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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 岩

在车辆租赁经营过程中,合同解除、押金结算退款是十分常见的情形。但不少人误以为钱款到账即为合法所有,殊不知无合法依据获得的额外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必须全额返还。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的不当得利纠纷。

2025年11月,某科技服务公司与承租人张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租赁公司车辆,租期3个月,按月支付租金,承租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公司支付车辆押金3000元。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正常提车使用车辆。

租赁期间,承租人提前提出退车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租车合同,并签订了《租车合同提前终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因承租人提前退车构成违约,需扣除违约金,剩余押金由出租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退还。

2026年1月,某科技服务公司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主动向承租人指定账户退还了剩余押金,至此双方的租车款项本已全部结清,权利义务终止。但后续因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再次从公司账户向承租人支付宝账号原路退还钱款2700元。

这意味着,承租人在足额收到协议约定的剩余押金后,又额外收取了一笔无任何合同、法律依据的退款。某科技服务公司发现操作失误后,多次联系承租人沟通,要求返还多退的钱款,但承租人始终置之不理,拒不退还。无奈之下,该科技服务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租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早已达成提前终止租赁协议,钱款结算标准清晰明确,某科技服务公司已按约定足额履行退款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已然结清。承租人在明知款项已结清的情况下,额外收取的2700元退款,没有任何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其返还全部获利;若得利人明知获利无合法依据,受损方还可主张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承租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全额返还某科技服务公司不当得利钱款2700元。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