停键。

虽舆情渐息,但真问题却不容忽视。在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公布之前,有三个维度的追问,比情绪的宣泄更为重要。

其一,公众知情权不能一删了之,遮掩只会导致公众更大的不信任。

对涉及公共健康安全的产品风险,公众享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故面对事件中的质疑,无论涉事企业还是相关媒体、平台,简单地以“压热度”“清话题”来冷处理,无异于扬汤止沸。舆论场中删的掉帖子,删不掉公众心中的问号。那种试图将热搜降温当作问题本身来解决的陈旧思维,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只会制造更大的次生舆情灾害。所幸,联合调查组的及时介入调查,正是以“正视”取代“无视”的正确姿态,表明了国家监管机构将一切置于阳光下的决心,要给民众一个明确结论的信心。

其二,权威检测是定分止争的“关键点”,唯有检测程序无瑕才能结论如山。

此事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一种论调的混淆视听,即因为纸尿裤国家标准中未将甲酰胺明确列为禁止添加物质,便据此推导出添加有理,甚至检测无据的结论。这是对法律与健康安全底线的严重误读。

产品国家标准,是产品必须达到的最低门槛,绝非质量安全的全部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这个条款的核心是,工业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词条检索显示:甲酰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呈无色透明液体,略有氨味,是优良的有机溶剂,主要用于丙烯腈共聚物的纺丝、离子交换树脂、塑料制品的防静电或导电涂饰等。甲酰胺具有毒性,被欧盟归类为1B类生殖毒性物质,我国已将其列入《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长期蓄积可能影响生殖系统,同时造成慢性肝肾损伤。倘若纸尿裤生产厂家出于某种工艺或成本目的,而残留在终日紧贴婴儿皮肤、生殖系统的纸尿裤中,本身就构成了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即使国家标准暂未明确列明,也不意味该行为的危害不存在;即使相关产品规范暂无明确规定,也不代表可肆意妄为。

正因如此,公众对此次联合调查组寄予厚望。这份期待的核心,在于联合调查组调查过程中检测的绝对权威性。从市场终端随机采样,到多家顶级机构盲样交叉验证;从检测程序的规范严谨,到最终结论的逻辑闭环——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得起历史和科学的“围观”。只有拿出一份在取样上无死角、在程序上无瑕疵、在数据上无争议的检验报告,才能终结这场“罗生门”式的争论,给公众掷地有声的交代,也给后续的法律处理提供相应的基础。

其三,如相关产品确有添加或残留甲酰胺,则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精准,以“实际危害”与“销售金额”织密法网。

倘若最终经核查证实,相关产品中确实存在主观故意的甲酰胺添加行为或残留有相关毒性物质,那么该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与刑事可罚性边界便需要清晰厘清。

在行政监管层面,即便婴幼儿纸尿裤国家标准中暂未列明甲酰胺物质的限值,因甲酰胺已被证实属于危害人体健康的毒性物质,故执法部门仍可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中关于“不合理危险”的兜底条款,认定其为缺陷产品,施以下架、召回、罚款直至吊销相关厂家执照的行政处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空白不是监管空白的理由。

在刑事追责的探讨上,则更需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精准定性。有观点提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认定,但该罪名要求违反明确的国标、行标这一前置条件,在当前国标、行标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该罪可能面临法律上的巨大争议。相对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此类案件中更具司法适配性。该罪名精准打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而“不合格”在司法实践中应包含“存在不合理危险”这一形态。更重要的是,该罪以销售金额为追诉门槛,而不必坐等出现婴幼儿群体性严重人身伤害的悲剧性后果,该罪名为该类案件的刑事追责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路径。

本次联合调查组中暂没有公安机关的参与,也说明了行政监管是在做“前端防御”,后续的刑事司法是“底线惩戒”。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是一个行为恶劣程度和法益侵害程度不断递进的过程,我们需要用严密而精准的法律链条,让每一个环节的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而不是一旦有问题就动用刑事手段进行追责,凸显刑法的谦抑性。

一片纸尿裤,承载的是无数家庭最柔软的牵挂,测出的是一家企业、一个行业乃至监管体系的诚实与成色。此刻,公众的质疑与焦虑,归根结底是对安全的朴素渴望。我们期待联合调查组以最严谨的检测、最透明的沟通和最坚决的法律执行,给所有父母一个安心的答案,给法治社会一个清晰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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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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