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诸多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建筑垃圾防治等相关条款所蕴含的理念与要求,与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相互作用。深入探究建筑垃圾防治等条款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影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工程建设领域在生态环境保护背景下的计价规则变化,促进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法典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有哪些相关规定?

生态环境法典第22章部分条文(如第519条)聚焦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它强调工程建设从规划、设计、施工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中,必须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造价等。该条款要求工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确保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第520条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如何清运固体垃圾、是否要采取防尘、填埋固体废弃物污染,是否进行循环利用处理等措施,要注重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态功能的恢复。

生态环境法典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中有哪些密切联系?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单价计价、总额计价、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密切相关,需要进行定义与释疑。

一是计价要素的拓展:从“绿色原则”到“法定专项费用”。

清单计价标准在总则中首次将“绿色”确立为计价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公平、诚信并列,体现了工程造价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回应。然而,该标准对环保费用的处理仍散见于措施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费”,未形成独立的计价要素。生态环境法典第519条的出台,直接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确立为必须单独列项的法定计价要素,突破了传统措施费的范畴。

这一拓展意味着:其一,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不再被笼统地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环境保护费”的费率框架,而是涵盖减量、运输、利用、处置等全环节费用,形成独立的费用链条;其二,计价要素的外延从“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延伸至“固体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清单计价标准中“按完工交付要求完成”的综合单价理念相契合;其三,各地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需参照先行地区地做法,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按实际体积或市场行情单独列项,而非简单按费率计取。

二是计价方法的调整:从“费率包干”到“按实测算”。

清单计价标准对费用构成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规费的单独列项,将原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分别纳入人工费和企业管理费,并允许各地将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计入税前造价。这一改革弱化了行政性收费的固定费率模式,强化了市场自主报价机制。生态环境法典第519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的计价方法从“费率包干”向“按实测算”转型。

具体而言,清单计价标准允许投标人结合施工方案、现场条件自主测算措施项目费用,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作为新增法定要素,其计价方法需相应调整:在清单编制阶段,招标人应依据工程特点、弃土外运距离、处置场所位置等因素,提供暂估量或参考价;在投标报价阶段,投标人需根据经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对清运、分类、资源化利用等环节进行独立组价;在竣工结算阶段,按实际发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及合同约定方式调整。这种“方案驱动、按实计取”的模式,与清单计价标准强化“过程结算”的制度设计形成呼应,避免了传统费率计价下“包干使用、节余归己”导致环保投入虚化的弊端。

三是合同条款的完善:风险分配与责任边界法定化。

清单计价标准在合同风险划分上作出重大变革,明确单价合同下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总价合同下则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规定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风险一般由承包人承担。生态环境法典第519条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这为合同条款的完善提供了法定依据,也对风险分配规则提出了新的解释需求。

在合同条款设计上,需实现三重完善:第一,责任条款的法定嵌入。第519条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从约定事项转化为法定义务,合同专用条款必须明确施工单位在垃圾减量、分类、运输、处置各环节的具体责任,不得通过格式条款规避。第二,费用条款的独立列示。鉴于清单计价标准不再强制规费单独列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应在合同“其他项目费”或专项条款中独立列示,避免与措施项目费混同导致结算争议。第三,调整条款的动态设置。建筑垃圾处置政策、运输价格、消纳场所容量均具有不确定性,合同应约定因环保政策变化导致处置成本变动的调整机制,这与清单计价标准“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规则相衔接。

综上,生态环境法典第519条及520条并非在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之外另设一套计价规则,而是通过法定强制力,将生态环境成本深度嵌入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它推动计价要素从“隐含绿色”走向“显性法定”,计价方法从“行政费率”走向“市场测算”,合同条款从“约定优先”走向“法定底线”,最终形成“谁产生、谁付费、谁污染、谁担责”的工程造价治理闭环。这一制度变迁,标志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从单纯的经济核算工具向生态环境责任载体的功能跃升。

生态环境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建筑垃圾的策略与建议

完善计价依据与数据库。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成本计价依据和数据库,收集和整理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成本数据、生态资源价值评估方法等。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使生态环境成本能够合理、科学地纳入工程造价中。

强化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督与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进行审查,确保生态环境成本和风险费用等计价要素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计价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障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加强政策引导与培训。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工程建设各方积极响应生态环境法典的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中。同时,组织开展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培训活动,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等的相关意识和能力,确保新的计价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作者单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