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版条例已删除原条例第三十三条收取装修保证金相关条款,物业收取该费用不再具备法定依据。为严格执行法规,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辖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业主、装修施工方收取或变相收取装修保证金、装修押金等各类担保费用。各企业须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梳理前期收取的保证金并建立清退台账,做到足额、及时退还,严禁无故拖延、擅自抵扣物业费等其他款项。
行业主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监督核查,对拒不遵守新规、违规收费引发群众投诉矛盾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从严处理,并记入行业不良信用档案。
特此通知
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
来源 : 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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