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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西畈乡,年过七旬的农民罗洪寿,正承受着一场长达六年的林权维权之痛。其中一块源头大块山,是分在罗洪寿名下的,可被廖某香家欺诈蒙骗,一手操作给做去了。由于罗洪寿一家一直在嘉兴这边。直到2008年才知道源头大块山没有做在了自己的林权证上。如今仅剩28亩;中央第七督导组交办的信访事项迟迟未能落地;好不容易被截留的林业补偿款,在关键经办人调离后,竟又面临被违规发放的窘境。这场本可通过基层调解化解的亲属间林权纠纷,因历史登记瑕疵、程序违规及基层处理衔接不畅,逐渐演变成一桩让老人心力交瘁的维权悬案,也牵动着当地村民对林权确权公平公正的深切期盼。

一、分户约定清晰:三兄弟均等分山,原始登记有据可查

回溯至1984年,当地开展山林分户工作,村里把山林分到队里,队里再分到户里,三兄弟按照人口的多少划分各自的山林。三户各派个当事人。罗洪寿(老大)、二弟罗某喜、三弟廖某香,总共四块山林,把它分成三股:第1股。最近的千眼角和最远的黑桃乌为一份。第2股,第二进的木勺与横路下与第三近的源头大块山为一份。第3股。就是第二近的木勺与横路以上为一股。以抓阄的形式抓到各自该有的山林。三方当时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并确认。老二罗某喜作为当年分山的亲历者,可全程证实当时的真实情况,当时又是队长。

罗洪寿是个不会识文断字,不懂政策,1984年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是因为当时的山林做册人——廖某香的姐夫(已故),告知他名下有两块山,总面积共计168亩,他才放心签字确认,就在这时,源头大块山已经没有写在罗洪寿的林权土册上面,罗洪寿的这块山林叫木勺与,外龙木勺与是生产队里的统管山,就一个山名,罗洪寿两块山林的草册,四至一模一样的。就是罗洪寿的源头大块山被廖某香家给做去了,他们无从可写,所以就瞎写一通。源头大块山之后的一切操作都是由廖某香一家一手操作,罗洪寿一家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被他把林权证给办出来了。源头大块山被他给做去了。他已无从可写。把队里的山名写在了罗洪寿的名下,核发的林权证却出现明显纰漏:仅标注山名,山界是一模一样的。且其留存的1984年山林土册中,有两块山林四至完全重合,属重复虚假登记,这些隐患为后续的林权权属争议埋下了伏笔。

二、多处程序存疑:不知情、未到场,签字盖章均非本人意愿

多年来,罗洪寿一家对林权登记的质疑,始终集中在三次关键确权环节,每一处都存在明显程序漏洞:

1.1990年山林确权:罗洪寿明确表示,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相关材料上的签章,被指是廖某香私自伪造,全程未获得他本人的任何授权。

2.2006年山林转接:当时罗洪寿全家均在浙江嘉兴生活,未接到任何关于山林转接的通知,相关转接手续上的签字与盖章,被指均由廖某香及其家人擅自操作完成,与罗洪寿一家无关。

3.登记过程存明显瑕疵:山林做册人(廖某香姐夫,已故)与廖某香存在亲属关联,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留存的原始草册记载混乱,其中两块山林四至完全一致,属重复虚假登记,被罗洪寿质疑为“随意填写、敷衍了事”,足以佐证恶意侵占事实。

如今,三兄弟的山林面积与国家补助形成了刺眼的反差:罗洪寿仅持有28亩山林,年获国家补助910元;老二持有220亩,年补助7770元;而廖某香的山林面积却高达435.7亩,年补助达15249.5元。这份悬殊的差距,源头大块山本该属于罗洪寿所有。但是被廖某香一家以欺诈蒙骗罗洪寿一家,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把源头大块山给霸占去了。被违规登记到了廖某香名下。

三、上级督办落地难:六年维权路,调查处理屡屡卡壳

为讨回公道,2021年10月,罗洪寿向中央第七督导组反映相关问题),2022年3月,该事项被正式转交遂昌县西畈乡人民政府处理。2022年4月至11月,时任西畈乡乡长罗某、林业站毛站长牵头处置此事,没有找三个当事人谈话,结论就出来了。二人并未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开展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责,对重复登记、伪造签章等关键证据拒不核查,罗洪寿一家,多次向上级举报投诉,均未得到有效回应。

直至毛书记介入处理后,此事才出现转机。毛书记主动走访当年参与分山的当事人,重新制作调查笔录、核实相关事实,还积极协调林业站,明确要求“林权纠纷未解决前,截留三户的林业补偿款,不得发放”。2024年,毛书记曾通知林业站截留补偿款,但未能落实;2025年,在其持续推动下,补偿款截留终于落地,为纠纷的协商解决创造了有利条件。在这次的整个维权过程中,毛书记是为数不多真心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基层干部。

四、人事调整再生变:补偿款拟违规发放,林权证“只看结果不问来源”

令人意外的是,2026年正月,毛书记调任至其他乡镇,罗洪寿的林权纠纷处理工作,转由一位刘姓女书记牵头负责。可在近期的协调过程中,当地林业部门却态度强硬,始终坚持“林权证已核发,不可能推翻”,完全无视林权证取得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与事实瑕疵,同时明确提出,要将此前截留的林业补偿款予以发放。

罗洪寿一家对此明确表示反对:林权纠纷尚未查清、权属归属尚未明确,此时将补偿款发放,此前的截留措施便形同虚设,自己的维权之路也将彻底失去关键抓手。为佐证自己的诉求,罗洪寿提交了二叔签字按手印的1984年分山草图、原始草册、信访回执,以及相关录音材料。据罗洪寿介绍,他曾就此事咨询专业人士,对方明确表示,政府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对林权权属作出裁决。

五、老人的朴素诉求:查清真相、归还公道、补足损失

年过七旬的罗洪寿,维权诉求简单而朴素,始终围绕“公平”二字,具体如下:

1.以1984年山林分户的客观事实为核心依据,全面核查源头大块山的真实权属,将该山林的合法使用权归还至罗洪寿名下。

2.对1990年山林确权、2006年山林转接两个关键环节的程序进行全面复核,彻底查清廖某香伪造签章、违规登记的相关事实。

3.在林权纠纷未彻底解决、权属未明确之前,继续截留相关林业补偿款,不得仓促发放,保障维权方的合法权益。

4.依法依规处理此次林权登记中的错误,撤销廖某香违规取得的林权证,为罗洪寿补发合法的林权证,并追回廖花香多年来侵占山林所获取的国家补助,返还给罗洪寿并补足差额、赔偿其经济损失。

六、期待阳光执法:以事实为准绳,让林权回归公道

对于山区农民而言,山林是赖以生存的重要生计依托,林业补助则是国家惠农政策温暖民心的具体体现。罗洪寿六年的维权遭遇,不仅暴露了部分历史林权登记工作的不规范、不严谨,也反映出基层部门在纠纷处理中存在的衔接不畅、重发证轻纠错、敷衍履职等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登记错误、程序违法的林权证,可依法予以更正或撤销;在林权权属存在争议期间,林业补偿款的发放更应审慎稳妥,避免激化矛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期盼,当地相关部门能够摒弃“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理念,重回事实本身,正视历史瑕疵与程序漏洞,兼顾法理与人情,切实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与举措,既解开罗洪寿一家六年的维权心结,也守护好基层治理的公信力,让国家的惠农政策真正惠及每一位守法守信的农民。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当事人(罗洪寿)提供及陈述整理,相关事实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及官方披露为准。文中涉及的姓名、单位等信息来源于当事人提供材料,若有误差,敬请联系更正。本文仅客观呈现当事人诉求及案件争议,不代表对事件真实性及法律责任的最终判定。如涉及侵权或违规,请权利人联系处理,我们将依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