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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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分家析产、夫妻分房纠纷中,很多当事人存在重大误区:只要法院判决书确认自己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后续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户、分割房屋、强制处置房产。

那么,房产纠纷诉讼,仅诉请确认份额胜诉后可以强制执行吗?

最高院在《毛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仅确认房屋产权份额的判决,属于纯确认性判项,无具体给付内容、无履行义务、无执行标的,不具备强制执行基础。即便当事人胜诉、持有生效确权判决,法院也可依法驳回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协助过户、分割或处置房产。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核心案情:当事人因房产权属争议提起诉讼,庭审中仅提出确认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享有案涉房屋的对应产权份额。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依法确认当事人对涉案房产享有一定比例的共有份额。

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分割手续,当事人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变更产权、分割房屋。执行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审判决仅确认权属比例,未判令对方配合过户、未分割房产、无任何给付义务,不具备可执行内容,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持续申诉,最高法经审理最终裁定维持不予执行结论,明确单纯份额确权判决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一、本案核心裁判法理,厘清判决能否执行的关键边界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民事判决两大核心类型的本质区别:一是确认之诉,仅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权利、权属比例,只解决事实与权属认定问题,无强制履行内容;二是给付之诉,判令义务人配合过户、交付、分割、赔偿,明确具体履行行为,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执行程序启动的法定前提,是生效判决含有明确、可操作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仅确认房屋共有份额,未判令相对人履行过户、分割、交付义务,属于“只有权利确认、没有履行指令”,法院无执行依据、无执行抓手,无法采取查封、过户、分割、处置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房产纠纷可强制执行的正确诉讼请求

想要胜诉即可执行、顺利过户分割,起诉时必须叠加给付类诉求,不能只做确权。合法可执行诉求包含:请求确认产权份额并判令对方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请求依法分割共有房产、请求判令对方腾退交付房屋、请求判令对方配合办理共有物分割手续。确权+给付双重诉求,判决方可直接强制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涉及共有房产、分家析产、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起诉时,务必一次性完善诉讼请求,采取“确认份额+判令过户/分割/腾退”组合诉求,确保判决包含可执行给付内容。若已拿到单纯确权判决陷入执行僵局,可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通过给付判决完成后续过户与分割,彻底盘活胜诉权益,避免一纸空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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