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帮厨,晚上在食堂大厅睡觉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能认定工伤吗?

作者:北京张稳稳律师 做疑难复杂工伤

一、基本案情

甲被某公司安排在食堂从事帮厨工作。

5月19日甲上夜班,次日2时许,甲与同上夜班的同事在食堂大厅睡觉休息,5时左右甲同事发现其突发疾病,随即联系公司医护人员至食堂大厅救护,后由120急救送往医院。医院于5月21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曹某某于5月20日6时05分猝死。

甲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不同意,理由是:监控录像证明甲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工伤。

二、问题

甲能否认定工伤?

三、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甲事发当天为夜班,工作时间为当天晚上21时至次日8时30分,期间需于当日21时上班时、次日凌晨2点及次日8时30分下班时打卡。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能够证明,甲于2018年5月20日2时许在食堂铺床休息,至5时许被同事发现突发疾病,其突发疾病时系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甲从事的工作为帮厨,其被发现突发疾病时系在公司食堂大厅。而甲在食堂大厅休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基本生理需要恢复劳动力,以完成此后时段的夜班工作,故其上夜班时休息的食堂大厅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综上,甲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四、案例

1、2020年12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无锡爱欣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再审行政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申1455号行政裁定书。

备注:本文系张稳稳律师(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1117篇工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