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内蒙古证监局6月24日发布公告称,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大商贸")因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娜、董事会秘书王喜欢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样被出具警示函,并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未按期披露年报违反信披规定

公告显示,经查,截至2026年4月30日,民大商贸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民大商贸未能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2025年年报披露工作,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民大商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娜、董事会秘书王喜欢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民大商贸及王燕娜、王喜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部门要求上述主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明确,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民大商贸及相关责任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